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精神赔偿金最高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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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精神赔偿金最高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金关于交通事故精神赔偿金的计哪些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doc 哪些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是指公民因其人身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上、心理上的损害。也就是说 因公民的人格权遭受侵害而使其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不良情绪。它具有非财产性、存在的独立性、存在的单一性等特点。精神损害赔偿对于侵权行为人而言具有惩罚性,而对受害人而言具有填补性和抚慰性,它本质上是通过金钱赔偿,使受害人精神上、心理上得到安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交通事故赔偿中哪些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
2、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如果您想要咨询交通事故赔偿、交通事故鉴定等问题,
3、以及想了解更多的交通肇事相关内容,请上法律直通车【交通事故专家咨询】栏目,将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有问题需要咨询律师?想要找律师打官司?法律直通车全搞定!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关系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关系 摘要:人身损害赔偿是侵权行为法中最具有实践性的一个问题,是侵权损害赔偿的三种损害赔偿类型中适用最广泛、难点和不同看法最多的一个问题。长期以来,在立法上、实践上以及理论上对这个问题都没有很好地加以解决,致使在操作中出现了很多困难,影响司法的统一,对人的身体权、健康权和生命权的保护也出现了不完备之处,在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不同法律、法规中,赔偿方法不同,同一
4、类型的伤害所获得的赔偿金额也就不同。人身损害赔偿中所涉及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三类赔偿,在实践过程中,大家对三种赔偿要求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能重复计算;有人认为这三者属于不同类别的赔偿,应该都予以赔偿,现我根据当前相关司法解释和我自身多年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经验来对该问题进行论述。 关键词:残疾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 、 精神损害抚慰金 引 言 人身是一个人所以为人的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保证,人身损害指人身伤害,包括人身的轻伤害和重伤害,以及轻微伤害。人身伤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致伤、致残、致死
5、的后果以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该赔偿不仅仅是对人身损害的物质性损失的赔偿,也包括了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时的精神损害赔偿在内,也就是在下面所谈到的人身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抚慰金。人身损害赔偿是对人身给予保护的根本方式,其目的和功能在于通过损害赔偿的形式,人身损害赔偿中所涉及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三类赔偿。维护人作为社会主体所应具备的一切条件及其安全,保证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与能力不被他人非法剥夺和侵犯。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三种赔偿的关系却屡屡出现纷争,我们有必要对之进行相应的讨论。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
6、1、残疾赔偿金的含义:残疾赔偿金是指人的健康权受到不法侵害后,给受害人造成残疾,使其劳动能力减少或丧失,而失去创造经济收入的机会,受害人因此应依法获得相应的赔偿。2、残疾赔偿金的法律规定:在赔偿定性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对致人伤残的劳动能力损失赔偿进行了准确的定性:“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给予赔偿”。在赔偿标准方面,该解释第二十五条
7、作出了明确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3、残疾赔偿金的适用: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是指人身损害所致残疾,造成劳动能力丧失所应赔偿的范围。它是在常规赔偿的基础上,对因伤害致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害人,赔偿生活费以及相关的项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不同,所得到的赔偿也就不同,受害人丧失的劳动能力程度越大,相应的伤残等级就越高,获得的赔偿就越多,反之则越少,二者成正比例关系,伤残等级总的划分
8、为十个等级,一级为最高伤残,十级为最低伤残。该损失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如果没有减少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受害者将用自己的劳动能力创造更多财富,所以该损失是一种财产损失。在人身伤害赔偿中,残疾赔偿金是一项赔偿数额较大的赔偿, 如2005年一个贵州镇远籍的刘某在浙江省金华市被金华市公交总公司的公交车创伤后脑,导致下半身瘫痪,经当地两家司法鉴定所鉴定都定为级伤残,我受其委托前住办理此事,因刘某是城市户口,通过与肇事协商,光残疾赔偿金这一项就赔偿了20多万元,可见残疾赔偿金在人身伤害赔偿中的比重。二、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死亡补偿金1、死亡赔偿金的含义:死亡赔偿金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后,让受害人丧失了用
9、自己劳动能力创造财富的机会,给其造成很大的损失因此而得到的赔偿。2、死亡赔偿金的法律规定:在赔偿定性方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了致人死亡的损害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费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在赔偿标准方面,该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3、死亡赔偿金的适用:该赔偿
