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工程管理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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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青黄城管2017292 号 签发人:肖 政 青岛市黄岛区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市政道路设施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设施精细化管理工作,实现市政道路管理的精细化、制度化、科学化、长效化、标准化,根据区政府工作部署和要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程标准,我局制定了市政道路设施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青岛市黄岛区城市管理局2017 年 9 月 7 日- 2 -青岛市黄岛区城市管理局 市政道路设施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1.1.总总 则则1.1 为加强市政道路设施养护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市政道路设施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家、
2、省、市等市政道路设施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所称市政道路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市政道路设施)是指纳入区财政资金预算范围,由黄岛区城市管理局管理的车行道、人行道、路名牌、隔离护栏、限高架、路沿石、界石、挡车柱、桥梁、桥涵、过街天桥、挡土墙及车行道和人行道上的排水检查井、收水井、雨水箅子等设施;1.3 市政道路设施养护管理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青岛市城市道路技术导则、青岛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管理标准、青岛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技术标准、青岛市占掘路工程管理标准等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范
3、、规程、标准。1.4 主管部门:市政道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为黄岛区城市管理局,设施管理部门为黄岛区市政公用管理办公室,具体日常工作负责部门为区市政公用管理办公室的设施管理业务科室。1.5 养护单位:指受黄岛区城市管理局委托对市政道路设施- 3 -进行维护作业的单位。1.6 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对养护单位日常养护工作的监督考核等工作。养护单位负责对市政道路设施进行日常巡查、监管、维修、养护等工作。2.2.巡查管理巡查管理2.1 巡巡查查内容:内容:养护单位根据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对市政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经常性巡查。2.1.1 道路设施经常性巡查:应对结构变化、
4、道路施工作业情况、各种标志及其附属设施等状况进行检查。宜以目测为主,并现场填写市政公用设施巡查日报表(附件 2)道路每日巡查表。巡查管理包括下列内容:2.1.1.1 路面及附属设施外观完好情况:沉陷、坑槽、拥包、车辙、松散、搓板、翻浆、错台、检查井框与路面高差、剥落、啃边、缺失、破损、淤塞等损坏;2.1.1.2 市政道路上的排水检查井、雨水箅子及周边路面缺失、损坏等情况;2.1.1.3 路面积水情况。2.1.1.4 路基沉陷、变形、破损等。2.1.1.5 护栏、隔离墩、安全岛、人行指示牌、爆闪灯、防撞桶等设施损坏和整洁情况。2.1.1.6 路名牌损坏情况。- 4 -2.1.1.7 违法占掘路施
5、工、拆除、移动、损毁道路中央隔离设施及道路附属设施等;违法占压、损毁排水设施及私自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等。2.1.1.8 重大活动保障路线范围内道路设施的完好情况。2.1.1.9 检查在市政道路范围内的施工作业对市政道路设施的影响,包括改建、扩建、翻建、大中修等建设项目对市政道路设施及排水设施的影响,做好建设项目施工作业过程的监管工作,留存好检查监管影像资料。2.1.1.10 其他损坏及不正常现象。2.1.2 桥梁(涵)、隧道及挡土墙的经常性巡查:应对结构变异、桥及桥区施工作业情况的检查和桥面系、限载标志、限高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等状况进行日常巡检。宜以目测为主,并现场填写城市桥梁日常巡检日报表(附
