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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新民诉讼法司法解释新民诉讼法司法解释新民诉法司法解释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发布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修改后民诉法的贯彻实施,修改决定通过后立即着手进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经过历时两年的起草、论证准备工作,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过5次讨论,这部司法解释将自2015年2月4日起正式实施。一、制定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背景、过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法治建设发表系列重要论述,对建设社
2、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出明确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全面部署,体现了我们党对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规律的深刻认识和把握,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进入新的历史时期。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当前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呈现涉及范围广、案件数量大、增长速度快、新型案件多、审理难度大等新特点,对我国民事审判和执行的立法和司法工作都提出了新的要求。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民诉法修改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民诉法修改决定是自1992年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对民事诉讼法作出的第一次全面修改,
3、共有60条,修改条文近100处,新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新规定了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举证期限、行为保全、小额案件诉讼、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等多项重大诉讼制度,对民事诉讼原则、管辖制度、调解制度、证据制度、立案制度、简易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和涉外程序等均有重大修改完善。这次修改,有力地支持了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极大地方便了对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立法成果,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民诉法修改决定通过后,第一时间成
4、立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实施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庭、局、室、办共计17个部门参加,正式启动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自2013年1月至2014年年底,起草小组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历时两年,先后经过全面论证、专题论证,征求专家学者意见和建议,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国家机关和中国律师协会的意见,下发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征求意见。解释起草工作历时两年,召开专题论证会、座谈会共计150余次,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
5、,完成了起草工作。2014年12月,周强院长主持我院审判委员会经过五次认真细致讨论,通过了民诉法司法解释。民诉法司法解释共分23章,共552条。民诉法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是内容最为丰富、十分重要的司法解释,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参加起草部门最多、参加起草人员最多的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适用最为广泛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民诉法司法解释的制定和实施,对确保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正确、统一、严格、有效实施,更加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更
6、加积极地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更加有力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树立司法公信,提高司法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制定民诉法司法解释遵循的原则在起草过程中,着重遵循了以下几项原则:第一,坚持依法原则。确保民诉法司法解释符合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立法精神,严格按照新民事诉讼法的条文规定,在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权限范围内作出解释。 第二,坚持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经过广泛征求意见,起草小组妥善处理了统一制定和单独制定的关系:一是确立了新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起草应当坚持“搞批发,不搞零售”的工作思路,即对1992年发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
7、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92年民诉意见)进行全面修订,对此前有关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整合,对经过实践检验证明存在问题的部分条文在本解释中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以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便于法官、律师和当事人查阅、理解与适用;二是将民事诉讼法主要内容以及涉及当事人重大权利义务的内容写入统一的司法解释之中;三是对于统一司法解释难以涵盖的,确实需要单个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的内容,可以另行制定更为细化的单个司法解释。如立案、证据、执行等方面的问题,可以再单独制定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第三,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的原则。一是突出对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加和修改
8、的重要制度的落实,明确适用标准,细化具体程序;二是突出对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对于一些内部操作规范和诉讼文书样式的内容,原则上不规定在解释中,另行通过诉讼文书样式的修改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加以解决;三是突出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只针对民事审判执行中争议大,适用标准不一的内容进行解释,严格控制解释的条文数量,避免大而全,对于无害条款不作规定。第四,坚持注重听取意见、汇集多方智慧的原则。起草过程中,起草小组高度重视听取地方法院,尤其是中、基层法院一线办案法官的意见,通过下发征求书面意见、邀请地方法院代表参加座谈会的方式,认真汲取全国法院的审判经验和司法智慧。同时,起草小组高度重视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认真
9、听取中国律师协会、专家学者的意见,送请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国家机关的意见,还邀请语言文字专家对解释内容乃至文字标点的进行研究推敲。对各方提出的意见,我们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并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反复修改。因此,也可以说,民诉法司法解释凝聚了全社会的法治智慧。三、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内容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了规定:(一)确保民事诉讼程序公正性是民诉法司法解释的主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为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
10、会精神和习总书记关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这次民诉法司法解释起草工作,将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作为贯穿始终的主线,全文552条规定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体现程序公平正义的具体措施。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民诉法司法解释时,强调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兼顾公正与效率,重视程序的公开透明,落实“两便原则”等原则,使民事诉讼制度更加科学和更具有操作性。(二)关于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规定。起诉是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实现和维护其民事权利的重要途径和方式。诉权是当事人启动和推动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是民事诉
11、讼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功能,也是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本质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把加强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作为重点修改内容。新增加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第三人撤销诉讼两项重大诉讼制度以外,还通过完善起诉制度、证据制度、送达程序、审前程序、审理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程序等,进一步加强了对当事人诉权的司法保障和程序要求,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民事诉讼主体地位的尊重。为贯彻落实民诉法新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
12、四中全会决定关于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要求,依法保护起诉权,建立立案登记制。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二是依法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一审、二审、再审各个阶段申请撤诉行为;三是增加规定反诉构成的要件;四是明确规定因重复起诉不予受理的判断标准;五是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作出细化
13、规定;六是细化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适用条件、审理程序、审理方式以及救济途径等,以防止有关救济程序制度之间重复交叉,为当事人实现诉讼救济提供明确的途径指引,切实维护当事人、案外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既判力、严肃性和稳定性。(三)关于保障司法公开的规定。审判公开是实现审判公正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进一步加强审判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法院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成效。但应当看到,审判公开工作与人民群众的
14、期待和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判决书应当写明裁判结果和裁判理由,公众有权查阅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文书的规定,对于保障和落实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为落实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是严格执行开庭审理规定,对二审、再审程序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予以限制;二是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制作,同时,作为与民诉法司法解释配套的成果,我们正在制定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全面梳理、规范民事诉讼涉及的法律文书,制定可操作性规则,以此切实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和质量;三是规定申请查阅裁判文书的范围和方式。 (四)关于规范证据的审查与运用的规定。证据
15、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的要求,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认真总结民事审判实践经验,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先后出台了一些民事诉讼证据方面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细化和明确了证据方面的相关问题,为完善证据制度作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很好的实践效果。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立足于完善举证责任规则,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充分吸收了审判实践经验,从增加证据种类、专家辅助人制度、证据时限制度,到细化证人出庭义务、证据保全制度
16、、鉴定制度等方面都作了重要修改完善。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对以下问题作出了新规定:一是增加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二是对逾期举证及其后果作出了分层次、分情形予以处罚的规定;三是增加关于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的规定,指引和规范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活动;四是增加关于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的规定,要求法官公开对证据审查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此外,民诉法司法解释还对专家辅助人以及鉴定、勘验制度等问题做出了规定。(五)关于切实提高民事审判工作效率的规定。诉讼效率与程序公正是人民群众对民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期待,也是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基本要求。当前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
