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医科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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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安徽医科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安徽医科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科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号)等法律、法规和安徽医科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包括“5+3”一体化专业本科教育阶段)的管理。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第三条 按国家规定录取的本校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规定的有关证件,按
2、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学校教务处说明原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延期入学手续,延期不得超过 1 个月。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凡未办理延期入学手续或延期期满未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教务处会同相关单位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 2 -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年:(一)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二)因开展
3、创业活动不能保证在校学习时间的(须提交创业相关证明材料);(三)因其他原因不宜在校学习的。第六条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应征入伍的新生,应在规定入学报到日期前持入伍通知书、入学通知书、身份证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校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后,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学生可在退役后 2 年内,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教务处会同相关单位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项目包括:(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
4、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 3 -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第八条 新生入学时,必须接受体检。如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为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病愈后申请复学,应于下学年开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由学
5、校指定医院诊断复查,确已符合体检标准者,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 2 周内不办理申请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九条 学生每学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开学时间到校办理缴纳学费和注册手续。学生所在学院应在开学 2 周内对正常报到学生完成注册手续。学生按规定缴费后方可办理学籍注册登记,以取得学习资格。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不能超过 2 周。开学后 2 周内因学生个人原因未注册且未请假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4 -第三章
6、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第十条 学生应当按教学计划要求,完成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学习并参加考核。学生应当持考试证件,自觉遵守考核纪律,参加学校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计入学生学业成绩表。按校际间协议,学生在学校认可的其他大学学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成绩,经外校教务管理部门文件证明,可按学校学分规定记入成绩档案。教学计划以外的课程则可作为公共选修课记录成绩和学分。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法可根据课程的不同特点,采取笔试、机试、口试、实际操作、社会实践、论文等形式。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等计分。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
7、成绩记载办法如下:(一)学分计算:每门课程一般修满 18 学时为 1 学分,实践教学 1 周为 1 学分。各门课程的学时及学分规定按学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学分的计算,取小数点后三位,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的 5 值,非 5 值按一二舍、三四入、六七退、八九进计算( 即 0.1、0.2 舍去,0.3、0.4 以及0.6、0.7 计为 0.5,0.8、0.9 计为 1)。(二)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实施绩点制评价,课程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的换算方式如下:- 5 -(三)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课程学习成绩质量的重要指标。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课程考核所得绩点课程规定学分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规定学分
8、(四)学分替代与奖励:1、必修课多选学分可替代公共选修课学分;2、学生经学校批准学籍异动后,须完成异动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要求,方可毕业。学籍异动前后课程百分制五级分制成绩绩点成绩绩点90-100 4.0优3.785-893.7良3.082-84 3.3中2.578-81 3.0及格2.075-77 2.7不及格0.072-74 2.368-712.064-671.560-631.060 0- 6 -可根据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课程替代;3、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学校鼓励学生参加
9、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具体实施办法按学校创新创业学籍管理办法等执行;4、学生在我校或与我校同等及以上层次国内医学院校自动退学后,通过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进入我校学习的,其原已修读的大学学业课程,经学校课程开课教研室认定报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课程学分按现专业规定的学分予以认定;第十三条 学生因事、因病请假,请假时间在 3 日(含)以内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批;请假时间 7 日(含)以内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报学生处审批;请假时间超过 7 日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及学生处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学生在见习、实习等临床实践教学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如因特殊情况请假(如参
10、加招聘会、研究生考试等)的,由所在科室主任、临床实践教学管理单位学生管理部门(如教学医院科教科)批准,并经学生所在学院报教务处备案,具体按学校临床实践教学相关管理规定执行。请假期满应在审批单位办理销假手续。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须于考试前提出书面缓- 7 -考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者应参加下一学期教务处组织的该门课程的缓补考试。第十四条 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参加补考一次,补考及格后成绩以 60 分计;补考不及格者必须申请重修。学生对已经及格的课程,可于在校期间申请重修,按学校课程重修的相关规定执行。申请重修后按最高实际成绩录入学籍档案,对通过补考
11、、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第十五条 学生申请重修某门课程,须于规定时间选课、学习并参加考核。第十六条 学生应以诚信为本,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对失信学生进行调查和认定后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学校对其获得的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做暂缓授予、不授予等处理,对已取得的予以撤销。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给予该课程的重修机会。第十七条 学生实验、见习及其他实践性课程必须考勤,如缺课时数达该门课程实践性教学时数的 1/4 以上,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12、该门课程按不及格处理,应予重新学习。第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 8 -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体育课为必修课,强化过程考核,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具体计算方法按安徽医科大学体育教学评定规定执行。第四章 课程确定与学年认定第十九条 学生须根据教学计划要求按学年确定必修课程,自由选择选修课程。第二十条 学生可以向学校认可的同等及以上层次学校申请跨校辅修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以公共选修课进行认定。对可以替代
13、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的,经相关教研室认定,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第二十一条 学生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入高一年级学习。不合格课程未达留降级条件者,可允许跟班继续学习,但在校期间不合格课程须补考或重修合格方可毕业。第二十二条 非医学类专业实行创新创业学分与实践教学学分有效融合,大学生创新创业期间,可免修实习、创新创业教育等非医学类实践类课程,并计入学分。创新创业获得省市级以上成果者,按创新创业课程替代 3 学分公共选修课课程。第二十三条 根据学校相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实行阶- 9 -段性学习状况测评(三段式综合考试)。测评成绩按考试课计入学业成绩,不合格学生须
14、补考合格。未通过测评的学生不得进入后续阶段学习。第五章 转专业、转学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按学校转专业相关规定申请校内转专业:(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等,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二)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三)学生确有专长,经本人申请,所在专业推荐,经转入专业考核证实,转入该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一)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转入上一批次的;(三)免费定向生、中外合作办学等特殊
15、类型招生的;(四)文、理科之间或入学考试科目不一致者不得互转;(五)专升本学生;(六)应作留降级、休学、退学处理或保留学籍的;(七)第一学年所修课程有补考的;(八)学生第一学年考试课平均学分绩点 2.0 以下(不含- 10 -2.0)的。第二十六条 转专业学生已修课程可根据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课程替代,公共课程成绩及学分仍然有效;已取得合格成绩的非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课程,则按选修课记入本人学业成绩表;所缺转入专业的课程应当补修合格。第二十七条 休学创业、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在相同情况下优先考虑。退役后复学的学生,有立功表现,经学校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转入除“5+3”一体
16、化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学习,具体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费按新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学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出)。学生申请转学(转出)的条件:(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特殊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本校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等学校有关专业学习者;(二)学生如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讨论后认为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学(转出、转入):- 11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高考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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