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ⅹⅹ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参考格式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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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江门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试行)江门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试行)量化标准量化标准序序 号号 违法违法 行为行为 违法违法 程度程度违法情节认定违法情节认定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种类及幅度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依据从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五)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危害后果不大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由粮食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一般处 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较重或者从重情节的
2、,应当对其 适用一般行政处罚。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由粮食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较重处 罚(一)多次或长期从事违法行为,或屡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 (二)违法数量、金额较大的违法行为; (三)阻挠、抗拒执法,或者恶意隐瞒事实,藏匿、销毁证据, 阻碍调查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依法较重处罚的行为。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并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的,违规数量 30 吨以下,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暂停粮食收购资格。1粮食收 购者未 执行国 家粮食 质量标 准从重处 罚(
3、一)因粮食质量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危及公共安全、 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二)涉嫌欺诈、拖欠售粮款、压级压价收购等坑农害农严重 损害农民利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 (三)严重扰乱粮食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不良影 响的违法行为; (四)严重违反国家政策,虚报库存,在必要时未执行国家最 低或最高库存标准,影响到粮食安全的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行为。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由粮食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 并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的, 违规数量 30 吨以上,可
4、以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 以下的罚款,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 格。粮食流通管理条 例第四十四条: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予以 警告,可以处 20 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予以暂 停或者取消粮食收 购资格。 粮食流通监督检 查暂行办法第二 十二条: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 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的,由粮食行政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 予以警告;警告后 仍不改正,并造成 农民或其他粮食生 产者的利益受到损 害的,可以处 10 万 元以下的罚款;违 规数量较大的,可 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由粮食 行政管理部门取消 粮食收购资格。2江门市粮食局行政处
5、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江门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量化标准量化标准序序 号号 违法违法 行为行为 违法违法 程度程度违法情节认定违法情节认定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种类及幅度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依据从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五)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危害后果不大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经售粮者 举报并查实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 以警告;欠付 1 个月以上 2 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 5 万元以
6、下的罚款。一般处 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较重或者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 适用一般行政处罚。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经售粮者 举报并查实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 以警告;欠付 2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较重处 罚(一)多次或长期从事违法行为,或屡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 (二)违法数量、金额较大的违法行为; (三)阻挠、抗拒执法,或者恶意隐瞒事实,藏匿、销毁证据, 阻碍调查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依法较重处罚的行为。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
7、告;欠付 3 个月以上的 4 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停粮食收购资格。.2粮食收 购者被 售粮者 举报未 及时支 付售粮 款从重处 罚(一)因粮食质量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危及公共安全、 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二)涉嫌欺诈、拖欠售粮款、压级压价收购等坑农害农严重 损害农民利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 (三)严重扰乱粮食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不良影 响的违法行为; (四)严重违反国家政策,虚报库存,在必要时未执行国家最 低或最高库存标准,影响到粮食安全的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
8、罚的行为。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欠付 4 个月以上,可以并处 1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流通管理条 例第四十四条: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予以 警告,可以处 20 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予以暂 停或者取消粮食收 购资格。 粮食流通监督检 查暂行办法第二 十三条:粮食收购 者未及时向售粮者 支付售粮款,经售 粮者举报并查实的,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予以 警告;欠付 1 个月 以上 2 个月以下的, 可以并处 5 万元以 下的罚款;欠付 2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
9、下的,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的罚款;欠付 3 个月以上的,可以 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暂 停或取消粮食收购 资格。3江门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江门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量化标准量化标准序序 号号 违法违法 行为行为 违法违法 程度程度违法情节认定违法情节认定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种类及幅度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依据从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五)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危害后果不大的
10、;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违规金额在 5 万元以下的,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 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较重或者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 适用一般行政处罚。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违规金额在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处 5 万元 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较重处 罚(一)多次或长期从事违法行为,或屡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 (二)违法数量、金额较大的违法行为; (三)阻挠、抗拒执法,或者恶意隐瞒事实,藏匿、销毁证据, 阻碍调查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依法较重处罚的行为。粮食收购者违反规
11、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违规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处 10 万 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暂停粮食收购 资格。3粮食收购者违 反规定 代扣、 代缴税、 费和其 他款项。从重处 罚(一)因粮食质量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危及公共安全、 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二)涉嫌欺诈、拖欠售粮款、压级压价收购等坑农害农严重 损害农民利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 (三)严重扰乱粮食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不良影 响的违法行为; (四)严重违反国家政策,虚报库存,在必要时未执行国家最 低或最高库存标准,影响到粮食安全的违法行为。 (五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行为。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违规金额在 15 万元以上的,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 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流通管理条 例第四十四条:由粮食行政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予以 警告,可以处 20 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予以暂 停或者取消粮食收 购资格。4江门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参考格式表)江门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参考格式表)量化标准量化标准序序 号号 违法违法 行为行为 违法违法 程度程度违法情节认定违法情节认定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种类及幅度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依据从轻处
