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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海口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使用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加快我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 2018 年继续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96 号)财政部关于下达 2018 年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一批)预算的通知(财建2018254 号)和海口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 年)的通知(海府办2018230 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2、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拨付的用于支持重点城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和市级财政配套资金。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高校院所、产业园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行业组织等主体。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专款专用、突出重点、公开透明、规范管2理、注重绩效”原则,既要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又要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政府引导基金、实施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股权投资、补贴奖励等方式支持全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专项资金统筹用于符合支持范围的各项支出。第六条 专项资金补贴类支持项目原则上
3、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会议审定、媒体公示、集中支付、绩效评价”等程序进行管理;对于支持标准确定的项目,可适当简化程序。政府购买服务类支持项目,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股权投资类等其它支持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予以安排。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第七条 建立知识产权证券交易体系方面,主要包括:(一)知识产权证券化体系研究;(二)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建设;(三)知识产权证券化核心系统建设;(四)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发行;(五)知识产权证券化宣传和推广。3第八条 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方面,主要包括:(一)高价值专利培育;(二)产业(企业)专利导航;(三)知识产权
4、密集型产业培育;(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培育;(五)园区知识产权提升工程;(六)符合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方向的其它项目。第九条 构建知识产权运营体系方面,主要包括:(一)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二)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四)符合构建知识产权运营体系方向的其它项目。第十条 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方面,主要包括:(一)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建设;(三)符合构建知识产权运营保护体系方向的其它项目。第十一条 构建知识产权管理和人才体系方面,主要包括:(一)知识产权品牌示范建没;(二)知识产权托管服务;(三)知识产权研究院建设;(四)知识产权人才
5、培育和引进;4(五)符合构建知识产权管理和人才体系方向的其它项目。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除支持上述项目外,还可用于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开展宣传培训等相关方面。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已纳入市、区(园区)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资金,统筹计入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条件和标准第十三条 对在知识产权证券转让登记、价值评估、信用担保或交易模式等方面开展研究的,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按合同或协议价给予全额补助,每项不超过 20 万元。(一)申报条件(一)申报条件1.在我市登记注册并运营 3 个月以上的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信用担保机构、企事业
6、单位、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发起人有三年以上从事知识产权证券化转让登记、价值评估、信用担保或交易模式等方面研发运营的经验;2.以知识产权证券化为目的研究推进转让登记、价值评估、信用担保或交易模式方面的系统建设,取得有实际应用价值的、具有可操作性和创新性的模式、规则、流程或技术。5(二)申报材料(二)申报材料1.知识产权证券化体系研究项目申报书。2.证明材料(1)加盖公章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机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2)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体系研究的经费预算材料;(3)合同或协议草稿。3.其他材料按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第十四条 建立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并于第一
7、年运营获利的,按交易中心第一年运营总投入金额的 30%给予补助,不超过1000 万元;如运营亏损,则按第一年运营亏损金额的 50%给予补助,不超过 1000 万元。(一)申报条件(一)申报条件1.在我市登记注册并运营 3 个月以上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发起人有三年以上从事知识产权交易机构运营的经验;2.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已获批建立并正常运营,且场地面积不小于 500 平方米,从业人员不少于 30 人。(二)申报材料(二)申报材料1.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建设项目申报书。2.证明材料6(1)加盖公章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机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2)交易中心运营的经费预算材料、决算
