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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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上海政法学院章程(征求意见稿)序序 言言上海政法学院的前身是创建于 1984 年的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以及其后的上海法律专科学校;1992 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更名为上海法律高等专科学校;1993 年 4 月,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上海法律高等专科学校与上海大学文学院法律系合并,成立上海大学法学院,开始本科和研究生层次的人才培养。2004 年 9 月,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上海政法学院成为独立设置的上海市属普通高等院校。学校建校以来,秉持“立足政法、服务上海、面向全国”的办学宗旨,以内涵建设为着力点,以教育质量为生命线,错位竞争,科学发展,办学实力不断增强,办学特色逐渐彰显,社会影响力显著
2、提升,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强劲态势,为上海高等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为保障和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进一步规范管理体制机制,推动学校在划转教委管理后的有序转型、科学发展,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上海政法学院,简称“上政” ,英文译名: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英文缩写SHUPL。学校网址为:http:/。第二条第二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上海市外青松公路
3、 7989 号,设有两个校区,校本部位于上海市外青松公路 7989 号,地跨青浦、松江两区;普陀校区位于上海市普陀区三源路 175 号。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自主调整办学场所。第三条第三条 上海政法学院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备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校隶属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员会,由上海市司法局主管,上海市司法局和上海市教委共建。(待划转结束后表述为学校由上海市政府举办,上海市教委主管,上海市教委和上海市司法局共建。学校举办者依法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基本保障条件,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支持学校依照国家法
4、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第四条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第五条 学校遵循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教育理念,以学生和教职员工为本,以教学和科研为中心,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第六条第六条 学校校训是“刻苦 求实 开拓 创新” 。第七条第七条 学校坚持“以需育特在适应社会需求之中培育特色,以特促强在培育特色的过程中形成优势”的创新发展道路;完善以法学为主干,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语言文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布局;努力创建培养具有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特色大学。 (待市教委上海高等教育布局结构与发展规
5、划公布后,依据市教委的高校定位表述修改)第二章第二章 学学 生生第八条第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第九条第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3(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六)对学校改革、建
6、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有知情权;(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第十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一)诚信守则,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学校
7、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4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委员会和研究生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
8、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第三章第三章 教职员工教职员工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享受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五)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
9、议;(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向学校表达异议、提出申诉或依法向行政主管机关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一)爱护学生,立德树人;(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5(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制度体制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
10、的条件和保障。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社会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自身实际,确定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
11、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第四章第四章 管理体制管理体制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党委(全称“中国共产党上海政法学院委员会” )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逐步扩大学院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学院办学的主体作用。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学校适时建立校务委员会,对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举措、学科建设、人事建设、校园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一、学校党委一、学校党委6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的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其主要职权和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三)依法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四)领导学校的
13、纪检监察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校稳定;(五)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和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七)加强对学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挥党内基层民主。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八)履行党委主体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民主集中原则,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九)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
14、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十) 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7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健全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二、校长二、校长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和职责是:(一)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执行学校党委的决议;(二) 拟订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 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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