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商业汇票的背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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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商业汇票的背书会计要背的东西太多,但是你背了的内容都不会考,这要怎么办?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商业汇票的背书小编整理的很条理,不妨来参考一下1.记载事项(1)绝对应记载事项:背书人的签章(2)相对应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3)可以补记: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附条件的背书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3.部分背书、多头背书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
2、的背书无效。4.背书连续(1)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2)对于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形式(如税收、继承、赠与)取得汇票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只要取得汇票的人依法举证,表现其合法取得汇票的方式,证明其票据权利,就能享有票据权利。5.任意禁止背书(1)出票人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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