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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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附件 2内蒙古自治区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实 施 细 则 (2016 年 3 月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做好内蒙古自治区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同行评议,坚持科学规范。第三条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优秀科技工作者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第四条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优秀科技工作者每次评选、表彰不超过 40 名。- 2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第五条第五条: 办法第二条所称“在第一线工作的我区科技工作者”是指在我区以主要精力和
2、时间直接从事科研、开发、推广、普及和服务工作的人员。第六条第六条 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评选条件是指,内蒙古自治区优秀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爱国主义精神、求实创新精神、拼搏奉献精神、团结协作精神,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科学道德,同时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其中所称“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是指:1.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或科研辅助工作中,有创新性成果或推动学科和技术发展;2.在企业生产实践中,开发或应用新技术,取得明显经济效益;3.在农牧业生产中,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有效促进农牧业增产和农牧民增收,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4.在科普
3、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5.在卫生医疗等公益事业中,为公众提供优良的科技服务并广受好评;6.在国防科技中做出突出贡献。- 3 -第三章 推 荐第七条第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优秀科技工作者的推荐单位为:1. 自治区科协所属各全区学会、协会、研究会;2.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学技术协会; 3.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4.内蒙古军区政治部、各武警部队政治部。 第八条第八条 推荐单位按照分配名额等额推荐内蒙古自治区优秀科技工作者。自治区科协所属各全区学会、协会、研究会负责推荐会员中的一线科技工作者;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学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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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 优秀 优良 科技工作者 评选 表彰 办法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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