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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稽核制度 总 则第一条 本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营业单位的稽核工作,由管理部随时指定适当人员执行稽核 工作。第二条 本公司稽核业务范围,定为帐务、业务、财务、总务、监验五项,除另有规定外, 悉以本办法规定办理。艰苦卓绝第三条 稽核人员对于所审核的事项,应负责任,必要时,并应在有关帐册簿据上签章。第四条 稽核人员,除依照规定审核各单位所送凭证帐表外,并应分赴各单位实地稽察,每 年稽察次数视事实需要而定。第五条 稽核人员前往稽核之前,应先准备及收集有关资料,拟订计划及进度表,事前并应 将各单位已往审核及检查报告详予研究以作参考。第六条 稽核人员于执行任务时,应先准备及收集有关资料,拟订计划及进度表
2、,事前并应 将各单位已往及检查报告详予研究以作参考。第七条 稽核人员有保守职务上所稽得秘密的责任,除呈报外,不得泄漏或预先透露予检查 单位。第八条 稽核事务如涉及其他部门时,应会同各该有关部门办理,且应做会同报告。如遇有 意见不一致时,须单独提出,与书面报告,一并呈核。第九条 稽核人员对本公司各单位执行稽核事务时,如有疑问,可随时向有关单位详尽查询, 并调阅帐册、表格及有关档案,必要时并得请其出具书面说明。第十条 稽核人员执行工作时,除将稽核凭证(或公文)交由受稽核单位主管验明外工作态度 应力求亲切,切忌傲凌或偏私。第十一条 稽核人员于稽核事务完妥后,应据实缮写检查报告书呈核。 帐务稽核第十二
3、条 记帐凭证的审核或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每一交易行为发生,是否按规定填制传票,如有积压或事后补制者,应查明其原因。 (二)会计科目、子目、细目有无误用,摘要是否适当,有无遗漏、错误以及各项数字的计 算是否正确。 (三)转帐是否合理,借贷方数字是否相符。 (四)应加盖的戮记编号等手续是否完备,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 (五)传票所附原始凭证是否合乎规定、齐全、确实及手续是否完备。 (六)传票编号是否连贯,有无重编、缺号现象,装订是否完整。 (七)传票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是否已登录日记簿或日计表。 (八)传票的调阅及拆阅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第十三条 帐簿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4、一)各种帐簿的记载,是否与传票相符应复核者,是否已复核,每日应记的帐,是否当日 记载完毕。 (二)现金收付日记帐收付总额,是否与库存表当日收付金额相符。 (三)各科目明细分类帐各户或子目之和或未销讫各笔之和是否与总分类帐各该科目之余额 相等,是否按日或定期核对。相对科目之余额是否相符,有无漏转现象。 (四)各种帐簿记载错误的纠正划线、结转、地页等手续,是否依照规定办理,误露的空白 帐页,有否划“形红线注销,并由记帐员及主办会计人员在“处盖章证明。 (五)各种帐簿启用、移交及编制明细帐目等,是否完备,并送该管税捐稽征机关登记。 (六)各种帐簿有无经核准后而自行改订者。 (七)活页帐页的编号及保管
5、,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订本式帐簿有无缺号。 (八)旧帐簿内未用空白帐页,有无加划线或加盖“空白作废“戮记注销。 (九)各种帐簿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已否登记备忘簿,帐簿的毁销,是否依 照规定期限及手续办理。第十四条 库存检查时,须注意下列事项(一)检查库存现金或随到随查,如在营业时间之前,应根据前一日库存中所载今日库存数 目查点,如在营业时间之后应根据当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现款、银行存款查点,如在营 业时间之内应根据前一日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加减本日收支检点。支票签发数额与银行 存款帐卡是否相符,空白未使用支票是否齐全,作废部分有无办理注销。(二)现金是否存放库内,如有另存他处者,
6、应立即查明原因。 (三)库存现金有无以单据抵充现象。 (四)托收未到期票据等有关库存财物,应同时检查,并得须对有关帐表、凭证单据。 (五)检查库存除查点数目核对帐簿外,并应注意其处理方法及放置区域是否妥善,币券种 类是否分清。 (六)金库锁匙暨暗锁,密码表的掌握部门及库门的启用与库内的安全,金库放置位置等是 否适当,严密办理。 (七)汇出汇款寄回的收据,是否妥为保存,有无汇出多日尚未解讫的汇款。 (八)内部往来帐,是否按月填制未达帐明细表,查对帐单是否依序保管。 (九)内部往来或外县市单位往来帐,是否经常核对。 (十)营业日报表的记载是否与银行存款相符。 (十一)检查县市单位各种周转金及准备金
