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远郊区县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导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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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编制办法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编制办法【试行试行】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092009 年年 5 5 月月2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 发展战略 .2第三章 基础设施规划 .4第四章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5第五章 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6第六章 环境影响评价 .7第七章 近期建设规划 .7第八章 实施措施 .7附 件 1:规划成果要求.8附 件 2 :规划文本、说明书和图纸要求.8附 件 3:文本和说明书参考格式.91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推进陕西省城乡一体化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提高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加
2、快我省农业产业化、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指导开展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指导陕西省行政辖区内设区的市、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的编制。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将设区的市、县(市)行政辖区划定为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的规划范围。第三条第三条 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城镇规模和空间发展布局;产业定位和发展目标;生态涵养、农田保护和村庄布点等土地利用范围;综合交通设施布局;划定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明确风景名胜、水源保护、基本农田和五线(道路红线、市政黄线、绿地绿线、水域蓝线、历史文化保护紫线)等强制性内容;规划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
3、卫、电信等区域基础设施以及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第四条第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作为指导城乡统筹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和行动计划,是政府调控城乡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是指导同级城市、镇(乡) 、村规划的编制依据。编制设区的市、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应当依据本地区城镇体系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同时与交通、环保、教育、卫生、电力、水利、农业、林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第五条第五条 编制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政府组织、部门
4、合作、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编制设区的市、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确定整体地域的发展定位与战略,综合布局城乡发展空间和基础设施,制定空间管制措施,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突出地方特色,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保障公共安全。第六条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近期规划一般为五年,同时对远景规划提出设想。2第七条第七条 编制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对涉及区域协调发展、长期保障的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必须严
5、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第八条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设区的市、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审批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规划、环境保护、交通、土地利用等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设区的市、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设区的市、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报送审批时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和根据
6、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设区的市、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审批前,审批机关应当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批准后三十日内,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第九条 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县域现状总人口 20 万以上的设区的市、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编制单位规划资质等级必须为甲级。编制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技术资料。第二章第二章 发展战略发展战略第十条第
7、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应明确在陕西省(陕北地区、关中地区、陕南地区)三大区域内的发展定位。明确县(市)在市域内与主城区和其他相邻地域的发展关系,提出县(市)城镇化和工业化的主要动力、主要方向和整体速度。3结合区域发展的需要,确定区域空间开发的方向与类别,明确区域空间的结构和开发模式。按照缩小城乡差距、以城带乡的思路,明确城乡一体化应对的核心问题,提出相关发展思路。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结合设区的市、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纲要,明确区域的发展目标。发展目标应包括经济发展目标、社会发展目标、区域基础设施发展目标、社会公共设施发展目标、生态环境发展目标等方面。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以各设区的市、县(市)近几
8、年常住人口统计为依据,结合经济发展态势和未来的发展目标,预测近期和远期的人口规模。分析乡村人口的外流状况,确定乡村人口规模发展目标,引导乡村人口适度聚集。以规划编制前一年的城镇化水平数据为基准,根据近几年城镇化水平的发展态势,结合设区的市、县(市)经济发展态势和未来的发展目标,预测城镇化水平。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提出农业产业化发展道路设想,并针对特色农业进行功能布局。坚持工业发展方向与生态环境规划相一致的原则,倡导产业进园区发展模式,提出重点工业空间发展规模与布局设想。结合自身情况,选择第三产业发展的重点产业类型。确定第三产业发展地域空间布局以及商贸、物流等行业网络结点设置。依托历史文化、风景名
9、胜、民族民俗等资源优势,提出发展建议。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产业协调发展要明确一、二、三产业的产业链模式以及在地域空间上的联系。产业协调发展要明确产业分工与协作发展的途径,突出地区产业特色以及相应的功能定位。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应对城镇化发展进行详细论述,内容宜包括城镇化的推进时序和推进途径。结合设区的市、县(市)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人口流动等方面,制定出适宜的城镇化推进途径和时序。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明确城乡一体化空间发展原则,分析战略性空间资源的现状,针对战略性空间资源的保护和利用需要,提出城乡空间的结构和发展战略,在此基础上提出城镇协调发展空间分区,并提出发展要求。第十七条
10、第十七条 提出各城、镇(乡) 、村的人口规划规模、等级和职能的结构性4安排,可按照中心城区、重点镇、一般镇(或乡) 、中心村进行设置。针对不同等级,对重点城镇提出其在区域中的发展定位、用地标准、规模和产业发展重点。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对各行政村按照中心村和基层村的行政村体系进行规划。提出行政村撤并的建议意见,明确重点发展、限制发展和需要撤并的村庄。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从保护生态环境、空间资源和优化空间结构等方面研究提出设区的市、县(市)城乡一体化空间管制的原则和目标。提出空间管制分区原则和标准,结合规划要求,明确城镇建设区、乡村建设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控
11、制区等管制分区的范围和面积,分别提出基本管制要求与措施。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开展生态功能区划,确定城乡生态区域的功能定位,协调环境与经济、人口的发展关系。根据环境问题的相似性、环境整治方向的一致性、城乡人群的活动方式以及对环境的要求,对城乡空间进行综合生态功能分区,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要求。提出生态保育、生态恢复与生态建设的发展原则和目标。构建合理的生态网络和区域绿地系统,优化城乡空间结构,提出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治理、大气环境治理、面源污染治理、固体废弃物防治、自然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补偿机制的生态建设规划对策。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提出城乡生态保护规划管理对策、水环境综合防治;提出放射源环境安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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