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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医人字201223 号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泰山医学院泰山医学院 教职工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教职工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各部门、各单位:现将泰山医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二年十一月七日主题词:人事人事 教职工教职工 出国出国 规定规定 通知通知 院长办公室 2012 年 11 月 7 日印发- 1 -(共印 60 份) 泰山医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促进学校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提高教师的国际交流能力和教学、科研水平,规范和完善我校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工作,确保良好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秩序,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
2、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我校教职工出国留学(攻读学位)、出国进修访问与合作研究、出国讲学、出国参加学术会议、出国考察(参观)、出国探亲(访友)、出国旅游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二、出国(境)类别根据派出单位及经费来源的不同,分以下四种:(一)国家公派:指按国家统一计划,面向全国招考、统一选拔,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教育部资助派出、省教育厅或由国家相关政府部门派出的留学及研究人员。(二)单位公派:指获得各种奖学金、贷学金及其他资助,或由学校承担相应费用(或定额资助),纳入学校公派计划,并经学校批准同意通过各种渠道派出从事进修访问、合作研究等的人员。(三)自费公派:指以学习
3、和联合研究为内容,符合专业学科建设方向,由本人自行联系,经学校同意派送出国(境)深造学习并自理费用的人员。(四)因私出国:指属于自筹经费且未列入国家、上级部门、学校计划的出国(境)人员,包括研修访问、攻读学位、陪读、探亲访友、旅游等。- 2 -三、公派出国(境)人员选派的原则和条件(一)公派出国人员选派的原则1、按需选派。坚持“按需选派、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方针,根据学校总体发展需要和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进行选派,向重点学科、新兴学科、重点实验室及新技术(科研)项目倾斜。2、择优选派。优先选派有事业心、有较强业务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3、按计划选派。学校坚持有
4、计划地进行选派,以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部门在保证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等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按条件进行推荐。(二)公派出国人员选派的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爱岗敬业,工作勤奋,锐意进取,发展潜力大,具有学成回国后在我校干事创业的事业心和责任感。2、原则上在校工作二年以上,在职攻读硕士或博士毕业后工作满二年以上。3、一年内出国(境)开会、考察一般不得超过 2 次,出国(境)时间累计一般不得超过 2 个月。4、曾获得公派长期(3 个月及以上)出国(境)人员,原则上回国后在校工作二年以上才能再次申请出国(境)。5、出国探亲访
5、友、旅游等应利用假期进行,工作期间一般不予批准。四、出国(境)审批程序(一)公派出国人员程序- 3 -1、申请人填写泰山医学院出国(境)及赴港、澳、台人员审批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出国审批表),并附申报出国的有关材料。2、申请人所在部门基层单位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在出国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3、科级及以上干部出国(境),报组织部签署意见。4、将出国审批表报人事处审核。5、校领导研究审批。6、各类申请出国人员,经学校批准后与学校签订出国协议书,约定返校期限、服务年限及有关事项,之后方可办理出国手续,否则视为自动离职。(二)职工因私出国(境)者,向所在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对方邀请函(附中文译
6、件)等,部门签署意见,科级及以上干部出国(境)报组织部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核,经校领导批准后本人方可办理出国手续。五、出国人员待遇(一)经学校批准的在职人员公派出国(境)进行短期考察、访问、出席国际会议等,不超过一个月并在批准期限内,其国家规定的工资、各类补贴和校内津贴等福利待遇照发。(二)经学校批准的长期公派出国(境)人员,出国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和各类补贴(不享受校内津贴),且工资和各种补贴由学校暂存,按期回校工作后根据协议予以补发。(三)非公派出国(境)人员(不含在职人员利用假期出国和离退休人员出国),自出国(境)的次月起,停发工资、各类补贴、校内津贴、各项福利及社保待遇,离校期间的各
7、种待遇回校后不予补发。(四)各类因公出国(境)人员申请延期者,在批准的延长期内,只- 4 -发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不发其他工资、各类补贴、校内津贴及各项福利待遇;因私出国人员一般不得申请延期。六、出国(境)人员管理(一)各类出国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自费出国攻读学位期限不超过三年。公派出国期限满三个月及以上、六个月及以上、一年及以上者,回国后在校服务期分别为二年、三年、五年;服务期内调出或辞职必须按 150%的比例赔偿未完成服务期应赔偿的工资、津贴及相关培养费用。(二)出国(境)期限满一个月及以上的人员,出国(境)前必须与学校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返校期限、服务年限等有
8、关事项;否则,视为自动离职,学校解除其人事关系。(三)公派出国人员不得擅自改变在国外的身份或转往其他国家,不得改变出访计划、行程或增加出访地区或国家,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如确因学习和工作需要者,须与学校事先取得联系,经学校批准后才能改变行程、计划和转往其他国家。(四)长期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期间,应与所在单位保持联系,至少每三个月汇报一次工作、学习情况,参加年度考核。所在单位应主动关心他们在国外的工作及生活情况,了解他们的学习和科研进展,把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并及时向他们通报学校的最新情况,做好出国人员按期回国的思想工作。(五)各类出国人员应严格遵守上级机关、学校批准的出国期限,按期
9、回国。如确因学习和工作需要及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出国(境)期限,应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一次,延期时间视原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六)出国人员按期回国后,应在一周内到所在部门(单位)和学- 5 -校人事处报到,汇报外出学习情况。(七)对未经批准延期(超出上级机关、学校批准期限)、或滞留国外逾期不归的各类出国人员,逾期满六个月及以上者按自动离职处理,学校解除其人事关系,不再保留岗位,其随调家属必须同时离岗、调出我校。(八)擅自出国、申请出国未获批准或虽获批准但未办理相关手续而离职、离岗的教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学校解除其人事关系,不再保留岗位。(九)公派出国人员按期回国报到上班者,其批准出国期间计算工龄和任职时间;逾期期间不计算工龄和任职时间。因私出国人员其出国期间不计算工龄和任职时间(利用假期出国除外)。七、其他(一)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二)本规定公布实施前已出国,未与学校签订协议或未办理出国手续的各类出国人员,由所在部门通知本人,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通过电子邮箱和传真等方式,60 日内到所在部门和人事处补签协议或补办出国相关手续。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学校解除其人事关系,不再保留岗位。(三)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之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