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录用警务辅助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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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录用警务辅助人员考察工作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录用警务辅助人员考察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部分节选)(部分节选)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录用警务辅助人员考察工作,根据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 15 号)、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全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 意见(虞政办发2017127 号)、 绍兴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实 施细则(试行)(绍公网传 2017526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 细则。第五条第五条 考察的重点是了解掌握考察对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 能力素质、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
2、律、职位匹配等方面的情况和 报考期间的表现,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 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以及 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相关情况。 上述所称的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指考察对象的配偶、父母(含 共同生活的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年满 16 周岁的子女(含非 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养子女和有抚养送行的继子女)、年满 16 周岁的 兄弟姐妹(含同父异母和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 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限绍兴市范围内)。第十条第十条 考察对象本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用: (一)(一)有证据证明(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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