7、时,应注意其限额是否适当。有无零星付款的纪 录,所存现款与未转帐的单据合计数,是否与周转金、准备金相符,有无不当的垫款或已 付款,而久未交货的零星支付或请购案件。第十五条 报表检查,应注意下列事项(一)各种报表是否按规定期限及份数编送有无缺漏。 (二)各种报表内容是否与帐簿上的记载相符。 (三)数字计算是否正确,签章是否齐全。 (四)报表编号、装订是否完整及符合规定。 (五)报表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 财务稽核第十六条 检查有价证券时,应与有关帐表核对,并注意下列事项(一)购入及出售有无核准,手续是否完备。 (二)证券种类、面值及号码,是否与帐簿记载相符。 (三)债券附带的息票是否齐全,
8、并与帐册相符。 (四)本息票有无到期或是否齐全,并与帐册相符。第十七条 检查各种质押品、寄存品及其他有价值的凭证单据时,应注意其是否存放库内, 并应根据开出收据的存根副本及有关帐册与库存查核者相符有无漏记,如有另存其他地点 者,应查询原因并检阅其有关单据。第十八条 各种房地产契约书及其收租情况是否妥善。 总务人事稽核第十九条 检查各项费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总公司各单位,各项费用支付与物品领用是否已依规定呈核准许核销。 (二)各县市单位的费用,是否在预算范围内,或经核准的范围内检支,是否有浪费或业务 上无需要的开支,各项费用的列支是否照规定办理。 (三)各种单据是否齐全及手续是否完备。第二
9、十条 检查储藏物品,应注意下列事项(一)储藏物品的种类、数量、价格是否与帐簿(册、卡)记载相符,有无遗漏或短少。 (二)储藏物品的保管是否妥善。 (三)储藏物品的质量、规格是否与购案相符。 (四)领物凭证,是否均经有关人员签章始行核发。 (五)已领物品未转帐者,与储藏物品合计表,是否与帐面存量相符。 (六)有无损坏待废物品,帐簿是否注明,所存应报废物品,数量是否与帐簿记载相符。第二十一条 检查交通运输及设备登记卡附项设备登记卡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各种登记卡的设置登记及排列,是否依照规定随到随办。 (二)各种登记卡的记载是否正确详明。 (三)核对财物有关的登记簿、备查簿,是否有未设登记卡或
10、漏编号、漏记帐的财物。 (四)登记卡是否登记有关折旧、修理、添建及转移事项。 (五)检查人员如认为必要时,得依据登记卡或财务登记有关帐簿,实地盘点或抽查盘点, 相互核对。第二十二条 营业用品器具是否编号设簿登记并查点是否齐全,各种印章的保管是否妥善。第二十三条 人事检查应注意下列事项(一)各单位办事人员每日是否按照规定时间办公,并在签到簿上签到及有无迟到早退现象。(二)各单位办事人员对于顾客是否竭诚招待,有无稍有怠慢现象。(三)各单位目前业务繁简与现有人员的工作分配是否相符,有无应增、应减现象。 (四)各单位办事人员对本身所担任的职务是否胜任适当,有无能力优异,表现特优者,或 办事颓废及品性不
11、佳,且染有不良嗜好者。 (五)各单位人员于上班时间中,其仪表,态度、谈吐是否逾超公司的规定。 (六)职员身份保证书,是否齐全,保证人是否已作好对保工作,并对保证人资产价值评估, 且是否阅览行政机关资料核对。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呈董事长核准后施行,修正时亦同。货币资金内部牵制制度 为落实会计法 ,加强货币资金管理,规范出纳员岗位工作,防范财务风险,根据现金 管理条例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选配出纳人员时,必须对其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进行全面考察,并经公司财务部审 查同意。非本单位正式职工、未经过财务培训、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以及曾因经济问 题受过处分或调离出
12、纳、会计岗位的人员,均不得担任会计和出纳工作。 第二条 各单位要随时掌握出纳人员和经管货币资金业务人员的思想动态,对那些思想不健 康的、有嫖娼、赌博恶习的、缺乏社会和家庭责任感的、与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交往过密 以及法纪观念淡薄的人员,要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和公司财务部,将其调离出纳或经管 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 第三条 禁止会计人员、出纳员在岗位工作期间炒股。 第四条 出纳人员应敬业爱岗、依法办事、搞好服务、保守秘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五条 出纳员的业务受会计员领导和制约。未经会计人员同意,出纳员不得自行存取资金 和支付款项;会计人员未做付款凭证,出纳员不得先付报销款,更不得先付款然后将报
