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页岩气勘查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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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附件 污染排放统筹资金收取、返还及 环境质量达标奖励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落实省政府关于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的通知 (苏政发2016158 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污染排放统筹资金的收取、返还及环境质量达标奖励,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污染排放统筹资金的收取、返还及环境质量达标奖励,分别以各设区市(仅指市区) 、县(市) (以下简称“各市、县”)为对象,统一通过一般公共预算中省与市县财政结算办理。第三条 省财政依据各市、县上年度排放的污染物总量和省政府确定的统筹标准,计算确定各市、县应上缴的本年度污染排放统筹资金数额,通过列“其他结算上解污染排放统筹资金上解”结算项目
2、办理收取。污染物总量是指“通知”规定的各项污染物排放总和,由省环保厅提供。第四条省财政依据省环保厅提供的各市、县上年度污染物减排考核结果和“通知”规定的返还比例,计算确定各市、县应予返还的污染排放统筹资金数额。其中,完成“通知”规定的各项污染物减排任务的,按收取该地区污染排放统筹- 2 -资金额的 40%予以返还;有一项未完成的,返还比例降低5 个百分点,以此类推。返还资金通过列“结算补助收入污染排放统筹资金返还及奖励”结算项目办理返还。第五条省财政依据省环保厅提供的各市、县上年度环境质量指标任务完成情况和“通知”规定的奖励比例,计算确定各市、县环境质量达标奖励金额。其中,对细颗粒物(PM2.5)浓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考核断面达标率等指标均达到省定任务的,分别按收取该地区污染排放统筹资金的 10%、10%和 20%进行奖励;有一项未达到省定任务的,取消相应奖励。奖励资金通过列“结算补助收入污染排放统筹资金返还及奖励”结算项目办理下达。第六条 返还的污染排放统筹资金和环境质量达标奖励资金,按照“通知”规定全部用于环境治理与保护,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对未按规定要求使用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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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江苏省 页岩 勘查 开发 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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