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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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 1: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条例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条例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重大成果的个人和集体,推动我国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设立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以下简称院杰出科技成就奖)并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 院杰出科技成就奖不分等级,每年评选一次,每次授奖总数不超过 10 个。第三条第三条 院杰出科技成就奖评审与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第四条第四条 院杰出科技成就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由中国科学院发展规划局负责,并以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院奖励办)名义开展工作。第二章第二章 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奖励
2、范围与评审标准第五条第五条 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授予院属单位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重大成果的个人或集体,集体包括突出贡献者等主要完成人员。第六条第六条 获得院杰出科技成就奖的个人或集体应做出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近五年内完成或显示重要影响的重大成果:(一)解决重大科学问题。主要是解决本领域公认的重大科学问题,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中的关键科学问题。(二)开辟新方向。主要是提出新的理论主张或认知框架,发现新现象或重要物质体系并提出新的理论解释,发展一种新方法使理论假设得到检验,发明新的仪器从而开辟新的研究领域。2(三)突破关键核心技术。重点是突破产业共性关键技术、新兴产业关键技术、国防安全重大关键技
3、术和开辟新的应用领域的变革性技术。(四)形成系统解决方案。重点是有核心技术突破,并集成多种技术、形成用户公认的先进系统级解决方案。创造性建设和高效运行国际一流水平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并为重大科学发现或关键技术突破提供不可或缺的研究手段。(五)重大社会经济效益。重点是在转移转化科技活动中,开发、应用、推广科技成果,形成新标准、新产业、规模化应用示范等,并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六)重大影响咨询建议。重点是围绕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科技进步中的重大问题及全球性问题开展研究,提出科学建议和预测预见,并产生重大的实质性影响。第三章第三章 推荐、评审与授予推荐、评审与授予第七条第七条 院奖励办
4、统一组织院杰出科技成就奖的推荐受理、形式审查、分领域初评、函评工作、廉洁和科研诚信情况审查,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发展规划局和重大科技任务局分别具体负责组织通用领域和专用领域专业评审组初评相关工作。第八条第八条 院杰出科技成就奖的候选者(包括个人/集体)由院直属单位(以下简称推荐单位)推荐,或者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科技专家(以下简称推荐专家)联名推荐。院不受理个人申请。第九条第九条 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按规定格式填写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推荐书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院奖励办。第十条第十条 设立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中国科学院院长担任主任。评审委员
5、会下设 5 个专业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分别是物质科学与技术评审组、生命科学与3生物技术评审组、资源环境科学与技术评审组、空间与信息科技评审组、专用领域评审组。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评审组、函评和评审委员会的专家来自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应实事求是,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热心科技奖励工作,能全程参加院杰出科技成就奖的评审工作;保守秘密,遵守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如果当年本人获得推荐或为候选者的推荐专家,则不能担任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任期内若获推荐进入总评或参与推荐的候选者进入总评,当年不能担任评审专家,可另选同领域、同水平的
6、专家代替,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审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各评审组听取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报告,候选者可到会答辩。各评审组限项投票汇总,院奖励办根据各评审组初评排序结果、评审意见等综合判断,提出总评建议名单,报院长办公会审议,确定进入总评的候选者名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院奖励办负责组织对进入总评的通用领域候选者进行函评,函评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由于保密的要求,对进入总评的专用领域候选者不进行函评。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听取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报告,候选者可以到会答辩。评审委员会对候选者进行投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授奖建议名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院奖励办通过一定形式向社
7、会公布授奖建议名单,受理异议并进行核实和处理。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听取院奖励办报告评审情况和异议核实处理情况,并对授奖建议名单进行审议,确定院杰出科技成就奖获得者。4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中国科学院院长签署奖励证书并颁发奖章或奖杯。第四章第四章 罚罚 则则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院杰出科技成就奖的个人或集体,一经查实,院将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奖章或奖杯,并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或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参与院杰出科技成就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一经查实,院将予以批评直至必要的行政处分。第五章第五章 附附 则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
8、条 本条例由发展规划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的通知(科发规字201376 号)同时废止。5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条例实施细则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实施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是中国科学院授予个人或集体的荣誉,不决定科学技术成果的权属。第二章第二章 奖励范围奖励范围第三条第三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个人”指在推荐期间为院属单位的聘用人员。对于同一重大科学发现或重大技术发明的成果,院杰出科技成就奖一般只授予一个个人,但
9、对于确属两个及两个以上项目组(可以分属不同院属单位)独立工作并形成同一成果,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最多可同时授予两个个人,否则作为集体授奖。第四条第四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集体”指由同一重大成果主要完成人员组成的团队。主要完成人员应主要是院属单位的聘用人员,也可包括国(境)内院外单位人员,最多不得超过 20 人,排名不分先后。其中“突出贡献者”指在同一重大成果形成的各个关键环节中做出可认定的突出贡献的人员,最多不得超过 3 人,排名不分先后。第三章第三章 推荐受理推荐受理第五条第五条 条例第八条所称“符合规定条件的科技专家”指具有研究员(教授)职称的同领域知名专家。第六条第六条 院杰出科技成就奖实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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