13、销 人的发票留存抵库。 第六条 出纳员岗位采取轮岗制度。出纳员在同一单位一般不得连续超过五年。 第七条 出纳员办理现金或银行收支业务,应经本单位领导同意,资金的支付或报销款项, 必须由单位领导审核原始凭证并签字方可办理。 第八条 银行账户的设立必须经本单位领导和公司财务部同意,公司财务科设立银行账户需 经公司主管和总会计师同意。一个单位开设银行账户不得超过二个。银行预留印鉴应为本 单位财务专用章、本单位负责人名章(或财务负责人名章) 、出纳员名章。不得以个人名义 将公款办理定存或其他形式存款。 第九条 各单位(含工程队)必须设置专职出纳员岗位,实行钱账分管,出纳员不得兼管稽 核、会计档案保管和
14、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特殊情况的,可设置兼职 出纳员岗位,但必须经公司财务部同意。兼职出纳员的责权与专职出纳员相同。 竣工项目的银行账户未撤,则出纳员岗位不得撤离。 第十条 各单位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自行借贷银行资金,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质押,项目部 之间不允许互相调用资金。 第十一条 单位领导和财务负责人的亲属不得担任本级财务部门的会计和出纳工作。 第十二条 各单位都要实行印鉴与支票分管制度。要设立印鉴保管登记簿,保管人员均需要 签名登记。分管印鉴(或支票)的会计人员外出时,应将印鉴(或支票)移交给领导指定 人员暂时分管,严禁支票和印鉴由同一人保管。分管印鉴的人员不得私自将印鉴交
15、于他人 代管或代盖。 第十三条 出纳账应单独设立,现金、银行日记账采用三栏式账页,必须使用订本式账页, 不得用银行对账单代替日记账,也不得按会计账簿上的现金、银行科目发生额抄录,应根 据每日发生的会计凭证逐笔登记,每日结出余额。一年一本。 出纳账簿由封面、扉页、账页组成。启用表应注明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 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单和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登记出纳账簿要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摘要、金额及其他有关资料一一记入账 内,数字准确,字迹工整,摘要清楚,登记及时。登记完毕,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盖章, 并注明用铅笔划“”符号,表示已经记账。 登记账簿不能用圆珠笔或
16、铅笔,只能采用蓝黑或碳素墨水,采用红字冲账法时,可用红色 墨水。文字和数字写占格距的 12。 登记账簿必须按顺序登记,不得跳行,不得隔页。发现隔页应将空页划红线注销,并盖名 章。发现登记错误应用划线更正法,用红线划掉另写,也可在上方重填。第十五条 每一账页的第一行与“承前页” ;每一页的最后一行写“过次页” ;每月登记完后, 要在下行写“本月合计” ,在“本月合计”下行写“本年累计” ;至少每七天结出一次余额, 没有余额的在“借或贷”档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档内标“”表示。 第十六条 各单位必须设立支票领用簿,购买支票或其他票据,须按编号登记;领用支票或 其他票据,应由领用人在领用簿签名。出纳
17、员应督促领用人及时交回支票存根。 第十七条 作废支票要及时收回,将存根和票面上的红色编号剪掉,分别粘贴在支票领用簿 相应的位置,同时销毁已剪的作废支票。作废支票无需账务处理,不需粘贴在会计凭证上。第十八条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和无日期支票。确因需要,可在预计支付款额的前位数加划 “¥” ,予以限制,该类支票存根应当日交回,并在支票领用簿上登记、注销。如支票丢失, 造成的损失由使用人全额赔偿。 第十九条 出纳人员复核收付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按凭证所列金额收付现金,并在凭证上 加盖“收讫” 、 “付讫”戳记。 第二十条 出纳人员应及时向银行索取银行对账单。每月终了银行对账单到达后,出纳人员 要及时对帐
18、,并按规定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草稿,交会计人员审核。会计人员对 所有收支业务要逐笔进行核对,不得只核实余额。当余额相符而收支业务不符时,要及时 查明原因。要特别注意上月的未达账项本月是否都已入账,如发现有时间较长的未达账项 应查明原因。会计人员审查无误后,交还出纳员编制正式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由出 纳人员、会计人员和财务负责人共同签字,与银行对账单一起保存,纳入会计档案管理。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一式四份,出纳、会计各一份,随“银行对账单”存档一份,在 每月的会计凭证的最后一页粘贴一份。 定期存款也应取得对账单进行核对,至少每季度核对一次。银行不出对账单时,应自行编 制对账单由
