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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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南理工2009 号关于印发南京理工大学办公自动化系统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单位: 现将南京理工大学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暂行规定印发 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附件:1南京理工大学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暂行规定二九年十二月一日主题词:办公自动化 管理规定 通知南京理工大学 2009 年 12 月 1 日印发附件 1 南京理工大学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确保办公自动化系统顺利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2 -第二条 南京理工大学办公自动化系统是覆盖学校各部门的网上办公信息管理系统。通过该系统,可以实现校内网上收发文管理、会议管理、信息发布等日常办公
2、事务处理的基本平台和环境。第三条 学校办公室是系统运行的主管部门,学校机关、学院(系)和直附属单位为系统用户单位。各用户单位要明确系统运行的分管领导,并指定一人作为本部门系统管理员(学院(系)办公室主任为系统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帐户的管理,以及接受学校系统管理员的业务指导。第二章 系统用户第三条 办公自动化系统的用户是基于校园网用户的基础上根据教职工岗位设置的,并根据不同岗位拥有相应的权限。其用户范围具体包括:1. 校领导;2. 全体中层干部;3. 机关、直附属单位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员和学院(系)办公室主任;4. 校内二级单位因办公需要增设用户,向学校办公室提出申请。第四条 系统中用户拥有的权
3、限由学校办公室根据该用户所赋予的岗位职责分配,并根据岗位和分工的调整作相应调整。第五条 新增人员的开户和调离岗位人员的销户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办公室审核后,由校级系统管理员办理。第六条 用户享有使用自己权限范围内的功能,同时有义务处理每日的工作事务。第三章 系统中信息发布管理- 3 -第七条 信息发布反映了学校的日常工作情况,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设置信息发布栏目并确定各栏目的发布维护部门。第八条 办公自动化系统上的信息发布栏目分为通知公告、信息、文件、规章制度、一周主要活动安排、统计数据、通讯录等。除统计数据授权相关部门发布外,其它栏目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发布。各单位需要在信息发布栏发布信
4、息的,将材料发送到学校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审核后发布。第九条 所有在南京理工大学办公自动化系统上发布的信息必须是非涉密信息,必须经单位或校领导审核后方可发布。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利用他人用户名和密码发布信息。第四章 系统中电子公文的办理第十条 实施电子化办公后,除涉密公文外,学校发文办理均使用办公自动化系统。第十一条 学校向外和向下级行文,由发文主办单位在系统中创建新文稿后即启动一个发文办理流程。第十二条 公文办理每一环节的办理人可使用系统提供的功能完成各自应处理的工作,并在文件承办单上留下痕迹,办理人处理完自己应处理事务后,应将承办单发送给流程规定的下一人。如下一人有多人可供选择,则根据公文的
5、内容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来确定正确的发送对象。系统将以待办事宜的方式提醒接受方。接受方收到待办事宜后,应及时办理。第十三条 为保证公文处理的快捷性,有关人员应经常进入系统查看有无需要自己处理的事宜。第十四条 公文存档目前采用纸质载体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待条件成熟后再取消纸质载体。第五章 系统安全与保障- 4 -第十五条 系统管理员应采取实时监控、定期备份等措施,防止系统中数据的丢失和被非法使用,确保系统安全和正常使用。系统管理员应加强病毒监控,用户应定期查杀病毒,保障系统正常运转。第十六条 各用户应妥善保护自己的帐户资料。用户密码应经常更换,登录系统后因故离开应及时退出系统,以确保帐户安全。用户密
6、码遗失或遗忘应及时通知校级系统管理员,由校级系统管理员重新设定。第十七条 所有办公自动化系统用户要及时登录办公系统,处理待办事宜,接收邮件,查看信息,确保工作有序进行。系统用户在出差或请假期间,要授权有关工作人员代办相关工作。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09 年 12 月 1 日起执行。第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校办公室。附件 2 南京理工大学电子公文处理暂行规定- 5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教育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的通知(教厅综200126 号)、江苏省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02126 号)和关于印发南京理工大学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南理工党2
7、00819 号、南理工200815 号)等文件的精神,为规范我校办公自动化电子公文系统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电子公文是指以非纸质的电子文档为载体,以计算机为处理和存贮工具,以计算机网络为传递渠道的学校公文。第三条 电子公文处理须遵守现行的南京理工大学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第四条 我校电子公文处理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进行。第五条 秘密及秘密级以上公文不适用本规定。第二章 电子公文系统管理第六条 学校电子公文系统的系统管理由学校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第七条 信息档案中心负责对归档的电子公文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在技术上保证各类用户的查询利用。第八条 各单位办公自动化系统使用的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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