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第3版)(25).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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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345 67 89 10 11 12 13第四节 进口商品的检验与放行 进口商品检验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环节之一,也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对保护一国贸易的顺利进行和可持续性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对进口商品实施检验可以有效地防止不合格的商品进口,保护进口商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4一、进口商品自验 进口商品自验是指,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按照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列入检验检疫商品目录内的进口商品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和对外贸易合同中指明凭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品质、重量检验结果进行结算的进口商品,由检验检疫机构自行派人执行抽样检验或鉴定,并出具检
2、验单证。15进口商品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鉴定后,对符合合同、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技术条件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若进口商品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鉴定后,不符合同、标准规定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由对外贸易关系人在索赔有效期内,向责任方提出索赔;对于外贸合同规定凭检验检疫证书结算的进口商品,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后,出具检验检疫证书供买卖双方结算货款用。16二、进口商品共同检验进口商品共同检验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受理对外贸易关系人提出的对进口商品进行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残
3、损等项目的检验或鉴定申请后,检验检疫机构确定与有关单位各派检验人员共同执行检验,或者由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有关单位承担进口商品的部分项目检验、鉴定,检验检疫机构承担抽样和其余部分项目的检验、鉴定,共同完成该批商品的全部项目检验、鉴定,由检验检疫机构确认有关单位的检验结果,汇总对外出具检验检疫证单。17对进口商品执行共同检验,不论有关单位承担检验项目多少,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都要按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正式的报验手续,并提交有关单证、资料。进行共同检验时,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标准规定,对检验中出现的问题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解决,作出最后结论。若有关单位不能按照合同、标准和检验检疫机构的规定要求进
4、行检验、鉴定,检验检疫机构可视情况,将共同检验改为自验。18 三、装运前检验 装运前检验(Per-shipment Inspection, PSI)是指,按照进口国或进口商的要求,由第三方检验机构对进口商品在出口国进行发运前的检验,以保证进口商品的质量、数量、包装等符合进口国规定和合同要求。 中国一般对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的成套设备,订货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约定在该合同项下的商品或设备的生产、制造国进行监造或者在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装。收货人应依据贸易合同的约定,组织实施装运前的预检验、监造或监装。19 检验检疫机构将根据需要和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派出技术人员参加该项工作。检验检疫机构派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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