19、银行签认。 第二十一条 定期存款单由出纳员保管,但视同现金半月盘点一次,盘点的办法比照现金执 行。 第二十二条 存放现金必须配备保险柜,并要设立防盗门等一定的安全措施。存、取现金款 额较大或离银行较远时,必须有机运车接送,并派人陪同;存、取现金 5 万元以上时,应 有公安或保安人员携带枪支或警械护送。存、取现金金额大或比较频繁的单位,必须配专 用车,速去速回,严禁搭载无关人员或中途办理其他事宜。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对各种债仅债务账户要经常清查核对。 “备用金”等业务较为频繁的 账户至少一个季度签认一次“对账单” ,其他账户在年终时签认一次“对账单” ,长期债权、 债务,可进行函证。核对不符的
20、,应及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已处理并编号的会计凭证,经填写“凭证登记簿”之后,交出纳员管理,以防 丢失或串页。等会计账与出纳账核对之后,按规定装订成册,交由会计人员归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 出纳人员每月盘点现金不少于 4 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每月抽查 现金、有价证券和日记账不少于两次,并有文字记录。现金盘点之前,应由会计人员和出 纳员共同核对会计账簿与出纳账簿的现金余额,共同清点现金实物量。清点抵库的借据、 发票等,编制现金盘点表,共同签字。对盘亏或盘盈要尽快查明原因,如有异常,必须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或公司财务部汇报。 第二十六条 出纳员因暂离岗位临时性交接时,应编制交接
21、表,一式四份,由主管会计监交; 因工作调动或竣工撤点等永久性交接时,应编制交接表,一式四份,由本单位负责人或公 司财务部、审计部门监交。交接记录应由三方签名,并作为会计档案保管。 第二十七条 如有未领职工工资,出纳员应将其工资分别装入工资袋,单独存放,单独登记, 不得支付其他用途。同时,及时催促未领人员签字领取。三个月之内未领的,出纳员在未 领工资表上加盖自己的私单,由会计人员开收据,单独在“其他应付款未领工资”科 目挂账。 第二十八条 付款时,报销人必须在付款凭证、支票存根或借据等凭证上签字。 第二十九条 借据和收据的样式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制定,各会计机构向公司财务部领取,按 顺序号登记。借据
22、存根留本单位备查,收据存根送还公司财务部注销,作废的收据应加盖 “作废”戳记。 借据的填写和保管由出纳员负责,收据的填写和保管由会计人员负责。 第三十条 出纳人员应至少将以下几种资料整理造册,交会计人员归档保管:现金、银行存 款日记账,保管期 25 年;出纳员移交表,保管期 15 年;银行余额调节表,保管期 5 年; 银行对账单,保管期 5 年;现金盘点表,保管期 5 年;支票领用簿,保管期 5 年;借据、 收据存根,保管期 5 年,银行预留印鉴保管登记簿,保管期 5 年。 第三十一条 财务部门要注意检查本级和下级各帐户余额的真实性,注意检查对账单、调节 表、盘点表、印鉴保管登记簿等资料的及时
23、性和是否签名。 第三十二条 会计人员对出纳员的业务应当按规定及时检查,如因未及时履行职责,致使出 纳员出现过错,会计人员应负 60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的固资、材料、下场料等物资的变卖,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必须由会 计人员填制收据,出纳员收款,纳入财务管理,禁止设立账作账。 第三十四条 出纳人员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经本单位推荐,公司财务、审计部门审 查,应予以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三十五条 不按本制度设置出纳岗位、选配出纳人员的,限期改正,并对单位罚款 5000 元,对单位负责人罚款 1000 元,对主管会计罚款 1000 元。情况严重的,通报批评。 对未按规定设出纳岗位和配备出纳人员而造成挪用、贪污、账目混乱等经济事件的,主要 责任由本单位负责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出纳人员不按本制度办理业务的,每类业务对主管会计人员罚款 60 元,对出 纳人员罚款 40 元。严重违规的,调离工作岗位。 第三十七条 财务检查、审计时未指出出纳人员的过错和未提出书面纠正措施的,每类业务 对检查组组长、审计组组长罚款 60 元。 第三十八条 此制度以下发之日执行。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