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总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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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总则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总则一、管理目的:一、管理目的:确保全单位特种设备正常运作,保障各部门工作的正常开展。二、适用范围:二、适用范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定义的特种设备三、管理要求:三、管理要求:1、特种设备管理组织架构:公司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主管副总经理为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安环部统一协调各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并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取证工作。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取证)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检测、维修、保养由设备部负责。2、特种设备的采购:特种设备供应商应具有国家认可的生产资质。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
2、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3、特种设备的安装:特种设备安装单位应具有国家认可的安装资质。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安装单位应向吕梁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下称特检所)申报检验,检验合格后向区质量技术监督登记获得使用证后,将随机附带资料移交至安环部,特种设备方可投入使用。4、特种设备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由安环部按时联系特检所进行年检。5、特种设备发生故障,使用部门应立即停止使用,上报安环部,由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维修正常后方可使用。6、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人员培训、变动后,由部门特种设备安全负责人上报至质监部门登记。7、特种设备如需停止使用、报废,使用部门必须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向安环部办理相应手续。8、外来施工单位携带的特种设备必须有使用证,设备及安全附件在检测期限内,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特种设备及操作人员资料由负责施工的部门上报安环部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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