8、材料,运营总投入金额或亏损金额的第三方审计报告。(3)交易中心建设情况材料。3.其他材料按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第十五条 对建立知识产权转让登记、价值评估、信用担保等方面核心系统的,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按合同或协议价的 50%给予补助,每个系统补助不超过 300 万元。(一)申报条件(一)申报条件1.在我市登记注册并运营 3 个月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发起人有三年以上从事知识产权证券转让登记、价值评估、信用担保或交易模式等方面研发运营的经验;2.在知识产权交易中心采用的转让登记、价值评估或信用担保等方面建立核心系统,形成或显著完善模式、规则、流程或技术。(二)
9、申报材料(二)申报材料1.知识产权证券化核心系统建设项目申报书。2.证明材料(1)加盖公章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复印7件、机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2)核心系统建立的经费预算材料;(3)合同或协议草稿。3.其他材料按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第十六条 对在国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知识产权资产证券且发行总规模在 3 亿元以上的,给予证券发行牵头机构每单不超过 200 万元的奖励;发行总规模在 3 亿元以下的,给予证券发行牵头机构每单不超过 100 万的奖励。对未发行成功的知识产权资产证券,给予证券发行牵头机构发行费用 20%的补助,每单补助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一)申报条件(一)
10、申报条件在我市登记注册并运营 3 个月以上,组织牵头发行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发起人有三年以上从事知识产权证券转让登记、价值评估、信用担保或交易模式等方面研发运营的经验。(二)申报材料(二)申报材料1.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发行项目申报书。2.证明材料(1)加盖公章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机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2)在知识产权评估、信用评级、担保及律师咨询等方面8实际投入的发行费用的预算、决算材料、第三方审计报告;(3)在国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知识产权资产证券的,还需提供成功发行证券和证券发行规模的证明;(4)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发行情况材料。3.
11、其他材料按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第十七条 经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宣传和推广工作的,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每个项目按合同或协议价给予全额补助。(一)申报条件(一)申报条件在我市登记注册并运营 3 个月以上的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信用担保机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发起人有三年以上从事知识产权证券转让登记、价值评估、信用担保或交易模式等方面研发运营的经验。(二)申报材料(二)申报材料1.加盖公章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机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2.开展宣传和推广工作的经费预算材料;3.合同或协议草稿。第十八条 支持行业骨干企业、高校
12、院所会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打造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加快培育一批技术创新9难度高、保护范围合理稳定、市场发展前景好、竞争力强的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采取前资助和后补助相结合方式,给予申报单位 300 万元支持。经评审立项后,先按项目资助额度的50进行拨付,待项目评估验收通过后再拨付另外 50项目资助经费。(一)申报条件(一)申报条件1.企业:(1)主营业务收入、利税状况良好,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 亿元以上,启动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工作。(2)研发创新能力强,拥有市级以上创新平台,如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等高水平研发中心。(3)在相关技术领
13、域拥有自主核心发明专利,其技术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围绕核心专利开展专利布局,具备良好的成长性和产业化前景。(4)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配备专门的知识产权工作部门和人员,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工作制度;知识产权经费投入稳定,近三年知识产权经费占研发经费的比重 3%以上,或累计达到 150 万元以上。2.高校院所:(1)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和较强研发实力,拥有市级10以上创新平台,如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等高水平研发中心。(2)具有较好的创新基础,有效专利数量不少于 50 件,其中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 30 件。(3)具有良好的产学研
14、基础,与企业应具有相似或相关的技术领域,并形成产学研协同创新组织体系。3.知识产权服务机构:(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开展知识产权业务三个月以上,纳税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2)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具有专利代理服务资质的机构,或市外具有专利代理服务资质的机构在海口设立的分支机构。(3)配备 3 名以上(含 3 名)专利代理师,并在本市缴纳社保满三个月以上。4.研发能力强的企业联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申报;高校院所须联合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共同申报。(参与单位均须满足相关条件)5.一个单位只能参与一个高价值培育中心项目。项目培育期不超过两年。(二)验收条件(二)验收条件1.技术水平国内领先,在相关
