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完善_沈旭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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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8 卷 第 4期 2007 年 12 月 江 苏 工 业 学 院 学 报 JO U RN AL O F JIAN GSU PO LY T ECHN IC UN IV ERSIT Y V ol. 8 N o. 4 Dec. 2007 论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完善 沈旭红 (江苏工业学院 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 江苏 常州 213164) 摘 要 : 我国的可撤销婚姻制度存在缺陷 , 应该规定欺诈为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 ; 根据不同情形确定可撤销婚姻请求权的主体 明确可撤销婚姻中有过错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 规范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 。 关键词 : 可撤销婚姻 ; 婚姻自由 ; 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
2、: D923. 9 文献标码 : A 文章编号 : 1672- 9048 ( 2007) 04- 0023- 03 我国的可撤销婚姻制度是 2001 年 婚姻法 修 正 案 中 新增 加 的 一 项 制 度 , 这 种 制 度 是 指 在 男 女 双 方当事人缔结婚姻时有违背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情 形 , 权利人可以请求有关机关予以撤销该婚姻的制 度 。 它 是对 违 法 婚 姻 的 否 定 , 为 保 护 当 事 人 的 婚 姻 自由权利 ,打击从事违法婚姻的人提供了法律依据 。 可 撤 销 婚姻 制 度 的 确 立 , 完 善 了 我 国 的 婚 姻 立 法 体 系 , 但还存在一些缺陷 ,
3、与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情况 存在着一定差距 ,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可操作性 。 需要在以下方面加以完善 。 一 、 规定欺诈为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 婚姻法 2001 年修正案第十一条规定 : 因胁迫 结婚的 , 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 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 从该规定看 , 作为可撤销婚姻 的原因在于一方当事人在缔结婚姻时被胁迫结婚 , 而违背了真实意愿 , 结婚的意思表示不自由 , 不是 当事人基于自身内心真实想法而作出的结婚决定 , 故本质是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 。 意思表示不自由可 分为欺诈和胁迫两种 ,现实生活中除存在胁迫外 ,还 存 在受欺 诈的情形 。 所以 , 现行婚姻 法
4、只将 “ 胁 迫 ” 作为撤销的原因 , 而未将欺诈作为撤销的原因 , 显然是顾此失彼 , 构成法律漏洞 , 理应加以修正 。 1 当事人受到欺诈表面上作出了愿意结婚的意思表 示 , 但这是基于对自己结婚对象提供的虚假信息的 相信而作出的决定 , 比如对方隐瞒真实身份 、 谎称 自己有钱有地位等 , 如果在得知真相的情况下就不 会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 。 立法者没有将欺诈的情形列入可撤销婚姻的范 围的理由有两种观点 , 第一种认为 : 因为欺诈的情 形非常复杂 , 有的欺诈 , 如隐瞒未到法定婚龄 、 禁 止结婚的疾病 、 已婚的欺骗未婚的 , 已规定为无效 婚姻 , 其他因欺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5、的 , 可以通过 离婚解除婚姻关系 。 2 第二种认为 : 受欺诈的一方当 事人从其内心讲还是自愿结婚的 , 而且欺诈在司法 实践中也不好掌握 。 3 第一种观点混淆了可撤销婚 姻与离婚的区别 ,可撤销婚姻是违法婚姻的撤销 ,判 断的标准是以缔结婚姻时是否具有违反结婚的实质 要件 ,而离婚是对具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解除 , 判断离婚的标准是婚姻缔结后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 裂 , 二者的法律后果也是大相径庭 , 区别是十分明 显的 , 通过这种方式解决受欺诈而缔结的婚姻是不 妥当的 。 第二种观点也是错误的 , 当事人在受到欺 诈的情况下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 , 表面上看是 “ 自 愿 ” 的 ,
6、 实质上是违反自己的真实意愿的 , 不能说 是自己内心同意的 ; 把在司法实践中不好掌握作为 理由不是解决问题的方式 。 法律实现的根本目的是 规范人们的行为 ,解决人们在生活中遇到的纠纷 ,匡 扶社会正义 , 不能因为问题复杂就回避问题 , 漠视 问题的存在 。 婚姻法仅规定胁迫为可撤销婚姻的原 因 ,明显缩小了欠缺婚姻成立的意思要件的范围 。 4 将欺诈列入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 可防止当事人在缔 结婚姻时虚构事实 、 隐瞒真相欺骗对方 。 每个人都 有权利按照自己的标准选择结婚对象 , 这种选择应 该是建立在自己对结婚对象的真实情况的了解基础 收稿日期 : 2007- 06- 08 作者简
7、介 : 沈旭红 ( 1972- ) , 男 , 四川蓬安人 , 硕士 , 讲师 , 主要从事民法研究 。 24 江 苏 工 业 学 院 学 报 2007 年 之上的 , 一方当事人隐瞒自己的真实情况 , 使对方 在作出判断时信以为真而作出错误的决定 , 违背了 受 欺 诈 一方 的 真 实 意 愿 , 应 该 赋 予 其 撤 销 该 婚 姻 的 权利 。 在欺诈情形的认定上 , 由于情况复杂 , 法律 不能列举欺诈的具体情况 ,只能采取概括性的规定 , 只要当事人隐瞒的真相和虚构的事实导致了对方当 事人对自己结婚与否作出错误判断即构成欺诈 。 如 果隐瞒的真相和虚构的事实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 ,
8、 应按无效婚姻处理 。 二 、 根据不同情形确定可撤销婚姻请求权的主 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 , 婚姻法第十一条 所称的 “ 胁迫 ” , 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 其近亲属的生命 、 身体健康 、 名誉 、 财产等方面造 成损害为要挟 , 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 婚的情况 。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 , 只能是受 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 这就是说 , 能够 行使撤销婚姻请求权的仅限于受胁迫的一方当事 人 , 而其他任何人无权提起 。 法律规定只是明确了 在婚姻中受胁迫的只是一方当事人 , 这与实际情况 不符 。 从
9、该解释的规定看 “ 行为人 ” 的范围是广泛 的 , 既包括婚姻关系一方当事人 , 也包括婚姻关系 以外的第三人 。 胁迫的表现形式有多种情况 : 婚姻 关系当事人一方胁迫另一方 ; 婚姻关系一方当事人 的父母或近亲属胁迫该方当事人 ; 第三人胁迫婚姻 关系双方当事人等 。 该解释关于可撤销婚姻的请求 权主体的规定与关于胁迫的表现形式的规定存在逻 辑上的矛盾 。 另外婚姻法规定 ,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 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 , 应该自恢复人身自由 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如果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 事人被长期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 那么就不能自己申 请撤销婚姻 。 如此规定便会导致在结婚过程中受
10、到 胁迫的当事人的权利不能得到切实保障 。 申请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应该分不同的情况 加以规定 。 如果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受到另一方 的胁迫或欺诈 , 则受胁迫或欺诈的一方当事人有权 请求撤销该婚姻 ; 如果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都受到 了胁迫或欺诈 , 则双方当事人都有权申请撤销该婚 姻 ; 如果受胁迫或欺诈的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被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 , 婚 姻关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父母等近亲属及基层组 织有权申请撤销该婚姻 。 三 、 明确规定可撤销婚姻中有过错当事人的民 事责任 我国法律体系中 , 在刑法中规定了与婚姻有关 的罪名 , 但是在婚姻法中没有规定对婚姻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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