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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章程(2018 年 8 月 14 日会员大会修订通过,2018 年 10 月 9 日重庆市民政局核准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 Chong Qing Securities and Futures Association,缩写CQSFA。第二条第二条 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由重庆市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营机构、基金公司、证券期货中介机构等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自律组织,是依法核准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第三条 协会宗旨:遵
2、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国家对证券、期货、基金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行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证券、期货、基金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持证券期货基金行业竞争秩序,促进证券期货基金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重庆地区证券期货基金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第四条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以下简称重庆证监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第五条 协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市。协会住所设立在中国重庆市渝中区。2第二章 业务范围、任务第六条第六条 协
3、会的业务范围是:自律管理,协调调解,业务交流,普及知识,咨询服务,培训人才,研究考察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第七条第七条 协会主要任务:(一)促进会员单位共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全国证券业、期货业、基金业的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实施重庆地区证券期货基金自律管理;(二)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开展行业诚信评价,实施诚信引导与激励,开展行业诚信教育,督促和检查会员依法履行公告义务,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三)根据协会的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表彰、奖励为协会工作做出特殊贡献的会员及从业人员,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4、(四)代表会员的共同利益,争取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为会员的业务开拓创造条件;(五)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并接受其委托开展有关业务;(六)组织重庆证券期货基金从业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执业水平;(七)收集、整理行业和市场有关信息,组织会员就重庆证券期货基3金业的发展开展工作研讨和学术交流;(八)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的关系,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以及会员与从业人员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九)就行业有关情况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十)加强重庆证券期货基金业的国
5、际交流与合作;(十一)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政府、监管机构以及本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三章 会员第八条第八条 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由普通单位会员和理事单位会员组成。单位会员代表人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代表本单位行使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并应保持其相对稳定。第九条第九条 凡拥护协会章程,有加入协会的愿望,依法设立的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协会:(一)在重庆注册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在重庆设立的分支机构;(二)在异地注册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在重庆设立的分支机构;(三)在重庆注册的为证券期货基金业提供中介服务的投资咨询公司、投资顾问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6、律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在重庆设立的分支机构;(四)在异地注册的为证券期货基金业提供中介服务的投资咨询公司、4投资顾问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重庆设立的分支机构;(五)设立在重庆为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提供交易服务的交易场所;(六)境外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为证券期货基金业提供中介服务的投资咨询公司、投资顾问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驻重庆代表处;(七)法律、法规规定及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其他与证券期货基金业务相关的机构。第十条第十条 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会员申请加入协会时应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是:(一)协会邀
7、请,或自愿申请,或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或会员介绍;(二)填报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员申请表,提交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协会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并承诺拥护本章程;(三)由协会秘书处初审通过,报理事会讨论通过;(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牌),并予以公告。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协会活动并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四)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5(五)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六)对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诉的权利;(七
8、)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八)法律、法规、章程及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等协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二)执行协会的决议;(三)维护 协会及本行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信息;(六)接受协会的监督与管理,配合协会的协调与检查;(七)按规定缴纳会费;(八)法律、法规、章程及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协会将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会员执业行为,会员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协会章程、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
9、规范等协会制定的应遵守的规则的行为 ,可视其情节轻重,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一)约谈提醒,责令改正;(二)行业内给予警告;(三)行业内给予通报批评;(四)行业内公开谴责并抄送其公司总部;(五)向重庆证监局通报;6(六)给予暂停行使部分会员权利;(七)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会员资格:(一)会员由二个或二个以上会员单位合并,其会员资格由存续公司或新设立公司继承,原会员资格自动丧失;(二)会员发生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等终止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三)2 年不缴纳会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员资格;(四)2 年不参加协会活动,经
10、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员资格;(五)会员不履行义务或其行为给协会形象造成严重影响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六)会员因触犯国家法律,违反协会章程或规则,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员资格。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牌)。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协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会员调整会员代表或会员代表因工作调任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的,应书面通知协会,报会长办公会备案,未做书面通知的,给予责令改正的处分。会员代表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时,协会有权要求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7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一节第一节 会
11、员大会会员大会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决定协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确定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二)制定和修改章程;(三)选举、更换、罢免理事、监事;(四)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六)决定协会更名、合并、分立、终止等重大事宜;(七)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八)决定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事项。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会议至少每 2 年召开一次。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 7 个工作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第
12、二十条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会员大会表决的事项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须到会会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须到会会员 1/2 以上表决通过;(三) 其他决议,须到会会员 12 以上表决通过。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 15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8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或理事会推举协会一名负责人主持。第二节第二节 理事会理事会第二
13、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三)诚实信用,规范经营,严格自律;(四)具有良好的证券期货基金金融实践经验;(五)热爱和支持协会工作;(六)有社会责任感和行业使命感,在行业中有一定影响力和号召力;(七)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理事单位(会员)调整理事代表或理事代表因工作调任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的,理事单位应书面通知协会,报理事会