15、技术领域拥有的专利技术有较高的创新力、保护范围合理稳定、市场发展前景好、竞争力11强。2.开展相关技术领域专利导航研究,形成研究报告,指导开展专利布局;在相关技术领域进行专利布局,培育期内发明专利申请 70 件以上,PCT 专利申请 15 件以上。3.相关专利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成功实现转化且产生良好经济社会效益,或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4.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纳税状况良好,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三)申报材料(三)申报材料1.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项目申报表。2.证明材料(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2)获批的市级及以上创新平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3)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项目
16、合作协议;(4)申报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基础的证明材料;(5)申报单位有关知识产权工作人员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专利信息领军人才、全国专利信息利用师资人才、全国专利信息实务人才、法律职业资格、专利代理师资格;(6)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方案(内容须包括核心基础专利的技术先进性,未来两年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规划和实施目标12等);(7)上一年度企业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本年度以来任一月份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的复印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免缴或迟缴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九条 支持企业、高校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
17、,围绕产业链核心技术和产品构建集中许可授权的高价值专利组合(专利池)。高价值专利组合(专利池)应具有较大规模,专利布局合理(核心专利在国内,国外有专利布局),对加快产业发展和提高国际竞争力具有支撑保障作用。高价值专利组合(专利池)培育采取前资助和后补助相结合方式,给予申报单位 100 万元支持。经评审立项后,先按项目资助额度的 50进行拨付,待项目评估验收通过后再拨付另外 50项目资助经费。对高价值专利组合(专利池)的资助优先选择海洋、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医药、电子信息、数字创意、热带特色高效农业、节能与环保等海口市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一)申报条件(一)申报条件1.企业:(1)上年
18、度销售收入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行业骨干企业;13国家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参与过国家的重点或重大、海南省的重大科技项目的企业;获得市级以上专利奖、创新大赛奖成长性好的创新性型企业。(企业符合任一条件即可)(2)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纳税状况良好,启动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工作。(3)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或运营能力,能够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配套经费、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4)拥有自主核心发明专利,权利有效、权属明晰,技术在产业链核心技术和关键环节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作为申报主体。2.高校院所:(1)具备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高水平研发中心;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
19、和较强研发实力。(2)具有较好的创新基础,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 20件。(3)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基础,与企业应具有相似或相关的技术领域,已形成产学研协同创新组织体系。符合上述条件的高校院所可作为申报主体。3.知识产权服务机构:(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开展知识产权业务三个月以上,纳税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14(2)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具有专利代理服务资质的机构,或市外具有专利代理服务资质的机构在海口设立的分支机构。(3)配备 3 名以上(含 3 名)专利代理师,并在本市缴纳社保满三个月以上。4.研发能力强的企业联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申报;高校院所须联合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共同申报。(企业、高校
20、院所任一单位满足条件即可)5.项目培育期不超过两年。(二)验收条件(二)验收条件1.围绕相关领域产业链核心技术和关键环节,开展专利导航或分析研究,形成研究成果,指导开展专利布局和收储、许可、交易等业务,培育期内在相关领域发明专利申请 50 件以上,PCT 专利申请 10 件以上。2.相关专利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成功实现转化且产生良好经济社会效益,或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3.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纳税状况良好,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三)申报材料(三)申报材料1.高价值专利组合(专利池)资助申报书。2.证明材料(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15(2)申报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基础的证明材料
21、;(3)申报单位有关知识产权工作人员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专利信息领军人才、全国专利信息利用师资人才、全国专利信息实务人才、法律职业资格、专利代理师资格;(4)高价值专利组合(专利池)项目合作协议;(5)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方案(内容须包括核心基础专利的技术先进性,未来两年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规划和目标等);(6)上一年度企业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本年度任一月份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的复印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免缴或迟缴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统一整理、上报。第二十条 支持知识产权服
