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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南大学科技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增强学校科研储备和发展后劲,促进学科交叉,提升科研竞争能力,特设立西南大学科技基金,包括博士基金、培育基金、配套基金和专利(品种)基金四类。第二条第二条 申请者应崇尚科学,科研学术严谨,具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和团队精神,能作为项目实际主持人承担研究工作,申报课题紧密结合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第三条第三条 申请与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者填写西南大学科技基金项目申请书,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和签署具体意见后,交科技管理部门。(二)科技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复审,由校学术委员会分委员会评审,重点培育基金项目由校学术委员会审定。第四条第四条 项目
2、的实施与管理应符合如下规定。(一)获资助者所在单位作为项目共管单位,应严格落实项目申请书中提到的支持条件,并督促获资助者认真完成科研任务。(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提取科技基金资助项目的管理费。(三)项目在研期间,获资助者如果调离学校,则应归还全部资助经费;但若能以西南大学名义完成项目规定的研究任务,待项目结题后,仍可按财务规定继续使用归还经费。(四)不得随意替代或更换项目负责人,若因特殊原因使项目无法继续执行,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科研管理部门,如果单位能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继续执行该项目,科技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更换;否则,终止项目并收回剩余经费。(五)项目负责人应按时提
3、交中期检查报告,中期检查不合格者,学校缓拨或停拨后续科研经费。获得资助后一年未开展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学校将撤消该项目,并收回全部经费。(六)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延长项目研究期限,若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项目负责人应提前三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由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延期最多不超过一年。逾期不结题者,终止项目。第六条第六条 结题与验收按下列程序和规定进行。(一)执行期限结束后两个月内,获资助者应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及成果附件,经所在单位审查后报送科研管理部门办理结题手续;项目中期和结题检查结果须在校园网上公示。对未合格者或项目未按时完成者,追回部分或全部经费,
4、三年内不再资助其科研基金项目。(二)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均应标注“西南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及项目批准编号,未标注者不能作为项目结题依据。第二章 博士基金第七条第七条 资助对象为新近获得博士学位的在编在岗教学科研人员。第八条第八条 执行期限为 23 年。第九条第九条 资助额度为 35 万元。第十条第十条 在项目执行期内实现下列目标之一视为项目完成。(一)作为项目负责人,获得省部级以上项目或人才计划资助。(二)获得以我校为第一依托单位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获得经费不少于 10 万元的其他省部级项目。(三)以第一作者发表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 A1 类学术论文至少 1 篇,或 A2 类学术论文至少
5、 2 篇。(四)申请并受理专利2 项(不含外观设计专利),其中发明专利至少1 项。(五)完成软件著作权登记或选育的新品种通过省(市)审(鉴)定1 个。(六)制订行业或地方标准并通过审定 1 项。(七)获得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省部级科技奖励 1 项,排名前三位。(八)出版与研究项目相关的学术著作 1 部。第三章 培育基金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资助对象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年龄不超过 50周岁的在编在岗教学科研人员。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执行期限为 2 年。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资助额度为 520 万元。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培育基金资助项目要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大基础研究计划(973 计划)、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 计划重大/重点课题)、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等 A 类项目有机衔接,有可能取得突破性进展、获得上述计划的资助。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在执行期限内达到下列目标之一视为项目完成。(一)获得 A 类项目资助。(二)以第一作者发表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 A1 类论文至少 2 篇。 (三)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三大奖 1 项,排名前三位。(四)获得发明专利、新品种、新材料、新工艺等 1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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