17、院,案多人少的问题十分突出,疑难复杂案件和新类型案件明显增加,对进一步提高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重点之一是研究诉讼效率问题,并对相应的制度作了重大的修改完善。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完善了简易程序,规定了实行一审终审的小额诉讼制度,规定了立案阶段繁简分流,完善了送达制度,修改了执行程序,这些制度的完善对于提高审判效率,减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合理配置和利用司法资源,具有重要作用。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细化:一是规定各个诉讼程序有关期间和送达问题,促使当事人依法及时行使诉讼权利,保障诉讼程序顺畅有序进行;二是完善简易程序案件和小额诉讼案件的适用范围、程序转换、裁判文书简化等
18、内容,积极落实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最新规定;三是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关于在立案阶段实行繁简分流的规定,增加规定审理前准备和庭前会议制度,以提前梳理当事人相关诉讼请求和意见、组织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为提高庭审效率奠定基础;四是规定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的申请人资格、提交材料及审查范围、审理方式等内容,缩短权利人实现担保物权的周期,降低维权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六)关于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党的十八大报告对诚信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指出要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
19、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落实这一要求,有必要从民事诉讼层面进行深化。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在总则部分增加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在分则部分增加了禁止虚假诉讼、规避执行的规定,并修改提高了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上限,加大了制裁力度。近年来,民事诉讼中的虚假陈述、伪证、虚假调解、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规避执行等现象时有发生,必须予以严厉制裁。为促进诉讼诚信,民诉法司法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是增加关于制裁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规定,明确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进行处罚;二是增加对虚假诉讼行为予以
20、制裁的规定,打击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是对当事人签署据实陈述保证书、证人签署如实作证保证书的程序及后果作出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当事人拒不签署保证书的法律后果,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四是增加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七)关于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
21、。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但是仅有一个条文规定。该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使公益诉讼制度能有序进行,民诉法司法解释按照立法原意,结合有关审判实践,作出了以下规定:一是细化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除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告;(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二是明确了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民诉法司法
22、解释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三是规定了告知程序。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四是对其他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参加诉讼作出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
23、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五是协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六是规定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和解、调解,但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七是对公益诉讼原告申请撤诉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八是对公
24、益诉讼案件裁判效力作出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庭纪律的规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审判案件的专门场所,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进入法庭,参与或者旁听案件审理,应当遵守法庭纪律,这是尊重法治权威、保障审判活动正常开展的当然要求,也是维护当事人参与诉讼权利的当然要求。长期以来,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一直为社会各界大力支持和
25、尊重,绝大部分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能自觉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但近年来,随着现代科技和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和利用邮件、博客、微博客、微信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现象;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冲击、哄闹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殴打对方当事人,辱骂法官的现象,这些问题引发了舆论关注。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关于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在92年民诉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基础上,对有关法庭纪律的相关规定作了修改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诉讼参与人或
26、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理:(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2.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训诫的内容、被责令退出法庭者的违法事实应当记入庭审笔录。民诉法司法解释既是对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细化,也是对二十多年来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制定该解释是人民法院保护和促进
27、社会经济全面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对公正司法的需求、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践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我相信,民诉法司法解释的颁布,对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维护程序公正、保护人民群众的诉讼权利、规范审判和执行行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秩序,都将发挥巨大作用。它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民诉法新旧司法解释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 2014 年 12 月 18 日 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636 次会议通过,自 2015 年 2 月 4 日起施行。同时最高人民法 院于 199
28、2 年 7 月 14 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 时废止。现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原适用意见)新旧情况予以对比,以便学习使用。使用说明:有底色的文字为新增或者删除等变化部分。声明,此对照表为个人制作,不甚完善,仅供 学习参考使用,具体条文请参见权威文本。 1992 年民诉意见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 2015 年民诉司法解释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 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 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 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
29、件。 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 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 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 条的规定, 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 根据案情繁简、 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 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 民法院批准。 第四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 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 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
30、能确定 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新增了“其他组织”,删除了主要营业地的管辖, 新增了注册地和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五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 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 地方除外。 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 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 (删除了涉外性质)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 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增加了知识产权法院、最高院确定的基层法院) 删除了 92 意见这一规定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
31、、合伙型联营体 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 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 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 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 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删除了原被告城镇户口的限制)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 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 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 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 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院管辖;超
32、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 (删除了户口迁出一年内未落户的管辖限制) 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 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 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 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 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 由被告被监 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条无变化, 只是依据其他法律的变化将劳动教养 改成了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 院
33、管辖。 (增加了追索抚养费、扶养费案件类型)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 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 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 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 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条无变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 (原文废除,新增条文)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 诉离婚的案件, 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 意“可以”二字) 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告
34、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 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 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 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 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 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 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 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新 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 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 增没有经常居住地时由被告居住地法
