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超室岗位责任书仅供参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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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超室岗位责任书仅供参考欢迎阅读篇一:医院B超室责任书1、认真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2、B超技术人员实行持证上岗、挂牌服务,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3、对怀孕14周以上孕妇进行B超检查时必须由两名技术人员在场并签名,落实孕妇实名登记制度,检查记录齐全规范,严禁单个技术人员对孕妇进行B超检查。4、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一经查实,严格按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
2、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款外,还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科室负责人的责任,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吊销执业医师证书,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篇二:B超室岗位责任书1.B超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2.积极参加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班。3.B超参加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实行挂牌服务。4.不得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如违反,按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5.B超技术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6.B超操作人员必须开
3、展的项目开展业务,不得擅自扩大业务范围。7.孕妇在做B超检查时B超操作人员要有两人同时在场,同时在登记表上签字,不准一人单独给孕妇进行B超检查。否则,按私自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处理。8.孕妇使用超声波诊断检查仪实行检查的技术人员应填写孕期妇女接受超声波诊断检查人员情况登记表,并将其相关情况及时准确的分级上报。科室责任人:单位负责人:年 月 日篇三:B超室检查人员责任书一、认真贯彻执行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依法开展B超影像检查;二、严禁医务人员利用B超影像检查,擅自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三、育龄妇女及孕产妇应持生育证、身份证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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