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业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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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天津工业大学文件津工大津工大 20192019128128 号号 天津工业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保护天津工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的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造,协调教职员工、学生和其他人员在研究、开发及其他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同学校发生的利益关系,规范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工作,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及学校科技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财政部关于修改的决定等有
2、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本办办法所述的知法所述的知识产权识产权包括:包括: 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商标权,指学校拥有的注册商标。2 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包括文字作品、图形作品(如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建筑作品、计算机软件、模型作品、美术、艺术作品(如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口述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学校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所述“技术信息”包括产品配方、
3、工艺流程、设计图纸、产品模型、计算机源程序、计算机程序文档、关键数据等信息;所述“商业信息”包括客户名单、经营计划、财务资料、货源渠道、标底、标书等信息。 学校的名称、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单位和学校师生员工。本办法所述的所属单位,是指学校的院级单位及教学单位、机关部处、直属非独立法人单位。本办法所述的师生员工,是指在学校及其所属部门工作和学习的各类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在校从事研究或学习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访问学者、博士后在站人员、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专科生和各类进修人员。第二章
4、第二章 知知识产权归识产权归属属第四条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的知识产权”是指学校及其所3属单位的师生员工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利用本单位名义,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所取得的权利,包括: 在本职工作中所取得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即在执行以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名义承担的科技计划课题或合同课题时所取得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 自选课题或自筹资金,但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 在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工作时完成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 在工作或业余时间主要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
5、果; 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学校的教职工,在离开学校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第五条第五条 在执行学校科研教学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产品配方、工艺流程、设计图纸、产品模型、计算机源程序、计算机程序文档、关键数据等技术秘密属于学校所有;客户名单、经营计划、财务资料、货源渠道、标底、标书等商业秘密属于学校所有。在技术合同中对技术秘密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六条第六条 学校师生员工代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与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必须签署合同,原则上合同中应当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归属约定,申请专利的4权利或其它知识产
6、权问题应根据合同的约定执行。与合作/委托单位订立知识产权合同或相关条款时,应当不损害学校知识产权。如果合同中没有相关的知识产权归属约定,参照如下原则处理: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学校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学校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
7、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第七条第七条 学校派遣的出国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等,对其在校已进行的研究,而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权或其他智力劳动成果权应归学校所有,或依有关合同由双方约定归属。第八条第八条 来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学习、进修或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研究人员、研究生、博士后或临时聘用人员,在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智力劳动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归学校所有。第九条第九条 毕业、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以及5被辞退的人员,在离开学校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
8、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归学校所有。第十条第十条 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以及职务作品的完成人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和作品上署名及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第三章第三章 知知识产权识产权管理管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设在学校科技合作与成果管理处,在主管校长及处长领导下,负责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宣传贯彻我国专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并积极进行专利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制定学校知识产权的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措施的文件,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队伍的建设; 向全校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咨询和服务; 组织开展学校知识产权的申请、登
9、记、鉴定、评估和管理工作; 审核学校专利的开发、实施许可和转让合同; 办理对职务发明的发明人奖励的有关事务; 协助有关部门调处专利纠纷,保护学校及发明人的合法权益; 对在专利成果开发、专利技术转化以及专利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 其他在专利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6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科技项目的项目组或课题研究人员,在科研工作过程中应认真做好技术资料的记录和保管工作,科研工作完成后须将全部实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妥善保管、及时归档,并按照学校保密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保密。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对有必要申请专利的成果,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专利申请
10、手续,然后再发表论文、进行成果鉴定或其它形式的公开;对不宜申请专利而又有潜在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应采取措施作为学校的技术秘密予以保护。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要加强科技保密管理。在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与合作中,包括讲学、访问、参加会议、展览、参观、咨询、通信等,对学校应保密的信息和技术资料,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格保密。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学校的教职工,在其离开单位前,必须将在原单位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样品等交回原单位,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所有人员都有保护学校知识产权的义
11、务。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工作之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将学校的知识产权发表、泄露、使用或转让。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职务知识产权的申请应由发明人/设计人/完成人向科技合作与成果管理处提出申请后办理。7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师生员工如申请非职务知识产权,应由其所属单位审核并提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报科技合作与成果管理处核准。对于符合非职务知识产权申请条件的,科技合作与成果管理处可出具相应证明。将职务成果申请非职务知识产权,造成学校资产流失和损失的,学校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职务知识产权申请需缴纳的各项费用,一般应由知识产权完成人的科技项目经费中开支。支付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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