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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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大学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重大校2000294 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现就我校教职工请假制度作如下规定。、 各类请假时限和审批权限1病假:住院病人以出院证明为依据请假,其余因病请假者(含转校外就医)一律以校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为准。任何人不得强行要求医生出具诊断证明。校医院工作人员出具诊断证明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校医院在审批诊断证明(含校外就医证明的复审)时,必须凭病人出具的病历记录、检验单(必要时)、处方及药发票方能加盖公章。其中三天(含续假三天)以上须经校医院负责人审批。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可按校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的病休时间给假。但连续请病假两个月以上者,须报人事
2、处备案。2事假:对有特殊原因必需请事假者应从严掌握。请假 7 天以内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超过 7 天则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经人事处由校主管领导审批。3探亲假:根据国务院 1981 年 3 月 14 日公布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学校教职工探亲假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并在该单位办理请假手续,人事科负责审查探亲费的报销。4产假:女同志生产前后,产假为 90 天。实行晚育(满 24 周岁生育)并保证不再生育的新产妇,可增加晚育假 20 天(一方再婚者,不享受晚育假)。难产者凭公立医院证明,在原规定基础上再加 15 天。双胞胎再另加产假 15 天。产假由
3、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校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所在单位办理请假手续。5育儿假:凡符合晚婚晚育条件并已保证不再生育的女同志,若本人志愿,工作上可以离开,从产假期满后之次日起可享受育儿假。产假和育儿假之和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育儿假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26哺育假:女同志在哺乳期间(指小孩未满一周岁者),所在单位每天可安排其 1 小时的哺乳时间。7男女双方均达到晚育年龄(男 26 周岁、女 24 周岁),我校男教职工可在女方生产期间享受 10 天晚育奖励假。此假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校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所在单位办理请假手续。8带环人流或接受节育手术(以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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