22、务机构会同产业园区、知识产权行业组织,围绕全市重点产业,全面梳理和分析产业关键领域全球专利布局情况,以全球视野研判产业创新发展的方向和路径,建立有效支撑的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决策机制。对评审立项的项目,给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50 万元补贴。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会同企业,紧密合作,通过专利导16航工作有效为企业发展方向、路径提供指引,为企业技术研发、专利布局、专利运营、专利预警等活动提供策略参考。支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海外业务拓展的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布局和预警。对评审立项的项目,给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30 万元补贴。导航项目采取前资助和后补助相结合方式,经评审立项后,先按项目资助额度的 50进行拨
23、付,待项目评估验收通过后再拨付另外 50项目资助经费。(一)申报条件(一)申报条件1.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具有专利代理服务资质的机构,或市外具有专利代理服务资质的机构在海口设立的分支机构;具有较强研究能力,从事专利导航研究及相关服务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相关领域专利代理师至少有 1 人。2.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 1 亿元以上的行业骨干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3.研究方向符合海口市产业发展定位。重点支持海洋、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医药、电子信息、数字创意、热带特色高效农业、节
24、能与环保等海口市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174.产业专利导航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会同产业园区或知识产权行业组织联合申报,企业运营专利导航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会同企业联合申报。5.项目实施期限为 1 年;同一年度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承担专利导航研究项目不超过 3 个。(二)验收条件(二)验收条件1.1.产业专利导航产业专利导航验收标准具体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5 发布的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实施导则(暂行)执行。产业专利导航报告要聚焦海口市重点产业,通过产业发展环境和路径进行分析,从产业链、企业链、技术链和市场竞争研究等方面入手,分析国内外产业发展的技术创新趋势,明确海口市相关产业技术发展方向,提升海
25、口市相关产业自主创新水平。同时要结合产业发展现状,提出产业专利布局策略、知识产权风险防控等方面建议,增强产业参与国际市场的核心竞争力,推动产业集群转型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2.企业运营专利导航企业运营专利导航 验收标准具体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6 发布的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实施导则(暂行)执行。企业运营专利导航报告要聚焦重点企业的技术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方向,通过技术发展环境和路径进行分析,从产业链、企业链、技术链和市18场竞争研究等方面入手,分析国内外技术发展的技术创新趋势,明确企业技术发展方向,提升企业自主创新水平。同时要结合企业发展现状,提出企业专利布局策略、知识产权风险防控等方面
26、的建议。(三)申报材料(三)申报材料1.专利导航产业发展申报书。2.附件材料(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2)相关人员清单(包含人员社保缴纳证明、人员资质证明)(3)据实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如课题研究证明等)。第二十一条 支持产业园区会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培育,围绕全市重点产业,积极建立专利导航工作机制,加强产业规划类和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等工作,组织企业开展贯标、专利信息分析、专利运营转化。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培育采取前资助和后补助相结合方式,给予园区 300万元支持。经评审立项后,先按项目资助额度的 50进行拨付,待项目评估验收通过后再拨付另外 50项
27、目资助经费。(一)申报条件(一)申报条件1.园区19(1)培育产业属于我市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支持海口市十二大产业;(2)园区有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培育工作方案,能够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配套经费、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3)园区企事业单位数量在 300 家以上,近三年专利申请量累计 200 件以上。2.知识产权服务机构(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开展知识产权业务三个月以上,纳税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2)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具有专利代理服务资质的机构,或市外具有专利代理服务资质的机构在海口设立的分支机构。(3)配备 3 名以上(含 3 名)专利代理师,并在本市缴纳社保满三个月以上。(4
28、)同一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只能参与一个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培育项目。3.项目培育期不超过两年。(二)验收条件(二)验收条件通过 2 年努力,形成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1.围绕相关产业链核心技术和关键环节,开展专利导航或分析研究,形成研究成果,指导相关企业开展专利布局。202.培育期满园区新增专利申请量 300 件以上(主产业专利申请量不低于 50%),其中发明专利占比均不低于 30%,培育不低于 20 件高价值专利,相关专利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成功实现转化且产生良好经济社会效益,或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已纳入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和高价值专利组合的不得重复计算)3.产业相关企业累计通过高企认定、国家知识产权
29、示范和优势、贯标认证企业 30 家以上。(三)申报材料(三)申报材料1.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项目申报书。2.附件材料(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2)园区拟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专利申请授权情况表及产业核心专利技术、涉及产品销售收入情况;(3)园区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培育工作方案;(4)相关清单(包含企业清单和专利清单等)。第二十二条 支持园区(含省级以上科技或工信部门认定的产业园、创新创业基地、孵化(园)器、众创空间等)会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提升工程,为入园企业在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与管理能力方面提供知识产权服务,重点围绕相关产业链核心技术和关键环节,开展
