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可撤销婚姻制度_王梦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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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制园地 法制博览 LEGALITY VISION 2015 01( 下 ) 论可撤销婚姻制度 王梦 莹 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 , 辽 宁 大 连 116081 113 摘 要 : 可撤销婚姻制度是我国在 2001 年修正 的 婚姻 法 中新增加的制 度 。 该项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我国立法在处理违法婚姻上 的 空 白 ,使得我国处理违法婚姻有了统一的标 准 , 促进了我国婚姻关 系 良性发 展 , 保证了我国婚姻家庭的质 量 。 然 而 , 我 国 婚姻 法 对可撤销 婚 姻制度的规定过于简 单 , 其仍存在法定事由范围过 窄 、 请求 权 主体单一等缺 陷 , 为 此 , 笔者将重点研究
2、可撤销婚姻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建 议 , 以求完善我国可撤销婚姻制 度 。 关键词 : 可撤销婚姻 ; 胁迫 中图分类号 : D923 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2095 4379 ( 2015) 03 0113 02 作者简 介 : 王梦 莹 ( 1990 ) , 辽宁大连 人 , 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 生 。 一 、 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概 念 、 历史沿革以及立法现状 “ 可撤 销 婚 姻 , 是 指 虽 已 成 立 但 违 反 法 定 的 有 效 要 件 ( 主要是指私益要件 ) 在撤销权人依法申请撤销时有关机关 应予以撤销的婚 姻 。 ” 1 可撤销婚 姻 制度是从无效
3、婚姻制度 中 演 化 而 来 的 , 大 部 分婚姻法 学者认 为 , 无效婚姻制度来源于欧洲中世纪的 寺 院 法 。 寺院法盛行时 期 , 基督教奉行禁止离婚主 义 , 但 是 这并不绝 对 , 如果婚姻双方当事人具有无法持续婚姻的法 定事 由 , 经过 教 会批准可以离 婚 。 “从一定意义上来 说 , 当 时 婚姻无效 制度和别居制度一 样 , 是作为禁止离婚的救济 手段而得到重视和应用 的 。 ” 2 我 国 1950 年 和 1980 年 的 婚姻 法 均未明文规定可 撤 销婚姻制 度 , 而我国对无效 婚 姻制度 的第一次规定是 在 1986 年颁布 的 婚姻登 记办 法 。 19
4、94 年 , 最高人民法院 发 出了关于适用 新 的 婚姻登记管理条 例 的通 知 , 我国的 无 效婚姻制度略见雏形 。 但以上单行条例和司法解释都只是 笼统地对无效婚姻进行规 定 , 并没有建立可撤销婚姻制 度 。 我 国 2001 年 婚姻 法 建 立 了可撤销 婚姻制 度 , 它在 一 定 程度上统 一了处罚违法婚姻的标 准 , 弥补了我国立法关 于处理可撤销婚姻案件的空 白 。 新修 正 的 婚姻 法 对可 撤 销婚姻的 法 定事 由 、 请求主 体 、 受理机 关 、 时效以 及 法 律 后 果都做出了明确的规 定 , 体现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原 则 , 维 护 了法律的权 威 , 对
5、预防违法婚姻的发生具有很大作 用 。 二 、 现行可撤销婚姻制度存在的问 题 ( 一 ) 可撤销婚姻法定事由的范围过窄 在世界范 围 内 , 实行相对无效的婚姻 制 度 以 及 实 行 二 元制的国 家 , 可撤销婚姻 的法定事由主要包括因欺 诈 、 胁 迫 而结 婚 、 不 人 道 、 未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结婚 等 , 可 撤 销 婚 姻的法定 事 由范围应当比无效婚姻更为广 泛 。 同 时 , 纵 观 世 界各国立 法例也可以发 现 , 很多在过去属于无效婚姻的 事由 , 现在也变成为 可 撤销婚姻的法定事 由 。 例如在英 国 , 精神错乱原是无效婚姻的法定事 由 , 现 在 ( 197
