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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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7001-2004- 1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Accreditation Criteria on Special Equipment Inspection Agencies ( (对对 2004 年年 12 月月 3 日第日第 1 版、版、2007 年年 5 月月 9 日第日第 1 号修改号修改单单、 、 2009 年年 5 月月 13 日第日第 2 号修改号修改单单和和 2010 年年 12 月月 16 日第日第 3 号号 修改修改单单的的汇总汇总版)版)中华人民共
2、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4 年 12 月 3 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7001-2004- 2 -前 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 2003年 6 月提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起草意向,2003 年 8 月委托中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就本规则的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组织调研工作。2004 年 4 月特种设备局正式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特检中心)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特检中心委托协会按任务书的要求具体负责起草组织工作。协会于 2004 年 5 月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在前
3、期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形成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草案。2004 年 6 月由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424 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于 2004 年 8 月在北京再次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04 年 9 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4 年 10 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本规则考虑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历史、现状和发展情况,坚持从事法定检验的检验机构(自检机构除外)
4、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对不同类别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性质、责任、规模、资源条件、能力和管理提出了具体和明确的要求,并根据现实情况适度调整了检验(核准)项目,以达到规范核准行政行为的目的。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中心所苏州分所 吴绳武、李 宁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院 李伟忠广东省特种设备监测中心 卜四清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 赵云峰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王祖悦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 李新成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中心所 周国庆、强天鹏中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协会 沈 钢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 管 坚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7001-20
5、04- 3 -目 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基本条件(1)第三章 核准程序(2)第四章 附则(3)附件 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4)附件 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8)附件 3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25)附件 4 特种设备检验责任确认证明(3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7001-2004- 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 ,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所述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型式试验机构除外)
6、的核准。第三条 核准分为首次核准、增项核准、换证核准。第四条 经过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方可从事核准项目内的检验检测工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见附件 1。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核准机关。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并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含只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的检验机构),颁发核准证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和丙三类。对获得核准的机构,分别简称为甲类、乙类
7、和丙类机构,其中,乙类和丙类机构只能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限定的区域内从事检验工作。第二章 基本条件第六条 申请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和中央企业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二)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7001-2004- 5 -(三)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场地、装备和检测试验手段;(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且有效实施;(五)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并且认真执行。
8、具体条件见附件 2。第三章 核准程序第七条 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合并重组的机构,按附件 3 的规定执行。第八条 检验检测核准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申请机构应当登录负责受理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业务系统,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见附件 4,以下简称申请书),并附以下扫描资料(PDF 或者 JPG格式)提出申请:(一)申请书封面(加盖申请机构公章);(二)申请书中的“申请核准项目”(机构法人代表人签字,加盖机构公章);(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五)现有核准证书(不适用于首次申请);(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
9、系文件目录(也可为其他电子文本)。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核准申请的综合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在申请书封面右下角盖章)。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网上申请而以纸质文件方式进行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以及前款(三)至(六)项资料的复印件。第九条 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核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核准机关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意受理的,向申请机构出具受理决定书;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机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第十条 申请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申请不予以受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
10、范 TSG Z7001-2004- 6 -(一) 无法人证书或者检验检测人员未按规定办理执业注册的;(二)基本条件未达到本规则第六条要求;(三)未通过核准,1 年内再次提出申请;(四)其他影响申请受理的情况。第十一条 申请机构收到受理通知后,应当约请经过国家质检总局认定并且公布的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申请已经被受理的申请机构,约请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的规定要求,完成所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检测工作。第十二条 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的要求,对申请机构实施鉴定评审,并且向申请机构通报鉴定评审情况。第十三条 评审机构应当对鉴定评审的真