6、件 3)城市桥梁每日巡检表,巡查管理包括下列内容:2.1.2.1 桥面系及附属结构物的外观情况:(1)平整性、裂缝、局部坑槽、拥包、车辙、桥头跳车;桥面泄水孔的堵塞、缺损;(2)人行道铺装、栏杆扶手、端柱等部位的污秽、破损、缺失、露筋、锈蚀等;(3)墩台、锥坡、翼墙的局部开裂、破损、塌陷等。 (4)防撞体、隔离墩、防眩板、隔音墙等的设施损坏、缺失、整洁等;- 5 -(5)限高架、爆闪灯等设施的损坏、锈蚀等。(6)桥名牌、桥梁限载、限高标志完好情况。2.1.2.2 上下部结构异常变化、缺陷、变形、沉降、位移,伸缩装置的阻塞、破损、联结松动等情况。 2.1.2.3 桥梁安全区域内,各类违规占压情况
7、。2.1.2.4 巡查在桥区内的施工作业情况。2.1.2.5 隧道内面板、各种标牌等设施的损坏、整洁情况。2.1.2.6 挡土墙面层脱落、钢筋锈蚀,压顶、警示柱、排水设施损坏及排水不畅等情况。2.1.2.7 其他较明显的损坏及不正常现象。2.1.3 巡查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建(构)筑物、亭体、杆件、箱体等设施;擅自在桥梁(天桥)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擅自在桥梁(天桥)架设管线;桥涵区域内违章施工作业。2.1.4 已巡查发现的隐患问题的处置情况。2.1.5 主管部门安排的其他巡查工作。2.2 巡巡查频查频次:次:经常性巡查应按道路桥梁的类别、级别、养护等级分别制定巡查周期。2.2.1 精细化
8、管理示范路、精细化管理达标路、迎宾路、主干道、重点区域、等养护的桥梁、隔离护栏、限高架、挡土墙每日巡查一遍。2.2.2 次干道及其桥梁每两日巡查一遍。2.2.3 其他道路、桥梁及附属设施至少每 3 日巡查一遍。- 6 -2.2.4 违法占掘路施工、拆除、移动、损毁道路中央隔离设施及道路附属设施情况,违法占压、损毁排水设施及私自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等。每日巡查一遍,直至处置完毕。2.2.5 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建(构)筑物、亭体、杆件、箱体等设施;擅自在桥梁(天桥)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擅自在桥梁(天桥)架设管线;桥涵区域内违章施工作业。每日巡查一遍,直至处置完毕。2.2.6 舆情、投诉及已发现
9、的安全隐患问题每日巡查一遍,直至处置完毕。2.3 巡巡查查要求要求2.3.1 养护单位须按网格化管理工作要求,成立道路桥梁设施专业巡查队伍,东西区巡查网格划分均不得低于 8 个网格,每个网格内至少 2 名巡查人员,网格要划分合理、符合要求、责任明确,建立网格责任人和监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并落实。自本细则发布日期始半个月内,完成巡查队伍组建、巡查车辆配备和制度建设。2.3.2 东西区巡查队伍应至少有 1 名经过培训的专职道路桥梁管理人员或有一定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巡查人员应具备素质高、年富力强、熟悉道路桥梁相关知识等条件。2.3.3 养护单位应建立完善巡线制度,强化网格员的发现、
10、报告职责和考核管理,对发现问题、报告不及时或工作失职的,- 7 -予以处罚或辞退。采取人机结合等多种措施,实现市政交通干道、重要排水管线等全程监控。2.3.4 自本细则发布日期始一个月内,养护单位应完成巡查人员业务培训,使其具备基本的道路桥梁专业知识,熟悉道路桥梁结构;熟悉道路桥梁的常见病害,并能辨别病害的发展情况是否会对道路桥梁结构产生不利影响;熟悉道路桥梁的基本巡查内容。2.3.5 巡查人员应统一工作服,警示背心,进入施工现场时须戴安全帽。2.3.6 巡查人员须配合设施管理业务科室查看现场等工作。2.3.7 巡查责任必须落实到个人,建立巡查情况台账明细,巡查人员对本人负责巡查路段的市政道路
11、设施进行往返巡视,并做好详细的巡查日志;养护单位负责将当天巡查记录汇总整理,巡查记录内容须表达准确、清楚。2.3.8 每周一 17:00 前,养护单位将上周市政道路设施安全隐患和违法占掘路巡查监管记录、市政桥梁日常巡查监管记录电子版材料(详见附件 4、附件 5),提报道路设施管理部门业务科室;每月的 5 日前,将上述材料纸质版经制表人、巡查负责人、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提报设施管理业务科室。手写巡查记录档案存于养护单位备查。2.4 问题处问题处置置2.4.1 对巡查发现的设施病害,根据工程量大小、病害的严- 8 -重程度进行分类提报维修。2.4.2 巡查过程当发现道路沉陷、坑洼、空洞或大于
12、 100mm的错台护栏损坏、限高架损毁以及井盖、雨水口箅子丢失等影响道路桥梁安全运行和交通安全情况时,第一发现人应立即上报,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警示标志,并应在现场监视,养护单位应在当日组织维修,将情况报设施管理业务科室。2.4.3 巡查中发现违法占掘路施工、拆除、移动、损毁道路中央隔离设施及道路附属设施、占压、损毁排水设施及私自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等情况,须当场采取措施制止并下发整改意见通知书(详细见附件 6,下同)责令其整改,同时向区执法部门举报,并全程跟踪整改情况。保留现场处置的影像、文字等资料,将相关情况记录在巡查记录中,报设施管理业务科室2.4.4 发现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建(构)筑物
