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行政许可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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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 46 号旅游行政许可办法已经 2018 年 3 月 2 日国家旅游局第 3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8 年 5 月 1日起施行。国家旅游局局长 李金早2018 年 3 月 9 日旅游行政许可办法旅游行政许可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旅游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旅游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旅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行政许可,是指旅游主管部门及具有旅游行政许可权的其他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
2、,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三条 旅游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旅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实施旅游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行政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不得实施相关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旅游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旅游主管部门不得歧视。第五条 实施旅游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
3、高效的原则,以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为指引,运用标准化原理、方法和技术,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国家旅游局负责建立完善旅游行政许可全国网上审批平台,逐步推动旅游行政许可事项的网上办理和审批。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将本部门旅游行政许可事项纳入或者接入全国网上审批平台统一实施。实施行政许可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旅游行政许可服务指南,建立和实施旅游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制、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责任制、顶岗补位制、服务承诺制、责任追究制和文明服务制等服务制度和规范。第六条 旅游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旅游行政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
4、规定,但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旅游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旅游主管部门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八条 旅游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旅游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旅游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二章 实施机关第九条
5、旅游行政许可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具有旅游行政许可权的其他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旅游主管部门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第十条 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具有权限的下级旅游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并应当将受委托的旅游主管部门和委托实施的旅游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告。委托的旅游主管部门对委托行为的后果,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的旅游主管部门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旅游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转委托。第十一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具体承担旅游行政许可办理工作的内设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承办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受理、审查旅游行政许可申请,并向旅游主管部门
6、提出许可决定建议;(二)组织旅游行政许可听证工作;(三)送达旅游行政许可决定和证件;(四)旅游行政许可的信息统计、信息公开工作;(五)旅游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工作;(六)提供旅游行政许可业务咨询服务;(七)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旅游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承办机构需要其他业务机构协助办理的,相关业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第十二条 从事依法需要取得旅游行政许可活动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和常见错误实例。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依法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申
7、请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委托事项和授权范围。第十三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旅游行政许可事项、依据、申请条件、数量限制、办理流程、办结期限及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或者受理场所及政务网站公示,方便申请人索取使用、获取信息。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承办机构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十四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一个固定场所作为旅游行政许可业务办理窗口,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掌握旅游行政许可业务工作的受理人员,统一受理申请、提供咨询和送达决定,并在办公区域显著位置设立指示标志,引导申请人到受理窗口办理许可业务。
8、旅游行政许可事项纳入行政服务大厅集中受理的,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旅游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旅游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第十六条 受理申请时,旅游行政许可受理人员应当审查下列事项:(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行政许可受理范围;(二)申请人或者代理人提交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是否合法有效,授权事项及范围是否明确;(三)申请材料中是否明确附有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四)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所申请事项的各项受理要求。第十七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
9、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和依据;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文字、计算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告知其在修改处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
10、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补正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仍不符合要求但拒绝再补正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和依据;(六)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依照本部门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符合行政许可受理单制度要求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旅游主管部门出具前款规定的相关书面凭证,应当加盖单位印章或者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第十八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其是否具备许可条件、是否存在不予许可的情形等进行书面审查;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
11、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核查人员在现场核查或者询问时,应当出示证件,并制作现场核查笔录或者询问笔录。现场核查笔录、询问笔录应当如实记载核查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和内容,经被核查人、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并由核查人员签字。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核查。第十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许可办理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口头陈述和申辩,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经复核,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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