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最新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实用手册 社区党组织换届选举试点工作工作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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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最新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实用手册 社区党组织换届选举试点工作工作手册最新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实用手册 社区党组织换届选举试点工作工作手册社区党组织换届选举试点工作 工作手册 目 录 1、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P5 2、成都市村(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公推直选试行办法P11 3、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关于开展社区党组织换届试点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川组通201321号).P18 4、宣传标语(参考样本).P21 5、*街道社区党支部(党总支部、党委)换届选举公告(参考样本)P22 6、*街道社区党支部(党总支部、党委)成员个人自荐报名表(参考样本)P25 7、*街道社区党支部(党总支部、
2、党委)成员联名推荐报名表(参考样本)P26 8、*街道社区党支部(党总支部、党委)成员组织推荐报名表(参考样本)P28 9、关于社区党支部(党总支部、党委)书记、委员推荐报名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的相关要求P30 10、*街道党工委关于社区党支部(党总支部、党委)书记、委员推荐报名人选资格审查报告(参考样本)P31 11、*街道社区党支部(党总支部、党委)书记、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公示(参考样本)P33 12、*街道社区党支部(党总支部、党委)换届选举党员群众公开推荐大会主持词(参考样本)P34 13、*街道社区党支部(党总支部、党委)换届选举公开推荐大会推荐办法(参考样本)P40 14、中国共产党街
3、道社区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公开推荐大会推荐中国共产党街道社区支部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推荐票(参考样本)P42 15、*街道社区党支部(党总支部、党委)换届选举公开推荐大会发出推荐票报告单(参考样本)P44 16、*街道社区党支部(党总支部、党委)换届选举公开推荐大会收回推荐票报告单(参考样本).P45 17、*街道社区党支部(党总支部、党委)换届选举公开推荐大会推荐结果报告单(参考样本).P46 18、*街道社区党支部(党总支部、党委)书记(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同志考察材料(参考样本).P47 19、*街道社区党支部(党总支部、党委)书记(委员)候选人正式人选公示(参考样本).P49 20、*街道社
4、区党支部(党总支部、党委)换届选举党员大会主持词(方案一、方案二)(参考样本)P50 21、*街道社区党支部(党总支、党委)换届选举党员大会选举办法(方案一、方案二)(参考样本)P66 22、中国共产党街道社区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党员大会选举中国共产党街道社区支部(总支部、党委)书记选票(参考样本).P72 23、中国共产党街道社区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党员大会选举中国共产党街道社区支部(总支部、党委)委员选票(参考样本).P74 24、中国共产党街道社区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党员大会选举中国共产党街道社区支部(总支部、党委)成员选票(参考样本)P76 25、*街道社区党支部(党总支部、党委)换届选举党
5、员大会到会人数报告单(参考样本)P78 26、*街道社区党支部(党总支部、党委)换届选举党员大会发出选票报告单(参考样本)P79 27、*街道社区党支部(党总支、党委)换届选举党员大会收回选票报告单(参考样本).P80 28、*街道社区党支部(党总支部、党委)换届选举党员大会选举党支部(党总支部、党委)书记结果的报告单(参考样本).P81 29、*街道社区党支部(党总支部、党委)换届选举党员大会选举党支部(党总支部、党委)委员结果的报告单(参考样本).P82 30、*街道社区支部(党总支部、党委)换届选举党员大会选举党支部(党总支部、党委)成员结果的报告单(参考样本)P83 31、中共街道社区
6、支部(总支部)委员会关于社区党支部(党总支部、党委)换届选举结果的报告P85 32、中共*街道工作委员会关于对社区党支部(党总支部、党委)选举结果的批复.P86 33、街道社区党支部(党总支部、党委)关于社区党支部(党总支部、党委)换届选举结果的通告(参考样本).P88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共中央1990年6月27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
7、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六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第二章 代表的选举第七条
8、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代表的名额一般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过三百名。其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第八条 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第九条 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第十条 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
9、原选举单位撤换。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第三章 委员会的选举第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第十二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第十三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第十四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
10、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第十六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由上
11、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第十八条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委、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第十九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第二十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委员
12、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委、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第二十一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第二十二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
13、书记、常委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第二十三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第二十四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第二十五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第二十七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
14、,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第二十八条 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第二十九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第五章 监督和处分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第三十一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
