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doc.doc
《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doc.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doc.doc(1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09 年 7 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我校各级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及管理学十一个学科门类及各类专业学位授予。医学门类的个别学科、专业,可根据研究生所学课程内容、研究课题以及原有的基础,授予理学学位。第三条本细则也适用于各类专业学位。各类专业学位亦可按照各专业学位试行办法或专业学位全国教学(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实施细则。第四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根据国家有
2、关政策和学校实际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守学术规范,在本校学习并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门技术水平者,经我校审查同意,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使用同一篇学位论文重复申请学位。凡因考试作弊或违反学术规范而受到处分的不得授予学位。第二章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第五条学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本科毕业,或通过法定的其他学习途径本科毕业,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第六条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
3、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一)掌握有关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三)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第七条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一)掌握有关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学位论文有独到的见解;(四)能运用第一外国语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撰写专业文章及参加学术
4、交流活动。第三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八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及研究生院主要负责人、各学科、专业的知名学者、研究生指导教师代表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 25 名成员组成,主席一般由校长担任,任期 23 年。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研究生院会同有关单位提名,学校审批,报教育部备案。根据学科性质成立文科、理工科、医科 3 个学位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分委员会一般由 715 位正高职称的专家组成。学位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并设秘书 1 人。学位分委员会的产生由研究生院会同有关单位提名,报校长批准。按单位或学科成立学位评议组,协助学位分委员会工作。学位评议组由 715名
5、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正高职称人员总数不低于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召集人由学院(包括中心、医院、直属系,以下简称院系)的行政正职领导(院长、中心主任、系主任、所长等)担任。评议组成员的产生由所涉及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提名,经研究生院协调汇总后,报校长批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研究生院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可委托教务处办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年 6 月 24 日、12 月 28 日举行会议,审核与通过授予各级学位的人员名单。其他非例行性会议,由研究生院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决定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学位评议组召开会议时,出席
6、会议的人数应达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所作出的决议方为有效。第九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二)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五)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六)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七)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八)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九)审批新增研究生导师名单;作出撤销不称职人员的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决定。(十)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7、。第十条学位分委员会的职责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并受其委托,履行下列职责:(一)审议学位评议组报送的申请博士学位、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和资料,并就是否批准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二)审核学士学位名单,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授予学位的建议。(三)提请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建议。(四)审议遴选博士生导师名单,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遴选博士生导师的建议名单。(五)提请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撤销不称职人员的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建议。(六)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七)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关于学位授予方面的其他事
8、项。第十一条学位评议组的主要职责协助学位分委员会开展工作,并受其委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会同学院(包括中心、医院、直属系,以下简称院系)商定学位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二)审查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三)审议申请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人员的思想品德、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情况,并就是否批准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向分委员会提出建议。(四)提请分委会审议撤销已授学位问题,并提供有关资料。(五)对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人员进行初审,并就是否批准提出建议;审议并通过新增硕士生导师资格名单。(六)提请分委员会作出撤销不称职人员的博士生导师、硕士生
9、导师资格的建议。(七)向分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八)处理分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学位授予方面的其他事项。第四章学位申请第十二条学士学位的申请本校应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及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由学位评议组对其在学期间的思想品德表现、课程学习及毕业论文的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审核,按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及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于校评定委员会开会 10 天前,将建议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名单报教务处备案和复核,再提交学位分委员会审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第十三条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申请(一)学位申请条件本校硕士、博士研究生(含专业学位),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项要
10、求,成绩达到本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博士研究生获得学位前必须在国内外重要刊物发表不少于 1 篇学术论文,该论文应为博士学位论文的部分内容,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应为中山大学(学术论文在发表前应交导师审阅)。各学位评议组可根据学科的特点,对本学科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提出不低于本规定标准的具体要求。对于未能达到要求的研究生,其学位申请不能提交学位评议组审议。凡在我校攻读学位的外单位在职人员,其在学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中,以中山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论文篇数须符合我校所在学科申请学位所要求的最低论文篇数,对于实验在我校完成的所有科研成果,均应以我校为成果署名权单位。硕士研究生
11、获得学位前,是否要求发表学术论文及具体规定均由各学科评议组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二)学位申请程序1.学位申请者填写答辩申请书,经所在院系进行资格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学位办公室。2.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3.学位评议组审查、学位分委员会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三)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条件和手续,按中山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实施细则执行。第五章学位课程考试和要求第十四条学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要求(一)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的课程要求,按照中山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执行。(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的课程要求,按照中山大学授
12、予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执行。(三)网络(现代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的课程要求,按照中山大学授予网络(现代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执行。第十五条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要求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应按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每门必修课的成绩须达 70 分以上(含 70 分),选修课达 60 分以上(含 60 分),方可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关于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的具体要求,按照中山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中山大学临床医学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实施细则和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业考核管理规定执行。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其课程考试和要求,按中山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实
13、施细则执行。第十六条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要求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应按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要求必修课成绩均达 70 分以上(含 70 分),选修课达 60 分以上(含 60 分),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关于博士学位课程考试的其他具体要求,按照中山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中山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试行办法、中山大学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试行办法、中山大学临床医学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实施细则和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业考核管理规定执行。申请人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14、,可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此项规定应从严掌握。第六章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第十七条学位论文的格式学位论文应由申请者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其选题应属于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范畴。除外国语言文学专业外,其他专业的学位论文一般应用中文撰写。论文撰写参照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要求执行。论文中如引用他人的论点或数据资料以及非众所周知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必须要注明出处,引用合作者的观点或研究成果时,要加注说明,否则将被视为剽窃行为。凡引用他人文字资料连续超过 250 个字符而无注明出处者,可视为抄袭行为。第十八条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硕士学位论文篇幅一般为 13 万字,论文摘要一般不超过 12字。论文水平
15、应达到下列要求:(一)论文应对学术发展或国民经济建设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二)论文应体现作者基本掌握本学科领域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一定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三)论文内容应反映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四)论文要符合科学研究的规范,作者应对研究课题有自己的新见解或新成果,结论应符合逻辑。专业学位的学位论文按照各专业学位培养方案或专业学位全国教学(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博士学位论文篇幅一般不超过 15 万字,论文摘要一般不超过 2000 字。论文水平应达到下列要求:(一)论文应对科学、技术、国民经济建设或社会其他方面有较大的理论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山大学 学位 授予 授与 工作 细则 doc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