30、专利培训、专利布局、专利分析等,形成研究成果。园区知识产权提升工程采21取前资助和后补助相结合方式,给予园区 200 万元支持。经评审立项后,先按项目资助额度的 50进行拨付,待项目评估验收通过后再拨付另外 50项目资助经费。(一)申报条件(一)申报条件1.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或运营能力,能够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配套经费、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配套设施,可使用的建筑面积不少于 2500 平方米。(3)入驻企业专利申请量累计不低于 100 件。(4)入驻企业数量 100 家以上,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上。2.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1
3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开展知识产权业务三个月以上,纳税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2)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具有专利代理服务资质的机构,或市外具有专利代理服务资质的机构在海口设立的分支机构。(3)配备 3 名以上(含 3 名)专利代理师,并在本市缴纳社保满三个月以上。(4)同一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参与知识产权提升工程项目不超过两个。3.项目培育期不超过两年。22(二)验收条件(二)验收条件1.围绕相关产业链核心技术和关键环节,开展专利培训、专利布局、专利分析等。2.培育期满,园区新增专利申请量 200 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占比均不低于 30%。(已纳入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和高价值专利组合的不得重复计算)
32、3.培育期满,园区新增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贯标认证企业 20 家以上。4.培育期内商标、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数量有一定增长。(三)申报材料(三)申报材料1.园区知识产权提升工程项目申报书。2.证明材料(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2)园区知识产权提升工程培育工作方案;(3)获批的市级及以上创新平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4)园区企业信息清单证明材料;(5)知识产权成果相关证明材料(包含企业专利清单、贯标证书、高企证书等复印);(6)申报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基础的证明材料。第二十三条 支持区政府、产业园区整合各类服务资源,打23造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促进知
33、识产权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提升服务质量,增强产业创新能力与市场竞争能力。集聚区采取政府引导、企业化运作的模式,构建以产业为导向、数据为基础、精准服务为支撑,公益化与市场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集知识产权咨询、代理、托管、维权、评估、运营、交易、质押融资、成果转移转化等一站式服务为一体的知识产权服务生态圈。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每年按工作内容给予最高 1000 万元资助。(一)申报条件(一)申报条件1.集聚区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配套设施,使用面积不少于5000 平方米。2.集聚区内知识产权服务业态发展均衡良好,在海口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运营等服务机构及行业组织达 30 家以
34、上,其中具有专利代理资质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7 家以上。 3.集聚区服务机构拥有资深专利代理师、律师、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师、检索、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运营等从业人员200 名以上。能够平稳运营,可持续发展。4.集聚区应开展集知识产权咨询、专利与商标代理、托管、分析评议、评估、保护、交易、知识产权贯标、人才培训等工作。集聚区运营主体须满足以下条件:241.在我市区域内注册,并以知识产权(专利)运营服务为主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2.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整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3.有明确的集聚区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有较完善的商业计划书,能实现可
35、持续发展。(二)申报材料(二)申报材料1.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申报书。2.附件材料(1)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2)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方案;(3)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4)集聚区知识产权服务和行业组织机构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5)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四条 利用中央财政支持资金 5000 万元,引导设立总规模不低于 2 亿元的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投资孵化科技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推动知识资本、金融资本和新经济的深度融合。关于政策性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和市场化知识产权产业投资基金的组建、管理、
36、使用和监督等另行制定相25关文件予以规范。具体由市知识产权局牵头负责。第二十五条 支持海口市知识产权协会组建专业化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构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在有效对接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基础上,建设具有区域辐射带动作用和线上、线下服务功能完备的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知识产权储备布局、价值评估、转让许可、作价入股、产业化、投融资、维权等知识产权运营业务。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每年按工作内容给予最高 500 万元资助。(一)申报条件(一)申报条件运营主体须满足以下条件:1.在本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相关平台建设经验和平台运营经验。运营经验包