13、、亭体、杆件、箱体等设施;擅自在桥梁(天桥)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擅自在桥梁(天桥)架设管线;桥涵区域内违章施工作业。须当场采取措施制止,同时向区执法部门举报,并全程跟踪整改情况。保留现场处置的影像、文字等资料,将相关情况记录在巡查记录中,报设施管理业务科室。2.4.5 道路巡查人员发现违法占压、损毁排水设施及私自接入市政管网等情况,应通知排水巡查人员及时处置。2.4.6 巡查中发现突发事件或重大安全隐患事件等问题,养护单位作为道路设施安全维护的第一责任人,应第一时间赶至- 9 -现场先行组织处置,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警示标志,并按照应急事件的处置程序进行应急处置,并根据事态发展将有关情
14、况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留好现场处置影像、文字资料,将相关情况记录在巡查记录中,报设施管理业务科室。2.5.占用挖掘道路的批后巡占用挖掘道路的批后巡查监查监管管2.5.1 市政道路养护单位应安排具备市政专业技术人员(东西区各 3 人)和满足巡查监管要求的车辆,每日对城市道路进行巡查监管,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挖掘城市道路单位的沟槽恢复过程进行监管,发现违法违规和不符合技术规范的行为及时制止,报设施管理业务科室和区执法部门。2.5.2 巡查监管包括对施工前围挡、公示牌、警示标志设置,沟槽开挖范围、原有管线情况、回填材料、分层夯实情况、回填时管线保护措施、施工期间安全文明施工
15、情况、工期及对非开挖区域道路设施的损坏情况等全过程监管。2.5.3 占掘路施工审批项目每日巡查一遍。2.5.4 自本细则发布半个月内,养护单位将占掘路巡查监管部门、人员、车辆等情况,报设施管理业务科室。2.5.5 巡查人员需配合设施管理业务科室进行占掘路日常检查。2.5.6 每周一 17:00 前,将占掘路审批后巡查监管记录(详见附件 7)电子版材料,提报道路设施管理部门业务科室;每月- 10 -的 5 日前,将上述纸质版材料经制表人、巡查负责人、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提报道路设施管理部门业务科室。2.6 巡巡查监查监管管2.6.1 设施管理业务科室每周对养护单位网格巡查工作进行定期、不定
16、期抽查检查。每月对日常养护内业资料进行检查。2.6.2 抽查发现网格巡查人员未到岗到位的,无巡查记录等未到巡查要求问题,巡查记录内容与现场情况不符的、巡查内容中相关问题未及时发现或上报不及时的等巡查上报弄虚作假等问题,在本月设施考核中予以扣分。3.3.维修管理维修管理3.1 维维修安排修安排3.1.1 计划维修:养护单位根据道路桥梁的巡查情况制定维修计划,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维修:每季度末月的 15 日前提报维修计划表,包括维修项目名称、项目位置、维修内容、维修标准、工程量、工期、预算值等内容。设施管理业务科室应及时组织对每个项目现场复核论证,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实施。3.1.2 专项维修:上级领
17、导安排的应急维修、市、区下达的专项维修、雨后或雪后的集中维修,按照 3.1.1 要求执行,维修审批表提报时间可根据需要调整。养护单位应对重要桥梁或遇恶劣天气、汛期、雨季、冰冻等特修工程量提出相应的养护措施。3.1.3 零星维修: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群众举报投诉、主- 11 -管部门领导安排的小型临时任务、其他应急工作等设施日常零修,采取巡视随发现问题随维修的方式,安全隐患问题,1 日内采取安全措施,3 日内维修完毕;不存在安全隐患的,精细化示范路、迎宾路、重点区域范围内设施发现问题后,2 日内维修完毕,其他范围内设施 3-5 日内维修完毕。巡查记录须与维修记录保持一致。群众举报投诉、主管部门
18、领导安排的小型临时任务、其他应急工作按照相关时限要求完成。情况特殊的,养护单位向设施管理部门说明情况。3.1.4 桥梁和挡土墙维修:一是养护单位根据市政道路设施管理部门提供的桥梁和挡土墙检测报告,自收到报告日期始,15个工作日内制定可行的年度维修计划,报设施管理业务科室审核,维修计划包含维修项目、维修工程量、估算费用、维修时限等内容。D 级桥应力争上半年完成维修,年内必须进场维修。其他桥梁按照计划完成维修。二是日常巡查发现的存在安全隐患的零星维修问题,三日内须进场维修,确保市政道路设施安全。3.1.5 占掘路恢复:养护单位应根据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占掘路项目审批时限,制定连续的基层和面层恢复计划