10、项目适用于一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受到不法侵害而导致死亡的侵权赔偿,是侵权行为致受害人死亡所应赔偿的项目。死亡人在死亡之前本可以通过自己的技能取得大量的收入,但由于生命权的丧失,这一切都不再存在,对此收入的损失,也应当认定为一种财产损失,作为财产损失给予赔偿。该赔偿在人身伤害死亡赔偿中最为重要的赔偿,在赔偿金额中所占的比例也非常大。2008年一个镇远县江古乡的杨某在贵阳平坝被当地人殴打致死,后来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当地法院判决行为人总共赔偿死者82147元,但其中的死亡赔偿金这一项就赔偿了47480元。占了总赔偿金额的57.8%。三、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因加害人的不法
11、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身体权、健康权和生命权,而使受害人或者受害人近亲属遭受精神上的痛苦,加害人给其精神上的抚慰。1、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八条对人身损害的抚慰金赔偿做出的规定是:“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在计算方面没有硬性的法律规定,各地有各地的赔偿计算方式,比如说在浙江省2006年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对于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标准是:死亡和一级伤残为5万元、二级伤残为4.5万元经、三级伤残为4万元、十级为5千元,而部分省却由没有根据上一年度的经
12、济水平制定一个具体标准,则由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根据伤害程度自由裁量,使得在操作过程中有很大的弊端。2、精神抚慰金的适用:精神抚慰金赔偿不属于直接财产损失,而属于精神上的损害赔偿,所以在一切侵害人的身体权、健康权和生命权的侵权行为,都应该依法赔偿精神抚慰金。因为侵害他人的身体权和健康权给受害人的精神造成损害,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则给死者的亲属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所以要赔偿抚慰金,从而让受害者和死者亲属得到精神上的安慰。四、法律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关系1、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公布之前,法律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关系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
13、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将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规定三种表现形式:一是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是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是其他损害情形为精神抚慰金。在我国法律上第一次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明确为精神抚慰金赔偿范畴,也就是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获得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后,不再获得精神损害抚慰赔偿。其具体操作为以下三种:(1)侵害身体权。对于身体权的侵害究竟以何种方法救济,民法通则没有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做了规定,这就是赔偿精神抚慰金。侵害身体权,往往不会造成人身伤害的后果,因而不会有或很少有造成财产损失的可能。对此,以赔偿抚慰金为救济的主要方法,辅之以财产
14、损失赔偿的方法,是最好的选择。例如:受害人的名誉权遭到侵害,首先要帮他恢复名誉,其次因其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上痛苦而应赔偿精神抚慰金。(2)侵害健康权。侵害健康权往往对受害人造成肉体上的侵害,轻则小伤,重则残疾。凡是侵害健康权造成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的,无论是否造成残疾,都应当予以抚慰金赔偿。如造成残疾的,其抚慰金赔偿就是残疾赔偿金。没有造成残疾的,赔偿精神抚慰金。(3)侵害生命权。侵害生命权的后果,在于直接受害人死亡和其近亲属亲人的丧失。因此,不法侵害致人死亡,受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精神上都受到极大的痛苦,应该赔偿死亡赔偿金,将精神抚慰金当着死亡赔偿金。例如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下发的关于人
15、身损害赔偿项目及依据中死亡赔偿费的计算方法规定:“死亡赔偿费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方式之一,一般不超过2万元(死亡补偿费与精神损害赔偿同属一类型的赔偿,不宜重复计赔)。”2、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公布之后,法律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关系2003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实现了人身伤害法律制度发展的重大进步,虽然是一个最新的司法解释,同时受到法学界和司法界及世界各界人士的关注和重视,但该解释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关系的解释与以前的一些法律和司法解释存在较大差异,只是从解释逻辑上和用词上朦胧地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从精神
16、损害抚慰金中分离出来,但没有明确地规定获得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后,能否再获得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许多受害者及死者近亲属在诉讼请求过程中,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分别要求赔偿,但在具体适用中,有实现了诉讼请求,有的没有实现。五、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关系的理性思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已施行五年多了。对该解释中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仍有较大争议,法律界对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是否作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出现了严重分歧,这些分歧影响了司法实践中对该解释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正确适用。为正确理解和适用该解释,笔者就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关
17、系进行了分析,认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并非是精神抚慰金,三者在赔偿方面其性质和表现形式各不相同,相互独立而不包容。1、从赔偿项目上看,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性质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2003年12月29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解释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1)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残