37、括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权利及其权利载体的运营经验,以及为知识产权提供专业服务的经验(如专利、商标代理服务等),还要包括企业日常运营管理经验。3.具有决策、管理、执行的运营团队人员,具有从事知识产权服务业务(如专利、商标代理服务等)的专业人员,及与知识产权运营有关的专业人员(如价值评估专家等),知识产权评估专家、专利代理师不低于 3 人。4.具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包括计算机网26络硬件设施和技术支撑软件系统。5.具有良好的服务基础和服务业绩,有较强的统筹协调、资源组织带动和项目建设管理能力。6.具有知识产权运营相关政策与法律规范的研究、执行,及进行政策与法律的解读能力。7.具
38、有知识产权运营产品的策划、研发和产品制造能力。产品制造是指基于知识产权运营产品的策划和研发基础,将知识产权运营平台的客户所需要的产品予以输出,以专利为例,其输出可能包括专利侵权分析、技术分析等。8.具备将知识产权运营产品予以商品化的能力,以及实现利润的能力。9.具有完整的服务规程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具备资金运营和引资能力。10.有较完善的商业计划书,能实现可持续发展。(二)验收条件(二)验收条件1.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平台实现线上线下服务协同推进,为技术转移提供完整的一站式服务。平台除具有知识产权成果展示、信息浏览、政策宣传、服务咨询、人才培训、学术交流、法律援助、产品及服务交易、
39、托管、储备、资质信用等基本平台功能外,还拥有知识产权技术分析和价值评估、知识产权投融资等特色高端服务内容,能为科技成果买卖双方、委27托代理经纪等提供第三方及第四方公共性交易服务,形成交易规则统一、交易制度健全、信息披露完善、功能基本齐全、具有一定规模,具备较强公信力的知识产权运营平台,推动科技成果形成高价值专利,实现转移转化。2.具备专利代理资质的代理机构不得低于 3 家。3.常驻工作人员不低于 10 人。4.场地面积不得低于 1000 平方米。5.可运营专利不得低于 1000 件,其中发明不得低于 300 件。6.每年组织开展的服务对接活动不少于 30 次,年服务企业、大专院校与科研院所不
40、少于 500 家,服务满意率达到 90%以上。7.运营成效显著或在省内、国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三)申报材料(三)申报材料1.知识产权运营中心项目申报书。2.证明材料(1)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2)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方案;(3)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4)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28第二十六条 利用中央财政支持资金 2000 万元和市级财政1000 万元,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通过引入商业银行、保险机构、担保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主体,设计多元化商业模式分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引导和扶持科技型
41、中小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获得所需资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的组建、管理、使用和监督等另行制定相关文件予以规范。第二十七条 建设海口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智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维权援助智库入库机构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服务、维权途径比选和方案策划咨询服务、维权流程咨询服务等,年服务企业 50 家以上,或服务 100 次以上的,给予 20 万元资助。海口市企事业单位作为原告(或请求人)主动维权,委托服务机构,解决专利侵权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或经法院调解结案、判决胜诉且生效的,给予海口市企事业单位维权代理费 30%的资助,每件案件
42、最高资助 20 万元,每家企事业单位每年最高资助 30 万元。服务机构帮助海口市企事业单位作为原告(或请求人)主动维权,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经法院终审判决胜诉的,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年度中国法院 10 大知识产权案件、中国法院 50 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分别给予服务机构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29(一)资助对象(一)资助对象主动开展专利维权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为我市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提供专利维权援助服务的法律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对象应当满足下列条件: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单位及个人。2.纳税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至少需要 3 名以上专业服务
43、人员(专利代理师、律师)。(二)申报材料(二)申报材料1.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项目申报书。2.证明材料(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2)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企业名单和主要服务内容清单;(3)海口市主动维护专利权的企事业单位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服务机构委托代理协议和维权费用支出发票复印件。第二十八条 建立重点产业、重点领域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对有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的行业,推动成立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集体优势,通过建立相应的行30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制度,为行业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宣传培训、信息检索、法律咨询、争议解决等综合性维权服务。行业知识
