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计划”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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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阳光计划阳光计划” ”项目管理办法项目管理办法( (试试行)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 200416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本市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建设,促进优秀人才成长,培养造就一批具有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青年骨干教师,特设立上海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简称“阳光计划”)。凡“阳光计划”项目承担人称为阳光学者。第二条 “阳光计划”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倡议、出资,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与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共同实施。第二章 申 请第
2、三条 “阳光计划”分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类、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类两大类,每类每年各评选 10 人,共 20 人。每人一次性资助项目经费人民币 3 万元。项目完成期限一般为 18 个月。第四条 申报“阳光计划”项目的人选分别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类1. 全市高等学校在编在岗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2. 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40 周岁以下,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满三年。3. 具有良好的教学科研能力及发展潜力,工作业绩突出,已作为学校重点培养和使用对象。(二)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类1. 全市高等学校在编在岗的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包括专职辅导员、院(系)分管及从事
3、学生工作的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2. 具备硕士以上学历,35 周岁以下,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满四年。3. 在理论研究、工作实绩等方面成果较为突出,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已作为学校重点培养和使用对象。第五条 “阳光计划”实行以学校为单位限额申报。第六条 申请人应按要求填写申请书,并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第三章 遴选、评审与立项第七条 学校应该在校内“事前公告,事后公示”,以公开遴选的方式进行民主推荐,择优选拔,集中报送。第八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根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遴选。评审一般由 5 位以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首轮筛选采用书面评审方式,对入围候选人采用会议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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