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总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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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总则矿山地质总则6.0.1 矿山地质是保证和发展矿山生产进行的一切地质工作的总称,矿床从转入地质勘探开始到矿山设计、基建、生产直到矿山闭坑等不同阶段的各项地质工作,均属于矿山地质范畴。6.0.2 矿山必须建立与生产相适应的地址机构,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以保证完成矿山地质工作任务。6.0.3 矿山地质部门应根据矿床的地质条件,有计划对矿区边部、深部和外围进行找矿勘探,不断增加矿山保有矿量,加强矿区生产勘探, ,提高对已知矿体的勘探程度,提供生产所需的工业矿量。6.0.4 矿山地质部门应做好日常地质编录、取样等基础工作,不断补充和完善矿山地质资料,为采掘生产提供正确的地质依据。6.0.5 矿山地质部门应参与矿山设计与基建的地质工作,以及矿山生产建设规划,矿山采掘技术计划和工程设计的编制与审查。6.0.6 矿山地质部门应定期计算并分析地质储量和生产矿量的保有情况,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采、综合利用和采掘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以及矿石损失贫化管理。6.0.7 矿山地质部门研究和推广新技术、新方法、新手段,提高矿山地质工作水平,促进矿山地质工作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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