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社区矫正执法规定 [社区矫正执法]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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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社区矫正执法规定 社区矫正执法 社区矫正执法规定 社区矫正执法 社区矫正执法标准(初稿)社区矫正执法标准(初稿)临港分局、翠屏区、南溪区、长宁县、江安县、兴文县、珙县司法局:我局受司法部委托,组织编写社区矫正执法标准,市局专门成立了编写小组。现将编写小组编写的执法标准初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讨论,提出修改意见。请务必于7月18日下午4点以前,将修改稿电子文档报市局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科。联系人:李益,电话8230631。 宜宾市司法局2012年7月16日 社区矫正执法标准目录第一节执法主体资格第二节执法流程2-1.调查评估2-2.接收2-3.监督考察2-4.警戒具2-5.
2、考核评估2-6. 奖惩2-7.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2-8. 解除矫正2-9. 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特别规定2-10.安置帮教2-11.保障措施第三节 责任追究第四节 执法依据名称目录 第一节 执法主体资格1-1 执法主体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活动,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各级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统一着警服、授警衔,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警察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1-2 辅助人员1、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及警察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2、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
3、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及警察进行社区矫正。3、辅助人员不得享有社区矫正执法权。第二节 执法流程2-1 调查评估2-1-1 接受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的委托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对其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社会调查。2-1-2 调查人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的委托函件后,应指定不少于二名工作人员开展调查,其中至少一名调查人员为警察。调查人员应当遵守各项工作纪律,执行回避制度。司法工作人员应当注意工作方式、方法,保守工作秘密,保护当事人隐私。2-1-3 调查内容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
4、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制作调查笔录。2-1-4 出具评估意见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在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机关提交调查评估意见。在特殊情况下,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调查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2-2 接收2-2-1 查验法律文书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查验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确保法律文书齐全、合法有效。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2-2-2 报到1、
5、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责令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2、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3、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
6、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4、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告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警察)主持,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5、司法所应当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布,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部制定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2)定期向
7、矫正小组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司法行政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5)遵守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2-3监督考察2-3-1建立矫正小组1、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警察)担任组长,成员由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相关人员组成。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2、司法所应当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2-3-2制定矫
8、正个案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走访调查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2-3-3建立档案1、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2、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材料等。同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 2-3-4报告制度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
9、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2、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病情复查情况。3、司法所及警察应当将社区矫正人员的报告记录在案。 2-3-5禁止令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2-3-6迁居制度1、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区、旗)。2、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
10、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3、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4、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5、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
11、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2-3-7会客制度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人士前,必须由其本人申请,监护人、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司法所审核后出具社区矫正人员的表现材料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会见应在指定地点进行。2-3-8学习制度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司法所及警察召集并指定授课人。2-3-9公益劳动制度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
12、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社区服务时由司法所及警察监督。2-3-10心理矫治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具体情况,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提高其适应社会能力。2-3-11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2-3-12情况信息搜集1、司法所及警察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手机定位)、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
13、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司法所及警察应当及时了解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有关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情况。2、司法所及警察应当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3、对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司法所及警察应当定期与其治疗医院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其身体状况及疾病治疗、复查结果等情况,并根据需要向批准、决定机关或者有关监狱、看守所反馈情况。4、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司法所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追查。2-4警戒具2-4-1配发警戒具是指社区矫正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手铐等警用
14、器械,主要是制止和防范罪犯危险行为的发生。警戒具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配发,警棍由司法所统一保管。2-4-2警戒具使用条件1、社区矫正人员遇有下列情形,经警告无效时,可以使用警棍:(1)正在实施违法犯罪的;(2)以暴力方法抗拒或阻碍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3)袭击警察的。2、社区矫正人员遇有下列情形,可以使用手铐:(1)有脱管行为的;(2)有使用暴力行为的;(3)正在押解途中的;(4)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2-4-3警戒具使用的审批程序1、对社区矫正人员使用戒具,应当经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遇有脱逃或行凶等紧急情况时,可先戴戒具,后按上述程序补办呈批手续。2、警戒具使
15、用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使用情形消失时,应立即停止使用。2-5考核评估1、司法所应当及时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定期对其接受矫正的表现进行考核,实行“周记载、月小结、季评议”的考核制度,日常考核以奖、扣分形式予以量化。司法所应建立矫正对象个人考核台帐,对矫正对象考核情况进行详细记录。2、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管理级别分为 三级,即宽管、普管、严管。不同等级的,在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方面实行不同处遇。2-6奖惩2-6-1警告1、发现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派员调查核实情况,
16、收集有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2、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1)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2)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3)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4)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5)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6)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2-6-2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司法所及警察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17、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2-6-3建议撤销缓刑、假释1、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1)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2)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5)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2、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2-6-4暂予监外执行收监1、暂予监外
18、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2)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5)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6)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7)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8)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
19、严重的。2、司法行政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和决定机关的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2-6-5收监执行1、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2、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监狱应当立即赴羁押地将罪犯收监执行。2-6-6减刑1、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2、司法行政机关减刑建议书和人民法院减刑裁定书副本,应当
20、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2-7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司法行政机关发现社区矫正人员非正常死亡、实施犯罪、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应当启动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应当立即与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妥善处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2-8解除矫正2-8-1期满鉴定社区矫正期满前一个月,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作出个人总结,司法所应当根据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对其安置帮教提出建议。2-8-2宣告1、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警察主持,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2、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矫正人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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