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城市化转地非农建设用地后续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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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宝安区城市化转地非农建设用地后续管理 暂行办法(2014 年修订)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非农建设用地后续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集约节约用地,维护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 (深府1993283 号) 、 关于印发的通知 (深府2004102 号,以下简称深府2004102 号文) 、 关于印发的通知 (深府200565 号) ,结合关于印发的通知 (深宝府200556 号)及宝安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非农建设用地是指根据深府2004102 号文规定所确定的指标中已划定或未落实的非农建设用地。非农建设用地未落实指标的
2、划定、已划定非农建设用地范围的调整置换及开发建设,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条 非农建设用地的后续管理应遵循保障规划实施、维护社区权益、集约节约利用的原则,鼓励通过整体统筹、城市更新等方式解决非农建设用地问题。第四条第四条 本办法涉及非农建设用地原地开发、用地单位由原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变更至其自然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由规划国土驻宝安管理部门直接审定后实施。2对于已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在用地功能不变的前提下,因少部分面积冲突(冲突部分未超过原用地规模 15%且未超过 3000 平方米)而对原范围进行微调的,由规划国土驻宝安管理部门审定,并报区政府成立的原农村集体城市化转地非农建设用地落
3、地位置调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 )备案后实施。其他涉及非农建设用地事宜,由区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第五条第五条 涉及非农建设用地后续管理事宜,应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提出申请,辖区街道办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文件,相关审批程序按本办法第四条执行。属城市更新项目的,按城市更新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第六条 经核实社区非农建设用地台账,存在非农建设用地未落实指标需要划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未落实非农建设工商用地优先在城市更新项目中划定;(二)不能在城市更新项目中落实的,参照宝安区原有划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划定。拟划定的非农建设工商用地原则上按等面积确定用地规模,如规划为居住、
4、商业或办公的空地,按六五折确定用地规模;(三)非农建设用地未落实指标原则上在本社区内划定。第七条第七条 因城市更新项目需要调入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已纳入年度制定计划,已通过项目专项规划审3查的城市更新项目,可申请调入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二)非农建设用地等面积调入更新范围;(三)仅计调入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不另行制作用地方案图,原有批准的方案图和批复注销,并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核减相应的指标;(四)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分期的,按分期的可出让建设用地面积等比例分摊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分期的,该项目中原已落地的非农建设用地,可依本办法申请将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落实到项目内的
5、特定分期。 第八条第八条 城市更新项目中超过该项目中已出让的用地面积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应优先在原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内保留,确实无法保留的,则可用于本社区范围内其它城市更新项目,本社区范围内确无其它更新项目的,可申请按本办法第十条处理,但城市更新项目中已将该超过部分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作为审批条件的除外。第九条第九条 已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可原地开发利用的,其局部调整及开发建设按下列规定处理,调整后剩余指标按未落实指标在台账中给予保留:(一)只有少部分面积冲突需要调整的非农建设用地(如建筑物跨红线、与已批用地或规划冲突等) ,可优先结合用地周边现状及规划情况,在不超过原用地面积的前提下进行优化调整,不
6、在优化调整后范围内的用地由政府收回;(二)经优化调整后,对于冲突部分超过原用地规模415%或冲突面积超过 3000 平方米的,冲突部分可申请异地调整;冲突部分未超过原用地规模 15%且冲突面积未超过3000 平方米的,冲突部分用地由政府收回,相应指标按本办法第十一条处理;(三)未建用地可按原用地规模、已生效规划的相关要求办理规划、用地等手续后进行开发建设;(四)已建工商用地可申报纳入城市更新计划,按城市更新的有关规定处理;若自行拆除重建的,须严格按生效规划实施并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五)本条涉及由政府收回的用地,其地上建筑物涉及拆除重建的,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拆除地上建筑物并理清相应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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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安区 城市化 建设 用地 后续 管理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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