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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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番禺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实施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粤教基函201263 号)、 印发广州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穗府办201144 号)和广州市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完善番禺区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推进我区学前教育发展,保障我区户籍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和权利,现结合我区实际就我区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一、资助对象(一)在经番禺区教育局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含幼儿班,不含托儿所、托儿班,下同)、村集体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广州户籍 36 岁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残疾家庭儿童)及
2、其他优抚对象。资助对象需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1.广州本地户籍;2.在经区教育局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村集体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3.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低保家庭儿童。须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给其父母的有效的广州市番禺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广州市番禺区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2)孤儿。须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儿童福利证。 2 (3)残疾儿童(残疾家庭儿童)。须提供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4)烈士子女。须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烈士子女证明。(5)特殊困难家庭儿童。因重大疾病、意外灾难等原因导致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须有实际居住地镇政府(街道办)、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共同出具的因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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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番禺 学前教育 资助 赞助 制度 轨制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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