44、产权保护工作站开展综合性服务,可申请专项资金补贴,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一)申报条件(一)申报条件1.在我市依法成立或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备案的行业组织,有稳定的管理团队,行业拥有一定规模,具备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管理经验;2.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成立运作半年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并形成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制度和流程,在推动本行业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方面取得一定成效;3.守法守规,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4.其他相关条件。(二)申报材料(二)申报材料1.项目申请书;2.行业组织成立文件复印件;3.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的成立文件复印件,知识产权管理团
45、队信息,运营情况及支出审计报告等证明文件;4.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办理的典型案件报告;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31第二十九条 支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和品牌服务机构培育。对被评为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的园区分别给予100 万元、500 万元支持。对被评为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的区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0 万元支持。对被评为国家级知识产权运营试点、分析评议服务示范创建、服务品牌培育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对被评为国家级知识产权运营示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服务品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 40 万元。(上述奖励不得同时申报)提出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46、:1.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培育资助申报书。2.证明材料(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2)相关荣誉证明材料;(3)申报单位简介及知识产权工作情况介绍。第三十条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小微企业开展托管服务,对托管服务小微企业达到 100 家、200 家、400 家的服务机构,每年分别给予 15 万元、25 万元、50 万元奖励。(一)申报条件(一)申报条件1.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具有专利代理服务资质的机构,或市外具有专利代理服务资质的机构在海32口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有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软件;2.与小微企业签订至少 2 年(
47、含 2 年)以上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合同,至少拥有 1 名(含 1 名)以上专职人员负责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业务;3.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内容: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侵权保护和维权、知识产权规划等;4.申请托管的小微企业必须是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 1000 万元;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 人,其他企业不超过 80 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50 万元;拥有至少 1 件专利或目前在申请专利 2 件以上(含 2 件)。(二)申报材料(二)申报材料1.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项目申报书。2.证明材料(1)统一社
48、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2)知识产权集中托管专职工作人员相关证明材料;(3)知识产权托管合同;(4)托管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专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第三十一条 支持知识产权研究院开展知识产权理论与实践33研究、政策研究、知识产权证券化运营模式创新研究。形成研究报告或知识产权其它成果的,给予知识产权研究院每年 20 万元的资助。(一)资助对象(一)资助对象在本市注册并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知识产权研究院。(二)申报条件(二)申报条件1.具备开展知识产权理论与实践研究、政策研究、知识产权证券化运营模式创新研究,积极推动海南知识证券化研究与落地工作。2.研究院需组建专家委员会,委员会核心骨干成员由省
49、内外知识产权、法学、金融、经济管理、科技等领域的专家组成,骨干成员具有高级职称人员 10 名以上(专兼职均可)。3.研究机构具有资深专利代理师、律师、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师、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运营人员 5 名以上。(三)验收条件(三)验收条件1.开展相关技术领域研究,形成研究报告或知识产权其它成果。2.研究报告或知识产权其它成果推动海南省知识产权证券化研究,并形成可操作的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模式。(四)申报材料(四)申报材料1.知识产权研究院研究项目申报书。342.证明材料(1)单位法人登记证书;(2)专家委员会成员职称、资格证书等复印件;(3)研究院及骨干成员在知识产权证券化研究、维权、评估、专利布局、专利分析、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材料或荣誉证明。第三十二条 重视知识产权氛围营造,持续加强我市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培养一批知识产权复合型人才;遴选一批适应市场需求、专注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训的机构,壮大我市知识产权人才队伍。(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人才资助(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人才资助1.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纳税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2018-2020 年期间引进的专利代理师或者员工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且服务一年以上的,给予所在单位 1 万元/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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