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医科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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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方医科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仪器设备的采购管理,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仪器设备采购工作主要包括:设备采购计划的论证、审批、市场调研、价格谈判(政府招标采购)、签订购货合同、交货验收等环节。进口仪器设备还需要办理报关免税、委托进口代理、商检索赔等有关手续。第三条 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由一名校领导主管,归口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管理。各院(系)设备管理人员,配合学校设备管理部门协调本单位的设备采购工作。第四条 校本部的教学、科研、办公设备,无论何种经费来源,应当归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采购。医疗设备需要国际招标采购的设备(X 线诊断设备、超声诊断设
2、备、直线加速器、MRI、PET、CT、ECT 等),由学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组织国际招标采购。其他设备由医院设备管理部门组织采购。设备管理部门采购设备应当严格按照我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及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采购单价在 10 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申购单位填写南方医科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申请表,报设备管理部门审批后,由设备管理部门和申购单位组成不少于 3 人的采购小组,进行采购。第六条 校本部采购单价在 10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医院采购 50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先由申购单位填写南方医科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申请表,院(系)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上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学校设备管理
3、委员会论证,通过论证后执行。第七条 校本部采购单台价格大于 10 万元的仪器设备或价值 30 万元以上的批量物资设备(如政府招标采购经费限额有调整,以当年省政府招标采购目录的规定为准),应当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上报省教育厅进行政府采购。第八条 由设备主管部门与供货商签订合同。进口仪器设备必须委托资信可靠的外贸公司签订外贸合同。未经设备主管部门签字盖章(购货合同章)的设备购货合同,财务部门不予付款。第九条 进口贵重仪器设备,需要出国考察或进行技术培训的,必须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呈主管校领导批准,再按外事程序进行审批。第十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归口管理学校进口仪器设备的减免税工作。校本部的减免税进口设备报关手续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管理。医院办理进口设备减免税手续先填写南方医科大学科教用品免税申请表,再由医院逐级审批,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加盖学校公章后上报海关。根据海关规定,医疗设备办理减免税手续,必须将购置设备经费先汇入学校帐户,设备监管期内必须入学校资产账。第十一条 减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应严格遵守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必须直接用于教学、科研工作,且数量要合理。在海关监管期限5 年内不得转让或改变用途。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有第一军医大学相关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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