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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范围本制度为了预防断路作业中出现安全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特建立本作业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断路作业。第二条 职责2.1 基建部是本制度的制定单位,负责本制度的修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2.2 其他相关单位是本制度的协助单位,负责本制度的执行。第三条 定义3.1 断路作业:在公司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3.2 断路单申请位:需要在公司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生产、维修、电力、通信等车间或后勤处室。3.3 断路作业
2、单位:按照断路申请单位要求,在公司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单位。3.4 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路段周围以告示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3.5 作业区:为保障道路作业现场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栏、锥形交通路标等围起来的区域。第四条总则4.1 进行断路作业应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许可证 (以下简称作业证 ) ,方可作业。4.2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到基建部负责办理。4.3 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作业现场。4.4作业证申请单位应由相关部门会签,审批部门审批。申请单位在办理完作业证后,应立即填写断路作业通知单 ,在断
3、路作业区域显著位置张贴以达到告知相关人员的责任。4.5 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作业证 。第五条断路安全作业许可证管理5.1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指定专人至少提前一天办理。5.2 断路申请单位在基建部办理完作业证后交断路作业单位。5.3 作业票一式三联,申请单位、作业人员和基建部各一份。5.4作业证应至少保留 1 年。第六条安全要求6.1 作业组织6.1.1 断路作业单位办理完作业证并向断路申请单位确认无误后,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作业证的内容组织进行断路作业。6.1.2 断路作业申请单位应制定交通组织方案,设置相应的标志与设施,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6.
4、1.3 断路作业应按作业证的内容进行。6.1.4 用于道路作业的工件、材料应放置在作业区内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6.1.5 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 。6.1.6 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6.2 作业交通警示6.2.1 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6.2.2 断路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6.2.3 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 2h,夜间不超过 1h 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
5、完善的安全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6.2.4 夜间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锥形交通路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6.2.5 道路作业警示灯应为红色。6.2.6 警示灯应防爆并采用安全电压。6.2.7 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高度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离地面 1.5cm,不低于 1.0m。6.2.8 道路作业警示灯遇雨、雪、雾天时应开启,在其他气候条件下应自傍晚前开启,并能发出至少自 150m 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6.3 应急救援6.3.1 断路申请单位应根据作业内容会同作业单位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措施并配备有关器材。6.3.2 动土挖开的路面宜做好临时应急措施,保证消防车的通行。6.4 恢复正常交通断路作业结束,应迅速清理现场,尽快恢复正常交通。第七条考核7.1 如发现不按本制度办理作业票的责任单位将进行经济考核。7.2 凡未办理作业许可证在作业过程中出现轻微事故的相关责任人,由公司给予处罚。7.3 如未办理作业票,在作业过程中出现重大事故,相关责任人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