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修改对照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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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修改对照表专专利利代代理理管管理理办办法法 ( 70 号号令令)专专利利代代理理管管理理办办法法修修改改草草案案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完善专利代理制度,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保障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依法执业,根据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以及其他
2、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 、 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进行管理和监督。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组织、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规范执行专利法 、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规范执业行为,严格行业自律,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第二条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依法依法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管理和监督。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三条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权局应当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机制,
3、按照公平应当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机制,按照公平公正公公正公开、依法有序、透明高效的原则对专利代理开、依法有序、透明高效的原则对专利代理执业活动进行执业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检查和监督。第四条第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可以依法成立和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参加加全国性或者地方性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全国性或者地方性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专利代理行业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是专利代理师的是社会团体法人,是专利代理师的自律性组织,其成立应当依法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律性组织,其成立应当依法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受业务主管单位监督指导。并受业务主管单位监督指导。专利代
4、理行业组织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应当制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全国性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全国性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专利代理行业组织的业务主的业务主管单位。管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是本行政区域是本行政区域地地方性专利代理行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方性专利代理行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2 - -第五条第五条 专利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法规和本办法和本办法,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诚实守信,规诚实守信,规范执业,
5、提升专利代理质量,范执业,提升专利代理质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专和专利代理行业正常秩序利代理行业正常秩序。第第六六条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产权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制定制定政策政策、建立机制等、建立机制等措施,支持措施,支持引导引导专利代理机构为小微企业以及无收入或专利代理机构为小微企业以及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发明人、设计人提供专利代理援助服务。者低收入的发明人、设计人提供专利代理援助服务。鼓励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和专利代理机构利用自身资鼓励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和专利代理机构利用自身资源开展专
6、利代理援助工作。源开展专利代理援助工作。第第七七条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和专利代理公共信息发布,方权局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和专利代理公共信息发布,方便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和公众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便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和公众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办理事务、查询信息。统办理事务、查询信息。第二章第二章 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停业和撤销变更、停业和撤销第二章第二章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机构第第八八条条 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承接专利申请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
7、可,不得承接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业务,也不得以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和宣告专利权无效业务,也不得以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师的名义办理专利代理业务。代理师的名义办理专利代理业务。第三条第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或者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 3 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 5 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第第九九条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普通合伙企业、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普通合伙企业、
8、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等等。合伙人、股东。合伙人、股东应当为中国公民。应当为中国公民。3 - -第四条第四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二)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三)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 3 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第第十十条条 合伙企业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合伙企业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可证的,应当具备下
9、列条件:(一)有符合本办(一)有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称;(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四)有(四)有两两名以上合伙人;名以上合伙人;(五)合伙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五)合伙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两年以上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第十第十一一条条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办(一)有符合本办法第十法第十四四条规条规定的专
10、利代理机构名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称;(二)有书面公司章程;(二)有书面公司章程;(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四)有五名以上股东;(四)有五名以上股东;(五)五分之四以上股东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具(五)五分之四以上股东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第十第十二二条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备下列条件:(一一)有独立的经营场所;)有独立的经营场所;(二二)有三)有三名名以上合伙人或者专职律师具有专利代理以上合伙人
11、或者专职律师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师资格证。第五条第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二)具有 2 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三)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四)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五)品行良好。合并至第九、十条合并至第九、十条4 - -第六条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三)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 2 年的;(四)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 第五条规定
12、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 3 年的;(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第十第十三三条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股东:(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三三)不能专职)不能专职在专利代理机构工作在专利代理机构工作;(四四)专利代理机构被撤销、吊销执业许可证专利代理机构被撤销、吊销执业许可证的,的,其其合伙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合伙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专利代理机构新任合伙人或者股东、法定代表人。在专利代理机构新任合伙人或者股东、法定代表人。第七条第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
13、有和使用一个名称。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 “专利代理事务所”、 “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第十第十四四条条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选择、使用一个名称。除除律师事务所外,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律师事务所外,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专利代专利代理理”或者或者“知识产权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等字样。等字样。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的名称由专利代理机构全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和“办
14、事处办事处” “分公司分公司”或者或者“分所分所”等组成。等组成。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可以使用该律师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事务所的名称。5 - -第八条第八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表;(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四)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和离退休证件复印件;(五)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六)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提
15、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二)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三)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五)专利代理人的律师执业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上述证明材料应当是在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或开办专利代理业务之前的 6 个月内出具的证明材料。第十第十五五条条 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应当通过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应当通过专利代理管理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书和下列申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书和下列申请材
16、料:请材料:(一(一)合伙企业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工商营)合伙企业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和合伙人身份证件扫描件;业执照、合伙协议和合伙人身份证件扫描件;(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工(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股东身份证件扫描件;商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股东身份证件扫描件;(三)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三)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证的合伙人、专职律师身份证的合伙人、专职律师身份证件扫描件扫描件件。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7、。必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必要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原件进行核实。要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原件进行核实。6 - -第九条第九条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程序如下:(一)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 30日内作出批准决定,通知上报的省、自治
18、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并向新设立的机构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重新进行审查。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批。第十第十六六条条 本办法第十本办法第十五五条所述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条所述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9、视为视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该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该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书面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向申请人颁发专利代理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向申请人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构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
20、并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说明理由。第十条第十条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章程、合伙人或者股东等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30 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变更,同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变更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后生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发现专利代理机构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办理。第十第十七七条条 专利代理机构名称、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名称、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律师事务所具有执行事务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律师事务所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合伙人或者专职律师等事项专利代
21、理师资格证的合伙人或者专职律师等事项发生变化发生变化的,应当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于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变更手续。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作更手续。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相应决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变更。出相应决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变更。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专利代理机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信息应当与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信息一致。第十第十八八条条 专利代理机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信息应当与企业登记管理部门或者司法行政机关的登记企业登记管理部门或者司法行政机关的登记信息一致。7 - -第十二条第十二
22、条专利代理机构停业或者撤销的,应当在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事项后,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知识产权局申请。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将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及标识牌交回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停业或撤销手续。第十第十九九条条 专利代理机构解散或者不再办理专利代理业专利代理机构解散或者不再办理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在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业务后,向国家知务的,应当在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业务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手续。识产权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手续。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机构注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注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执业许
23、执业许可证被撤销可证被撤销、吊销的,应当在吊销的,应当在营业执照注销或者营业执照注销或者接到撤销接到撤销、吊销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委托人,与委托人解除委吊销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委托人,与委托人解除委托,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托,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手续。未妥善处理全部专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手续。未妥善处理全部专利代理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股东不得办理专利代理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股东不得办理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变更。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变更。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专利代理机构在本省内设立办事机构的
24、,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经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专利代理机构跨省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在获得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同意后,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经批准的,由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申请设立办事机构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设立时间满 2 年以上;(二)具有 10 名以上专利代理人;(三)未被列入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办理专利代专利代理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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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 代理 管理办法 修改 对照 对比 比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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