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商事主体信用约束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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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园林绿化商事主体 信用约束管理制度(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督促我市园林绿化商事主体规范经营,推动市场监管向信用监管转变,构建“企业自律、部门监管、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市场监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和公开管理规定、 广东省建设项目工程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东莞市企业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实际,
2、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养护的商事主体的信用约束管理,包括市内和市外进莞园林绿化企业。第三条 【内容概括】本制度包括信息登记发布制度、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 “黑名单”管理制度和退出制度等内容。第四条 【职责分工】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依本制度建立相应的经营异常名录、 “黑名单”和退出制度,并指导和督促各城管分局、下属单位落实本制度。东莞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协助征集、整理、公开、管理信息。第五条 【 【简称解释】 】园林绿化商事主体以下简称园林企业。2第二章 信息登记发布制度第六条 【含义解释】园林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行业协会对园林企业信
3、用信息进行采集、分类、整理、储存,形成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活动。第七条 【征集方式】园林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包括企业自行申报和信息提供单位提供两种方式,以企业自行申报为主。企业可以自行向行业协会申报关于本企业基本信息、工程项目业绩、获奖情况以及其他请求记录的信息。企业自行申报信用信息,应当向行业协会提供原始的证明材料。信息提供单位是指市、镇(街、园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其他行政职能部门、执法部门等。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或行业协会通过查询官方网站或文件等形式向信息提供单位了解园林企业信用信息,信息提供单位应配合及时、准确地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园林企业信用信息。第八条 【信息提供时限】信息提供单位依法
4、收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九条 【含义解释】园林企业信用信息的发布是指东莞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将企业或信息提供单位所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经过核实、整合后,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布的行为。第十条 【方式解释】园林企业信用信息通过东莞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十一条 【范围解释】园林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的范围:(一)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地址、企业类型、成立日期及技术人员等;(二)企业业绩情况:近三年园林工程或绿化养护项目业绩,包括市内园林企业业绩和市外园林企业在莞业绩;3(三)企业荣誉信息:近
5、三年市内园林企业获得的各类荣誉信息,包括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工程奖项、企业信用奖项等,近三年市外园林企业在莞业绩所获奖项;(四)企业不良信息:行政机关及其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认定的企业纳税、信贷、合同履行、工程质量、养护质量、社会保险、行政处罚等违法、违规、违约等事实记录,行业协会或招投标中介机构掌握的企业不正当竞争的记录,投诉人对企业有效投诉的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企业信息登记】:1、未取得营业执照承揽工程或养护项目的;2、企业未按照规定如实提供有关信息登记材料,凡与实际情况不符,有伪造、虚报相关数据或证明材料行为的;3、伪造、涂改、出租、借用
6、、转让和出卖经营许可证书的;【承揽业务】:4、与招标人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5、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6、中标人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7、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8、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9、中标企业未委托专人负责管理工程项目;10、工程项目主要负责管理人员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中从事项目管理工作;411、中标工程由
7、非原参加投标中标的主要负责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施工,或未经批准更换主要负责管理人员;12、项目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与中标文件确定的人员不相符的;13、中标人在履约保证担保期限内撤保的;14、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串通,签认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15、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工程质量】:16、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未达到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或广东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和验收规范或合同条款的相关要求,或拖延竣工验收时间;17、施工单位在园林绿化工程的栽植基础中使用含有害成分的土壤,或在非特殊隔离地带的栽植土有效土层下有不透水层;18、施工单位在园林绿化工程中使用带有严重病虫
8、害的植物材料,自外省市及国外引进的植物材料未获得植物检疫证;19、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或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或偷工减料;20、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洽商不符合程序,或者记录不完整的;21、施工过程未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的;22、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或检测不合格未及时处理就进入下一工序施工的,或隐蔽签证不齐全,或未进行子部、分部验收就进入下一工序施工的;23、绿化养护质量未达到城市绿地养护质量标准或合同条款的相关要求,或拖延项目移交时间;24、发生质量缺陷、质量问题未及时处理的;25、发生质量事故未及时上报的;526、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
9、;【安全监管】27、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之后或者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28、施工现场暂时停工,未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29、未按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组织演练;30、未制定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或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1、未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或未有效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32、未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的;33、主要负责人、项目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34、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的,及可以实行封闭
10、管理而未实行的;35、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及时调整施工现场安全施工和防护措施的;36、施工单位未设置相应的机械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机械设备管理人员;37、施工单位未指定专职机械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综合管理】:38、施工单位未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或未对上岗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或者考核的;39、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的;640、恶意拖欠或克扣工资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41、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或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42、其他违反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11、的不良行为。(五)企业同意披露且法律、法规未禁止披露的其他信用信息。以上第(一)至(三)、 (五)项由企业自行提供,第(四)项由信息提供单位提供。第十二条 【资料要求】企业业绩信息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园林绿化企业业绩信息登记申请表;(二)园林绿化工程或养护项目合同、中标通知书、验收报告或业主评价、发票,项目经理任命书或授权书、项目经理的相关证件、建设单位或业主联系方式(须提供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及原件核对);(三)现场彩色图片 2-4 张(A4 纸打印或粘贴)。第十三条 【资料要求】企业荣誉信息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园林绿化企业荣誉信息登记申请表;(二)奖项证书、奖牌或颁奖部门文件(须
12、提供扫描件加盖企业公章及原件核对)。第十四条 【资料要求】企业不良信息登记需至少提供以下其中一项资料:(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停工)通知书;(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十五条 【投标登记】投标人(含市内和市外进莞园林绿化企业)自行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办理投标企业信息库账号的登7记和激活手续。投标人应对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虚报或误报带来的一切后果。其中,外省园林绿化企业须先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用登记平台”登记相关信息。第
13、十六条 【发布期限】东莞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对园林企业信用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对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公开的各项企业信用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登记并在网上公开发布。发布期限如下:(一)第十一条第(一)项公开至企业终止之日起三年止;(二)第十一条第(二)、 (三)、 (四)、 (五)项公开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自该信息产生之日起开始计算,涉及有效期的公示至有效期限届满止。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届满的,应当终止公开发布,转为档案保存。第十七条 【禁止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歪曲、篡改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不得以欺诈、贿赂、侵入计算机网络等方式非法获取未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第三章 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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