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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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国科基发字 200291 号 教育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科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为了加强我国基础研究基地建设,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建设和管理,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情况、遇到的新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二 00 二年四月二日 附件: 2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摘自国家重点实验室网页,200
2、2 年 4 月发布) https:/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 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第三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 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 新性研究。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第四条 实验室是依托大学、科研院所和其他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的科 研实体。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第二章 职 责第五条 国家对实验室
3、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实 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2、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政策和规章,宏观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3、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消。组织实验室评估和考核。4、拨发有关经费。第六条 国务院部门(行业)或地方省市科技管理部门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 发展。 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行业、地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实验室的运行 和管理,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 3、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4、4、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3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实施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1、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 2、负责推荐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 主任及委员。 3、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部和主管部门做好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等。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 主管部门,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设立与建设第八条 为促进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科技可持续创新能力,加强基础研究基 地建设,稳定基础研究队伍,培养和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国家有计划、 有重点地装备、新建
5、和调整实验室。 第九条 实验室建设坚持“三高一优两重点”的原则。即高水平研究机构、高校 和高科技企业;优秀的部门(行业)或地方实验室;“两重点”指具有突击前 沿获取原始科学创新能力的专门学科实验室和集成关键性、原创性科学技术能 力的跨学科综合实验室。 第十条 科技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纲要,制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指 导实验室建设。 第十一条 申请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条件:1、一般为已运行、并对外开放 2 年以 上的部门(地方、高科技企业)重点实验室,在本领域中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特 色,能承担和完成国家重大科研任务;2、依托单位能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及 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3、主管部门能保证实验室
6、建设配套经费及建成后实验室 的运行经费。 第十二条 依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申报实验室由依托单位提出、主 管部门择优推荐(无主管部门的机构,可直接向科技部申报),并报送国家 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附件一),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 由申请单位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附件二),经主管部门初 审,报科技部批准立项。 第十三条 实验室立项后进入建设实施期,其国拨及配套经费应根据国家重点 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要求安排,主要用于购置先进仪器设备及必要软件等, 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应采用招标形式。 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应本着“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依托单位在 实施实验室建设
7、期间,要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进展情况,保证实验室人员的相4对稳定。建设期间实验室主任连续半年以上不在岗时,一般应及时调整并报主 管部门批准,特殊情况应报科技部核准。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 2 年。建成后,应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 部门初审后报科技部,科技部组织验收通过后予以批准。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新型科研组织形 式,支持实验室网络化的建设。 第四章 变更与调整第十七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 科技部可调整实验室的布局及结构,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消等。 第十八条 科技部争取有效的经费渠道支持实验室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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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重点 实验室 建设 管理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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