13、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五)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危害后果不大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 2 年以上不足 3 年的,由粮 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 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较重或者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 适用一般行政处罚。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 1 年以上不足 2 年的,可以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较重处 罚(一)多次或长期从事违法行为,或屡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
14、(二)违法数量、金额较大的违法行为; (三)阻挠、抗拒执法,或者恶意隐瞒事实,藏匿、销毁证据, 阻碍调查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依法较重处罚的行为。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 1 年的,可以处 3 万元 以上 4 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暂停粮食收购资格。4从事粮 食收购、 销售、 储存、 加工的 粮食经营者以 及饲料、 工业用 粮企业 未建立 粮食经 营台帐 或粮食 经营台 账保留 时间不 足 3 年从重处 罚(一)因粮食质量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危及公共安全、 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二)涉嫌欺诈、拖欠售粮款、压级压价收购等坑农害农严重 损害农民
15、利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 (三)严重扰乱粮食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不良影 响的违法行为; (四)严重违反国家政策,虚报库存,在必要时未执行国家最 低或最高库存标准,影响到粮食安全的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行为。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 4 万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取消粮食收购资 格。粮食流通管理条 例第四十四条: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予以 警告,可以处 20 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予以暂 停或者取消粮食收 购资格。粮食流通监督检 查暂行办法第二 十五条:从事粮食 收购、销售、储存、 加工的经
16、营者以及 饲料、工业用粮企 业有下列情形的,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 门给予相应处罚: (一)未建立粮食 经营台账或粮食经 营台账保留时间不 足 3 年的,由粮食 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予以警告, 可以并处 5 万元以 下的罚款。5江门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参考格式表)江门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参考格式表)量化标准量化标准序序 号号 违法违法 行为行为 违法违法 程度程度违法情节认定违法情节认定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种类及幅度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依据从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在
17、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五)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危害后果不大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未依照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 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 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较重或者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 适用一般行政处罚。未依照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较重处 罚(一)多次或长期从事违法行为,或屡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 (二)违法数量、金额较大的违法行为; (三)阻挠、抗拒执法,或者恶意隐瞒事实,藏匿、销
18、毁证据, 阻碍调查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依法较重处罚的行为。未依照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蓄意虚 报、瞒报、拒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弄虚作 假的,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 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粮食收购资格。5从事粮 食收购、 销售、 储存、 加工的 粮食经 营者以 及饲料、 工业用 粮企业 未按照 规定报 送粮食 基本数 据和有 关情况。 从重处 罚(一)因粮食质量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危及公共安全、 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二)涉嫌欺诈、拖欠售粮款、压级压
19、价收购等坑农害农严重 损害农民利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 (三)严重扰乱粮食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不良影 响的违法行为; (四)严重违反国家政策,虚报库存,在必要时未执行国家最低或最高库存标准,影响到粮食安全的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行为。未依照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蓄意虚 报、瞒报、拒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弄虚作 假的,可以并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 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流通管理条 例第四十四条: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予以 警告,可
20、以处 20 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予以暂 停或者取消粮食收 购资格。粮食流通监督检 查暂行办法第二 十五条:(二)未 依照规定报送粮食 经营基本数据和有 关情况的,由粮食 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予以警告, 可以并处 2 万元以 下的罚款;蓄意虚 报、瞒报、拒报粮 食基本数据和有关 情况、弄虚作假的,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 门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6上述行为情节严重 的,对从事粮食收 购的经营者暂停或 者取消粮食收购资 格。江门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参考格式表)江门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参考格式表)量化标准量化标准序序 号号 违法违法 行为行为 违
21、法违法 程度程度违法情节认定违法情节认定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种类及幅度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依据从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五)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危害后果不大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违规数 量在 10 吨以下,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 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较重或者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 适用一般行政处罚。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违规数 量在 10 吨以上 20 吨以下的,
22、可以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较重处 罚(一)多次或长期从事违法行为,或屡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 (二)违法数量、金额较大的违法行为; (三)阻挠、抗拒执法,或者恶意隐瞒事实,藏匿、销毁证据, 阻碍调查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依法较重处罚的行为。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违规数 量在 20 吨以上 30 吨以下的,可以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委托单 位建议取消该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委托业 务,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粮食收购资格。6接受委 托的粮 食经营 者从事 政策性 用粮的 购销活 动未执 行国家 有关
23、政 策。从重处罚(一)因粮食质量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危及公共安全、 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二)涉嫌欺诈、拖欠售粮款、压级压价收购等坑农害农严重 损害农民利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违规数 量在 30 吨以上,可以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委托单位建议取消 该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委托业务,对从事粮食流通管理条 例第四十四条: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予以 警告,可以处 20 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予以暂 停或者取消粮食收 购资格。粮食流通监督检 查暂行办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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