6、3 年婚姻诉 讼 法 ) 则规定为可撤销婚姻 的法定事 由 。 由此不难得 出 , 我 国 的可撤销婚姻的法定范围过于狭窄 。 ( 二 ) 可撤销婚姻请求权主体单一 根据我 国 婚姻 法 的规 定 , 因受胁迫而 请求撤销婚 姻 的 , 只能是被胁迫一方 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 人 。 然 而 , 在 实 际情况 中 , 胁迫人的范围 是广泛 的 , 他可以是婚姻当事人 一 方 , 也可以 是婚姻关系第三 人 。 胁迫可以是婚 姻 中 一 方 当 事人胁迫另一方当事人 ; 一方当事人的父母或者近亲属胁 迫另一方当事人 ; 第三人胁迫婚姻关系的双方 当 事 人 。 那 么 , 在第三人胁迫 时 ,
7、谁是 婚姻 撤销权的主体 呢 ? 另 外 , 婚 姻 法 规 定 , 如果被非法限制 人身自由的当 事人被长期非 法 限制人身自 由 , 那么就不 能自己申请撤销婚 姻 , 如此一来 被 胁迫当事人的利益就很难得到有效保障 。 ( 三 ) 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存在缺陷 在我 国 , 可 撤 销婚姻的撤销方法采 取 以 诉 讼 的 方 式 来 进 行 。 “法律对此类形成之 诉 权作出 规 定 , 是为了对权利 行 使加以控 制 , 也是为了避免在形成行为是否有效方面出 现 不确定 性 。 ” 3 但 是 , 我国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对可撤销 婚 姻进行处 理 。 “从婚姻登记 机 关的性 质来
8、看 , 其撤销婚姻 与 其职权相 悖 。 ” 4 从 我 国 的 婚姻登记条 例 来 看 , 婚姻登 记 机关的职权 应当是结婚登 记 , 婚姻登记行为是确认男女 双 方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或确认男女双方解除夫妻权利义务 关 系 , 其只能对当事人的 申请进行形式审 查 , 而绝非实质 性 的审 查 。 然 而 , 因胁迫而提请撤销婚姻的事实 审 查 应 该 属 于实质性审 查 , 且其容易涉及民事侵权甚至刑事犯罪等 问 题 , 将撤销婚姻纳入婚姻登记机关显然并不可 取 。 从婚姻登记机关能够受理的撤销婚 姻 的 案 件 上 来 看 , 其必须是受 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 养 、 财
9、产 以及债务等 问 题 , 这也就是说仅仅受胁迫状况属实是不 够 的 。 然而从现实情况上 看 , 被撤销婚姻的双方当事 人 , 因 为 长期同 居 , 可能不涉及子 女问 题 , 但是必然会涉及财产的处 理 ,这类案件婚姻登记机 关是无法依职权解决 的 , 当事人 向 该机关申请也毫无意义 。 三 、 我国可撤销婚姻制度完善的立法建 议 ( 一 ) 扩大可撤销婚姻法定事由的范围 综上分 析 , 我国应当 结合自己的国 情 , 顺应国际发展 的 潮 流 , 扩 大 可 撤 销 婚 姻 的 范 围 , 充分体现人文主义立 法 理念 。 首 先 , 应 该 将欺诈作 为 可 撤 销 婚 姻 的 法
10、 定 事 由 。 胁 迫 行为违背了 受胁迫人的真实意 愿 , 因而作为可撤销婚姻 的 法定事 由 。 相较而 言 , 欺 诈也是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表 现 , 现 实生活 中 , 因欺诈而结婚 的现象更是时有发 生 , 理应将欺 诈 列入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 形 。 在此基础 上 , 我国应当明 确 ( 下转第 112 页 ) 112 2015 01( 下 ) 法制博览 LEGALITY VISION 法制园地 的立法 中 , 要格外重视网 络服务商需要承担的责 任 , 限制 其 对 于用户个 人信息的支配 权 , 因为用户隐私权泄露的很大 风险在于 此 。 同 时 , 也要加大对于侵犯他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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