18、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费。该解释第18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该解释第3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民法通则第131条和该解释第2条规定的是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责任分担问题,该解释第19条至第29条是对第17条规定的各赔偿项目的计算规定。由此可见,该解释将残疾赔偿
19、金、死亡赔偿金列入了财产损害赔偿范围。所谓人身损害中的财产损害赔偿,是指因受害人的生命、健康等人身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时,赔偿权利人就由此遭受的财产上的损害而依法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的金钱赔偿责任。人身损害中的财产损害包括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两个方面,前者又称为所受损失,后者又称为所失利益。所受损失(积极损害)是指因侵害行为的发生而导致赔偿权利人(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现有财产不当减少或者支出。主要包括:(1)为治疗损伤而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康复费等;(2)受害人死亡时所支出的丧葬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和住
20、宿费等。所失利益(消极损害)是指因侵害行为的发生而导致赔偿权利人本应该获得的财产(利益)而无法获得的损害。对于受侵害致残来讲,受害人因此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或者全部劳动能力,其在未来实际生存年限中的收入因此减少或者完全丧失,其家庭未来整体收入也因此减少,就致人死亡而言,因受害人已经死亡,其未来本应获得的财产无法获得,导致其家庭成员在未来财产上蒙受损失。因此,消极损害主要包括:(1)因误工导致的收入损失;(2)受害人因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而丧失的未来收入或者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减少的未来收入;(3)受害人因死亡导致未来收入损失等。无论是积极损害还是消极损害,都是侵权行为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赔偿义务人应
21、当予以赔偿。对于积极财产损害是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已经实际支出的费用,法律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采取差额赔偿原则,即实际支出多少就赔偿多少。对于消极财产损害,按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除赔偿误工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外,对受害人因丧失劳动能力而丧失或减少的未来收入或者因死亡导致未来的收入损失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方式赔偿。何谓精神损害抚慰金?我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健康等人身权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消极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精神损害不是财产上的损害,它没有引起受害人现存财产的减少和
22、未来可得利益(未来收入)的丧失。例如,某甲被某乙用硫酸烧伤,面目全非,某甲因此要承受烧伤的肉体痛苦、住院治疗不能自由行动时的孤寂和烦闷、容貌被毁的精神痛苦,这些痛苦、孤寂、烦闷没有引起某甲财产权的变化。虽然精神损害不是财产上的损害,无法用财产来衡量,但毕竟是侵权行为造成的,要求侵害人给予一定的金钱补偿,以表明侵害人对受害人的歉意,使受害人在心理上得到一定的安慰。上述分析表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财产权变化有关,是对受害人受到伤残或死亡后基于收入的减少而给予的财产性质的收入损失的赔偿,而不是补偿,更不是对精神损害的抚慰。精神损害是与财产权变动无关的损害,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基于人身受到伤害所产生
23、的精神痛苦而给予的精神抚慰。因此,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性质不同。2、从赔偿数额计算上看,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表现形式有观点认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表现形式,从而认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就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其理由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第1款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而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的赔偿。我认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由是,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
24、不仅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列为财产性质损失的赔偿项目,而且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数额的计算标准和方法与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中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计算方法不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和第29条规定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计算方法、期限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该“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该解释还规定了当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年限少于受害人的实际生存年限时,赔偿权利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在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中只是规定了一些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因素,即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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