15、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选举单位应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工作细则,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精神制定相应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规定、办法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成都市村(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公推直选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扩大党内民主,发展基层民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
16、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村(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实行公开推荐、直接选举(以下简称“公推直选”)。因工作特殊需要任命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的,应报请区(市)县委组织部同意。第三条 公推直选村(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应当坚持党管干部,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公开、公正、竞争、择优和依法办事原则。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报名资格第四条 村(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应当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和决定,熟悉基层工作的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群众观念,勤政廉洁,办事公道,作风民主,善于做群众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处理基层矛盾的能力;具有较强带头致富
17、和带领群众致富的能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第五条 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一般应具有一年以上党龄和高中(中专)以上学历。新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第三章 报名方式、资格审查和竞职宣传第六条 公推直选村(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应进行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宣传面应覆盖全体党员和村(居)民。第七条 公推直选村(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应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公推直选职位、任职条件、资格、主要程序、报名方式、时间和地点。第八条 报名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一)个人自荐。(二)联名推荐。10名以上党员、群众可以书面联名推荐。(三)组织推荐。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村(社区)党组织可推荐
18、报名人选。各区(市)县应制定相关政策,鼓励机关干部、一村一大学生、驻村干部报名参选。具备条件的,可面向社会报名。第九条 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应根据相关规定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纪监部门的意见。资格审查结果应予公示。必要时,也可组织素能测评。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报名人员可以向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提出复审要求。第十条 通过资格审查的参选人员,可通过走访群众、宣传任职承诺等方式进行竞职宣传。竞职宣传原则上由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统一组织。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应对参选人员进行培训。第四章 公开推荐和组织考察第十一条 村(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候选人,采取“一户一票”和公开推荐大会方式推荐产
19、生。条件具备的,可采取“一户一票”方式直接推荐产生候选人。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候选人,采取公开推荐大会或“一户一票”方式推荐产生。第十二条 “一户一票”推荐时,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投票点。第十三条 提交公开推荐大会进行推荐的候选人人选,应根据“一户一票”推荐结果,按得票多少依次取足。采取“一户一票”方式直接推荐产生候选人的,得票过半数的人选方可列入正式候选人。第十四条 参加公开推荐大会的人数不得少于200人。其中,群众代表应占参会人员的60%以上。参会代表采取“一户一票”方式民主推荐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辖区内流动党员较多的村(社区),参会代表中应有一定数量的流动党员。公开推荐大会前,乡镇
20、党委(街道党工委)应组织参会代表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并进行必要的培训。第十五条 公开推荐大会的主要程序是:竞职演讲和接受党员、群众询问,无记名投票推荐书记、副书记、委员候选人人选。推荐投票时,应设置独立填票处。参会人员均在独立填票处填写选票。推荐投票结果应当场统计、公布。第十六条 按得赞成票多少为序取得票过半数的前两名(或两名以上)作为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候选人人选。按得赞成票多少为序和差额比例要求,取得票过半数的人选作为村(社区)党组织委员候选人人选。得赞成票过半数不足应推荐名额的,应对不足的名额重新投票推荐。第十七条 候选人人选经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考察后,作为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委
21、员正式候选人。第十八条 经组织考察认定候选人人选不具备任职条件的,不足名额应在公开推荐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参选人员中按得票多少为序,依次取足候选人。得赞成票过半数的参选人员人数不足,应重新组织公开推荐。第五章 选举和审批第十九条 村(社区)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第二十条 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报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一)患有精神病或者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二)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三)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四)年老体弱卧床不起的和长期生病不能自理的。(五
22、)外出学习或工作,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六)长期外出,本人明确表示不返回参加选举的。具备条件的村(社区),可实行党员选举登记制度。选举前,组织党员自愿进行选举登记。不做登记的党员,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第二十一条 选举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主要程序应包括:通过选举办法,竞职演讲和接受党员、群众询问,投票选举。选举时,应设置独立填票处。参会党员均在独立填票处填写选票。落选的书记候选人可根据本人意愿列为委员候选人。第二十二条 党员大会选举时,应邀请村(居)民代表列席。第二十三条 选举结果报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批准。第六章 停职、辞职第二十四条 村(社区
23、)党组织班子成员任期内职务调整,应向区(市)县委组织部报告,并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停职。因涉嫌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或侦察的,应当停职。经调查、侦察或案件审理,无违纪违法行为的,应恢复其职务。(二)自愿辞职。村(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任期内自愿辞去现任职务的,应经党员大会讨论同意。(三)引咎辞职。村(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职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民主评议中群众不满意率高于50%的,应向党员大会提出辞职,并报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审批。(四)责令辞职。村(社区)党组织成员经组织考察认定不胜任,或者应当引咎辞职而不辞职的,乡镇党委(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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