35、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 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 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 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 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 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
36、住地人民 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 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 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 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 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 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 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 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 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
37、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 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 民法院起诉离婚的, 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 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 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 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 民法院管辖。 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十八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 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 为合同履行地。 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38、不明确, 争议标的 第十九条 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 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 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 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 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 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 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
39、中约定的 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 地。 第二十条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 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 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 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 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 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 (此条改变了部分合同纠纷的管辖方式)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删除)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
40、地。合 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增条款)第二十五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 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 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 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 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可以由被保险人住 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新增条款)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 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 可以由运第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票据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 股东知情权、
41、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 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 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 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第二十七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 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 第二十五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 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 侵权结果发生 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新增条款) 第二十九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 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 权。 第三十条 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 的侵权纠纷,由铁
42、路运输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 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 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 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 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 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 诉讼, 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 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 务提供地、 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 辖权。 (删除了关于铁路法院的管辖的规定) 人身损害提起的诉
43、讼, 产品制造地、 产品销售地、 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 行为地, 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 侵权结果发生地。 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新增条款)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 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 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法定的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 民法院管辖。(新增条款)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 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
44、定的不 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 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 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 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 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 为不动产所在地。 (新增条款) 第二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 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 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 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
45、管辖法院 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 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 议, 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 规定确定管辖。 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 定确定管辖。 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 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 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新增条款)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 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
46、订 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 (新增条款)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 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 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新增条款)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 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 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新增条款)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 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新增条款) 第三十三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
47、诉讼, 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 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 权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 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 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 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 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 裁定将案件移 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四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 第三十五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
48、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 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 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 的人民法院。 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 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 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 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 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 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 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院重审或者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
49、查后确定有管辖 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等改变管辖, 但违反级别管辖、 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 当 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新增条款) 第三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 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 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如 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 双方为同属一个 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 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 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 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 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 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 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 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 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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