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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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网网络络借借贷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中介机构业务业务活活动动管理管理暂暂行行 办办法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实实施施细则细则 (征求意征求意见见稿)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区网络借贷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在广西区内注册并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第三条 按照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落实各方管理责任。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金融办”)具体承
2、担我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日常工作。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自治区一级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广西银监局”)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制定我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2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以下简称“公安厅”)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广西壮族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网信办”)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
3、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工商局”)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注册登记,对违反工商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查处。第四条第四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是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市金融办”)具体承担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市一级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市银监分局”)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活动的行为监管,配合本市人民政府开展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等工作。第五条第五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内审制度和风控制度
4、,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鼓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根据自身实际,引进战略投资者,增加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增强机构实力。鼓励聘请具有丰富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3第二章 备案管理第六条第六条 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 10 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市金融办提交备案登记材料,各市金融办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齐备时予以受理。根据需要,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部门可负责相关资料受理工作。第七条第七条 各市金融办在规定时间内,将形式合规、完备的备案登记材料报自治区金融办,自治区金融办对符合备案条件的
5、,统一出具备案登记证明文件。备案登记不构成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不作为出借人资产安全的保证。自治区金融办有权根据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等会同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备案登记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登记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按照国家相关具体规定执行或由自治区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第八条第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获得备案登记证明文件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4络借贷信
6、息中介业务。第九条第九条 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中明确注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第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市金融办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提前至少 10 个工作日,书面告知注册地所在市金融办,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注销。各市金融办应当及时将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注销情况报自治区金融办。经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
7、,按规定注销其备案。第三章 风险管理与信息披露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等的业务合作,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有关金融信用信息。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系统,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查询相关信息、加强借款人风险控制等提供方便。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5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禁止性行为,尤其是风险自担原则,并经出借人确认。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开展合格出借人审查,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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