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doc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doc(57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07 年 9 月 28 日公司 200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8270 号核准)1目目 录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3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4第三章第三章 机构设置机构设置.5第四章第四章 股股 份份.5第一节 股份发行.5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6第三节 股份转让.7第五章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8第一节 股 东.8第二节 股东大会.12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18第四节 股东大会决议.18第六章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董事和董事会.23第一节 董 事.23第
2、二节 独立董事.26第三节 董事会.33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38第七章第七章 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40第八章第八章 监事和监事会监事和监事会.43第一节 监 事.43第二节 外部监事.44第三节 监事会.452第四节 监事会决议.47第五节 监事会专门委员会.47第九章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48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48第二节 内部审计.49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49第十章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通知和公告.50第一节 通 知.50第二节 公 告.51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3、、解散和清算.51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51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52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修改章程.54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附附 则则.54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行” )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第二条 本行是于 1992 年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21 号文
4、批准成立的全民所有制商业银行,依法具有法人资格。本行于 1996 年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109 号文批准,依照公司法以发起设立方式增加注册资本,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依法变更为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本行于 2003 年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发行字 200383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0 亿股,全部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于 2003 年 9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行现时持有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 B10811000H000
5、1 号金融许可证及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第 1000001002967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第三条第三条 本行注册名称:中文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夏银行” 。英文名称:HUA XIA BANK CO., Limited.第四条第四条 本行住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本行住所邮政编码:100005。第五条第五条 本行注册资本:人民币肆拾贰亿元(¥4,200,000,000 元) 。第六条第六条 本行营业期限: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第七条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第八条 本行股份总数为肆拾贰亿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6、壹元。本行全部注册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全部资产为限对本行债务承担责任。第九条第九条 股东作为本行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合法权4益。本行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的公司治理结构。第十条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及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本行;本行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本行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所称“高
7、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行的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行长助理等。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行鼓励员工通过与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直接沟通和交流,反映员工对本行经营、财务状况以及涉及员工利益的重大决策的意见。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层”是指本行的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行长助理等。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本行尊重同业、存款人及其他债权人、客户、员工、同业间组织及机构、中介机构、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本行应与利益相关者积极合作,共同推动本行持续、健康地发展。本行应为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提供必要的条件,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利益相关者应有机会和途径获得赔偿。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本行在防
8、范金融风险、保持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关注所在营业地社区的福利、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问题,重视本行的社会责任。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本行稳健经营,恪守信用,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建立质量、效益、速度、结构协调发展的精品银行,促进社会协调发展,为股东创造最优的经济效益。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的经营管理机制,依法开展业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本行经营范围是:(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5(三)办理国
9、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结汇、售汇业务。第三章 机构设置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本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在境内外依据我国和相关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之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本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本行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总行授
10、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本行对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本行总行对分支行的主要人事任免、业务政策、基本规章制度和涉外事务等统一管理。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本行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向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额,但累计拨付给各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本行资本金总额的 60%。第四章 股 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本行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本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6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11、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本行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本行内资股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本行经人民银行批准,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合计贰拾伍亿股股份,占其时本行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100%。本行发起人股东为首钢总公司、山东省电力公司、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联大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三吉利能源公司、南昌科瑞集团公司、广东粤海建设开发公司、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中国进口汽车贸易中心、北京华资银团公司、珠海振华集团公司、上海锦都实业总公司、中国建设第一工
12、程局第四建筑公司、北京市第三市政工程公司、江苏交通投资公司、江苏省丝绸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化工农药集团公司、江苏石油勘探局、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公司、中国建筑材料总公司、中国建筑材料海南公司、华北制药厂、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集团公司、苏州市营财发展总公司、邯郸钢铁总厂、河北长天集团公司、河北胜利客车厂、河北省冀东水泥厂、杭州钢铁集团公司、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丝绸进出口公司等 33 家企业法人单位。上述本行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为除发起人首钢总公司以其拥有的全资附属企业原华夏银行的净资产作为出资外,其余发起人均以货币资金
13、方式出资。发起人出资经有效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1996 年 3 月 13 日发起人出资全部到位。本行股份总数为肆拾贰亿股,本行现时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肆拾贰亿股,其他种类股份零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本行、本行的分支机构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本行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7(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
14、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本行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本行减少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商业银行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按照公司法 、 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本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行的股票:(一)为减少本行资本;(二)与持有本行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行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本行不得进行买卖本行
15、股票的活动。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本行收购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本行因本章程二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本行依照第二十八条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本行依照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行股份,将不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本行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 股份
16、转让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本行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受让人应具备监管部门规定的向商业银行投资入股的主体资格。受让人购买本行股份后持股总数达到本行股份总数 5%以上的或变更持有本行股份总数 5%以上的股东的,由董事会审议形成决议后,报中国8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本行不得接受本行的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行股票,自本行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本行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行长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本行申报所持有的本行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17、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行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行股份自本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 5%以上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行股票在买入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卖出,或在卖出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行所有,本行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本行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本行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本行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华夏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