11、实性、公正性和有效性负责。第十四条 评审机构实施鉴定评审时,发现申请资料严重失实,应当终止鉴定评审,并且在 5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核准实施机关。第十五条 申请机构自受理之日起 12 个月内未约请鉴定评审的,本次受理自行失效。第十六条 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机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核准机关对资料进行审核,并且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决定:(一)申请机构满足核准要求,予以批准;(二)申请机构不满足核准要求,不予以批准,并且书面告知申请机构;(三)鉴定评审资料不齐全或者鉴定评审过程不符合程序规定,应当要求评审机构在 3 个工作日内做出补充说明或者 10 个工作日内重新安
12、排鉴定评审;(四)对鉴定评审报告或申请机构的条件有疑问,可以进行现场核查确认。第十七条 对予以批准的申请机构,由核准机关颁发核准证 ,有分支机构的,核准证还应当注明分支机构的名称和地址。第十八条 审批和发证工作应当在核准实施机关接到鉴定评审资料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四章 附 则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7001-2004- 7 -第十九条 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其机构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分支机构等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核准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同时告知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于机构地址搬迁、改制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
13、如期换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核准有效期满30 日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 1 年。延续时间在下一个核准有效期内扣除。第二十条 申请机构对核准工作有异议,应当在审批决定做出之日起 30 日内,向核准实施机关提出申诉。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 200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国质检锅2001148 号)同时废止。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7001-2004- 8 -附件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序号核准项目 代码核准项目备 注1GJ1监督检验2GD1
14、额定蒸汽压力大于 22MPa 的蒸汽锅炉定期检验3GJ2监督检验4GD2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 22MPa 的蒸汽锅 炉定期检验5GJ3监督检验6GD3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 9.82MPa 的蒸汽 锅炉定期检验7GJ4监督检验8GD4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额定蒸汽压 力小于等于 2.45MPa 的蒸汽锅炉定期检验9RJ1监督检验10RD1超高压容器定期检验11RJ2监督检验12RD2球形储罐定期检验13RJ3监督检验14RD3第三类压力容器定期检验15RJ4监督检验16RD4第一、二类压力容器定期检验17RJ5监督检验18RD5氧舱 定期检验19RD6铁路罐车定期检验20RD7汽车罐车(低
15、温、罐式集装箱等)定期检验注明品种21RD8压力容器长管拖车定期检验含集装管束22DJ1监督检验23DD1长输(油气)管道 定期检验24DJ2督检验监25DD2公用管道 定期检验26DJ3监督检验27DD3工业管道 定期检验28DJ4压力管道管道元件监督检验29KJ1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元件监督检验30KJ2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元件监督检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7001-2004- 9 -序号核准项目 代码核准项目备 注31JD1发电锅炉的水质定期检验参数不限32JD2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 2.5MPa 锅 炉的水质定期检验33JD3锅炉水 (介)质
16、处理有机热载体炉的介质定期检验34PD1无缝气瓶定期检验35PD2焊接气瓶定期检验注明品种36PD3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37PD4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38PD5特种气瓶(缠绕、低温、车载等)定期检验注明品种39PJ1气瓶各类气瓶监督检验40FD1整定压力等于或者大于 10MPa 的安全阀定期校验41FD2安全阀整定压力小于 10MPa 的安全阀定期校验含在线校验 应当注明, 未注明则不 含42TJ1监督检验43TD1电梯各类电梯定期检验注明是否含 防爆电梯44QJ1监督检验45QD1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定期检验注明品种、 是否含防爆46QJ2监督检验47QD2塔式起重机、桅杆起重机、旋臂起
17、重机定期检验注明品种48QJ3监督检验49QD3流动式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定期检验注明品种50QJ4监督检验51QD4门座式起重机定期检验52QJ5监督检验53QD5升降机定期检验注明品种54QJ6监督检验55QD6缆索起重机定期检验56QJ7监督检验57QD7轻小型起重设备定期检验注明是否含 防爆58QJ8监督检验59QD8起重机械机械式停车设备定期检验60NJ1监督检验61ND1场(厂) 内专用 机动车 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定期检验注明是否含 防爆62YJ1监督检验63YD1A 级游乐设施定期检验64YJ2游乐 设施 B、C 级游乐设施监督检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7001-
18、2004- 10 -序号核准项目 代码核准项目备 注65YD2定期检验66SJ1监督检验67SD1各类客运索道定期检验68SJ2监督检验69SD2客运 索道 单线固定抱索器式、拖牵式客运索道定期检验70RBI基于风险的检验定期检验注明限定范 围注:(1)甲类机构,可以申请所有的核准项目。(2)乙类机构可以申请的项目,GJ3(限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 3.82MPa)、GD3(限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 3.82MPa)、GJ4、GD4、RJ2(限 400m3及以下)、RD2(限 400m3及以下)、RJ3(限 100m3及以下且设计压力小于 10MPa)、RD3(限 100m3及以下且设计压力小
19、于 10MPa)、RJ4、RD4、DJ2、DD2、DJ3、DD3、PD1、PD2、PD3、PD4、PD5、PJ1、FD1、FD2、JD1、JD2、JD3、TJ1、TD1、QJ1、QD1、QJ2、QD2、QJ3、QD3、QJ4、QD4、QJ5、QD5、QJ6、QD6、QJ7、QD7、QJ8、QD8、NJ1、ND1。(3)丙类机构可以申请的项目,GJ4、GD4、RJ4、RD4、DJ2、DD2、DJ3、DD3、PD1、PD2、PD3、PD4、PD5、PJ1、FD2、JD2、TJ1、TD1、QJ1、QD1、QJ2、QD2、QD3、QJ5、QD5、QJ6、QD6、QD7、ND1。二、无损检测核准项目分类
20、表序 号核准项目代码核准项目RT射线照相检测2UT超声检测3MT磁粉检测4PT液体渗透检测5ET电磁检测6AE声发射检测7TOFD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8MFL漏磁检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7001-2004- 11 -附件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一、自检机构一、自检机构( (综合检验机构综合检验机构) )(一)申请核准从事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自检机构),其申请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是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申请人首次申请自检机构核准时,其所拥有相应类别特种设备的数量一般应当达到表1 的规定。表表 1 1 所拥有特种设备的最低数量要求所
21、拥有特种设备的最低数量要求设备名称最低数量锅炉500 台压力容器1000 台压力管道500km起重机械1000 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 辆500 辆(二)申请核准的自检机构应当是申请人组织机构中具有独立建制的常设机构,该机构应当不受来自申请人行政管理或者组织内部其他部门的压力和影响,能够独立、规范地从事定期检验工作。(三)申请人应当提供书面保证与承诺:一旦获得核准,对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承担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定期检验以及其他相关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关于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的规定,建立与之相关的检验管理和数据交换系统;在无法按时履行定期检验责任时,立即告知设备登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
22、部门,不以任何形式自行分包所负责的定期检验工作。(四)具有一定的规模。1.专职人员不少于 8 人;2.检验仪器装备总值(原值)不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下同) 。(五)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力量。1.机构负责人,有其所属法人单位所授予的工作范围与责任说明书和正式授权书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7001-2004- 12 -(任命书) ,有较强的管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熟悉相应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2.技术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验师及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 5 年及以上,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3.质量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验师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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