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征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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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BXSD00-2018-0006 象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象山县征地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 象政发201898 号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象山县征地补偿安置规定已经县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象山县人民政府 2018 年 4 月 27 日 象山县征地补偿安置规定第一条 为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 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办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 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
2、本生活 保障办法 (省政府令 264 号)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 (浙土资发 201728 号) 、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土地公告的通知 (浙府法 发201735 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统一征地事务所负责全县土地的征收工作;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障和就业促进工 作;县农林局负责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的变更、收回、注销工作;各镇乡(街道)负责征收土 地的具体政策处理工作;有关部门和业主单位必须积极配合镇乡(街道)做
3、好相关工作;意向用地单位不得以任何 名义直接支付征地补偿相关费用。 第四条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在全县范围内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实另行补偿(具体见附件 2) 。 “区片综合地 价”分三级,补偿标准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 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因素确定,并按区片级别、地类划分为 6 个补偿安置标准,具体见下表: 象山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区片综合地价区片级别地 类 合计 (万元/亩)土地补偿费(万元/亩)安置补助费 (万元/亩)耕地6.
4、03.03.0一级林地、未利用地3.01.51.5耕地5.32.652.65二级林地、未利用地2.651.3251.325三级耕地4.62.32.3- 2 -林地、未利用地2.31.151.15建设用地、园地和其它农用地参照耕地补偿标准。飞地参照邻近地块同类土地标准。 一级区片:丹东街道、丹西街道滨海大道以北地块,包括爵溪街道赵岙隧道、前岙隧道以西、滨海大道以北 土地。 二级区片:丹东街道、丹西街道滨海大道以南,东陈乡松岙隧道以北区域;爵溪街道除一级区片以外土地; 石浦镇以海宁路中心线为界,向北延伸至沿海南线,遇山以 50 米等高线为界,直至渔港北路、渔港中路、渔港 南路所围成的封闭区域;墙头
5、镇、大徐镇。 三级区片:东陈乡松岙隧道以南区域、石浦镇除二级区片以外土地、西周、贤庠、鹤浦、新桥、定塘、涂茨、 泗洲头、茅洋、晓塘、高塘、黄避岙。 第五条 征地补偿安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告知征地情况。征收组织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 (二)确认征地调查结果。镇乡(街道)对拟征土地的地类、权属、面积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 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及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组织听证。县国土资源局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有申请 听证的权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听
6、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等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 证。 (四)依法组织报批。县国土资源局将拟征收的土地编制征收土地方案上报审批。 (五)三公告一登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浙 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土地公告的通知 (浙府法发201735 号)的规定实施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方案公告(批前)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后) ,公告张贴需有两位以上国土资源 部门工作人员的现场张贴情况记录和两位以上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出具的公告张贴证明。 (六)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县国土资源局在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及时、全额拨付征地补偿安
7、置费用。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按期全额支付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收土地,否则被征收土 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拒绝建设单位使用该土地。 (七)依法变更、收回、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征收土地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变 更、解除、终止土地山林承包合同,县农林局依法变更、收回、注销被征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 (八)交出被征收的土地。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后应即时交付被征收的 土地,并做好被征地人员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地。镇乡(街道)负责做好供地前相关政策处理工作, 保证被征收土地顺利供地。 第六条 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
8、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人员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补 助和村集体公益事业,不得平分到户。 第七条 征地补偿资金的使用、分配办法,依照法定程序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决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报所在地镇乡(街道)备案。 镇乡(街道)负责对征地补偿款的使用进行具体指导;县农办、农林、民政等部门负责对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私分、截留、拖欠。 第九条 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工作由人社局另行制订办法。 第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
9、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 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 (中发20174 号)实施后新增的在基本农田上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鱼的,其投入一律 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的,可以提出协调、裁决申请。征地补偿安置 争议不影响土地征收方案的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县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征地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 (象政发 2014140 号)同时废止。附件:1.象山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分布图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3 -附件 1 象山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分布图- 4 -附件 2 青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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