14、备案。未提出增补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决定选聘或者解聘秘书长;(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9(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报告;(七)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八)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九)决定副秘书长、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酬等事项;(十)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一)制定协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审议通过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15、十二)领导并检查协会常设机构的工作;(十三)表彰、奖励、处分会员;(十四)审查会员入会、退会申请并决定其会员资格;(十五)审议会长办公会提请审议的各项议案;(十六)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审议的事项,协调解决协会其它重大问题。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 3 年。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10理事不履行职
16、责,无正当理由连续 2 次不到会的,或不再具备相应任职条件的,由会长办公会提请理事会表决,罢免其理事资格。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协会秘书长的选聘,须经理事会 2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经会长、13 以上理事或监事提议,应当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辖区市场发展需要,有必要时理事会可决定设立协会分支机构,并指导工作。分支机构隶属理事会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工作计划、任务及拟定事项须提交理事会审议。分支机构的相关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另行规定。第三节第三节 负
17、责人负责人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 1 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 1 名,必要时设常务副秘书长 1 名。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并应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协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二)符合民政部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三)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四)在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具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誉;11(五)身体健
18、康,能正常履责,热爱并能坚持协会工作;(六)年龄不超过 70 岁;(七)具有完全履行民事行为能力;(八)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九)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协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 2 届。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 65 周岁且应为专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无法或不能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组织实施
19、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四)提名选聘秘书长、副秘书长,报理事会批准;(五)提请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副会长、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协会卸任或被罢免的会长,不再履行协会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职权,应当及时增补会长,并于该会长卸任或被罢免后的 2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协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主持,副会长、秘书长或常12务副秘书长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副秘书长或其他协会工作人员列席。会长办公会行使如下职权:(一)贯彻会员大会和
20、理事会决议;(二)监督协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的实施;(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四)讨论一般性事项或者突发性事项处理意向,提交理事会决定;(五)提请罢免理事资格;(六)审议会员资格,报理事会批准;(七)决定协会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和一般工作人员的聘用;(八)经重庆证监局批准,决定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的设置,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九)决定协会日常工作重大事项。会长办公会须经 23 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 以上表决方为有效。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须制作会议纪要(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审阅、签发。会议纪要(
21、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 10年。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 2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协会设秘书处,作为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由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领导。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13(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三)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四)提名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批准;(五)招录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和一般工作人员,报会长办公会批准;(六)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秘书长列席理事
22、会会议。第四节第四节 监事监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协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并对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二)对理事执行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14(三)检查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提案;(四)对负责人、理事、财
23、务管理人员损害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监事发现协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协会承担。第五节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自身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并在本会
24、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本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以本团体名称的规范性全称,并不得超过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须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15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会会长、专业委员会主任和办事处主任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 70 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
25、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五章 党建工作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协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凡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协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
26、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协会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协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协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协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协会管理层有16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第六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协会经费来源是:(一
27、)会费;(二)社会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必须在会员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到会会员 12 以上表决通过。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协会经费用于:(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二)必须的行政办公、人员薪酬支出和其他合理的经费开支;(三)编辑、印刷出版有关刊物、资料的经费;(四)对本行业及协会工作做出贡献的团体、个人的奖励;(五)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17务管理制度,保
28、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经费开支实行会长审批负责制,各项支出均须履行审批手续。资产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
29、事的查询,协会将及时如实答复。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协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按规定接受财务审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孽息为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未经会员大会批准,不得以协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协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协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协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18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应
30、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协会修改章程,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后 30 日内,向重庆证监局和重庆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协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协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 15 日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由理事会确
31、定人员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 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办理注销):(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三)团体发生分立、合并;19(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五)连续 2 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九章 附则第七十条第七十条本章程经 2018 年 8 月 14 日第五届第二次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协会理事会。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