19、,并按照占掘路相关规定完成路面恢复。3.1.6 每月的 5 日前,将上月完成的维修项目报设施管理业务科室,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位置、维修项目及工程量、结算资料、维修前、中、后照片等内容。设施管理业务科室对维修项目组织检查、验收。- 12 -3.2 维维修工修工艺艺和和质质量量3.2.1 小修项目设施维修应符合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青岛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技术标准等相关要求。3.2.2 大中修项目设施维修应符合青岛市城市道路技术导则等相关文件要求。3.2.3 设施养护单位应加强施工管理,做好施工前、中、后三个环节的影像资料留存。3.3 安全文明施工安全文明施工3.3.1 养护单
20、位要加道路施工的安全保护措施,在施工前办理交警部门手续,在施工现场醒目处悬挂施工标志牌、公示牌,设置交通安全护栏和警示标志,保证安全和质量。3.3.2 车行道维修原则上在夜间施工,白天恢复通行,养护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手续,施工时间为晚 10 点至早 5 点,可提前 1 小时开始准备工作。3.3.3 养护维修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施工废料日产日清。设施维修施工管理人员必须熟知相关操作规程,坚持按章作业,作业人员统一着装,自觉遵守交通管理制度,确保作业安全。3.3.4 施工现场符合青岛市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等相关要求。3.4 占挖掘道路恢复占挖掘道路恢复
21、- 13 -3.4.1 养护单位沟槽恢复水泥混凝土路面按整块水泥砼板修复;沥青混凝土路面和人行道板按沟槽开挖标准宽度,基层和面层两侧各增加相应宽度与原道路依次搭接:当开挖深度大于 1m 时,基层为 3040cm ,面层为 4050cm;当开挖深度小于等于 1m 时,基层为 2530cm ,面层为 3040cm。当掘路宽度超过道路1/3 车行道宽度时,应按半幅车行道宽度恢复路面;当掘路宽度超过 1/2 车行道宽度时,应按全幅车行道宽度恢复路面。3.4.2 养护单位要加强掘路恢复施工的安全保护措施,在占挖掘现场醒目处悬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标志牌、公示牌,设置交通安全护栏和警示标志,保证安全和质
22、量。3.4.3 车行道掘路恢复应在夜间施工,白天恢复通行,养护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手续,施工时间为晚 10 点至早 5 点,可提前 1 小时开始准备工作。3.4.4 车行道横向过路沟槽养护单位应在基层和面层养生期间覆盖钢板,恢复道路通行。并尽早完成路面的修复。中心城区的掘路修复应当采取快速修复技术。城市道路结构层面层恢复完成后,由市政道路设施管理部门及时组织验收。3.4.5 占掘路恢复应符合青岛市黄岛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青岛市占掘路施工管理标准等相关规定。3.4.6 设施养护单位应加强施工管理,做好施工前、中、后三个环节的影像资料留存。- 14
23、 -3.5 维维修修监监督管理督管理3.5.1 道路设施管理部门每周对维修项目的施工工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进度等抽查、监管、考核。3.5.2 维修工程量不实的,此类项目不予签证认可。3.5.3 维修质量不合格的项目,不予签证认可。3.5.4 安全文明施工不到位的,在考核中予以扣分。3.5.5 计划维修、专项维修、零星维修等项目维修时限不符合要求的,在考核中予以扣分。3.5.6 设施维修及占掘路基层和面层恢复完成后,养护单位及时通知市政道路设施管理部门组织验收。4.4.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4.1 养护单位须建立道路桥梁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一路一档”“一桥一档”电子信息化管
24、理。自本细则发布日期始 1 个月内完成系统建设。4.2 信息系统平台软件功能应包括道路桥梁档案电子化(含移交、巡查、维修、检测等数据)、桥梁 24 小时视频监控、桥梁结构健康监测、手机 APP 巡查系统、桥梁超载车辆监控等功能。4.3 信息系统硬件配备应包括监控室、桥梁应力应变结构构件健康监测装置、桥梁 24 小时视频监控装置、手机 APP、桥头超载车辆电子监控装置等。4.4 系统须达到道路桥梁移交、巡查、维修、检测、应急处置等档案电子化;重点桥梁及重型车辆通行的桥梁设置 24 小时视- 15 -频监控装置;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桥梁设置应力应变结构构件健康监测装置等要求。本系统建成后须接入设施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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