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区综合服务平台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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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BSZN-11001400002018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云南省财政厅2018 年 12 月 25 日发布 2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办事指南(完整版)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云南省会泽县行政区域内符合设立条件的企 业。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申报条件不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0 号)第四条;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公告第 61 号)第九条规定的。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代理记账管理 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0 号)
2、第三条。云南省代理记账管 理实施办法(云南省财政厅公告第 61 号)第三条。 办理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0 号) 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公告第 61 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三、实施机关 云南省财政厅,负责指导、督促州(市)财政局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管 理,对县(市、区)财政局依法依规审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情 况进行监督及印制财政部统一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曲靖市财政局,负责指导、督促县(市、区)财政局加强代理记账机 构管理,对县(市、区)财政局审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情况进 行监
3、督,统一向云南省财政厅预领,并向县(市、区)财政局发放代理 记账许可证书。 会泽县财政局,负责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的审批及发放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四、办件类型承诺件。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从业人员不少于 3 名。 从业人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3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的规定;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 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二)不予以许可的情形:(二)不予以许可的情形: 1.不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不符合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 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规定的从业人员少于 3 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不具有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且不是专职从业人员; 4.没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六、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及填制代理记账机构申请资格表、代理记账机构合 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代理记账机构情况汇总表; 2.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 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 承诺; 4.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包括内部岗位管理制度、 代理记账业务规
5、范、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 理制度、代理记账委托合同书等。 七、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会泽县财政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申请材料齐 全)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于 10 个工作日(资料齐全) 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补齐材料时间、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内)。 八、许可收费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一)申请 网络受理:登录 http:/ 统),申请机构从代理记账机构入口进入(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 受理地址:会泽县财政局会计科 会泽县金钟镇通宝路 645 号 受理时间:会泽县财政局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2:00、下4午
6、 2:306:00 (二)受理(二)受理 会泽县财政局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对申请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 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 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对不在 受理范围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审核(三)审核 会泽县财政局受理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申请材料后,15 日内完成审核, 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15 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 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0 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会泽县财政局作出批准
7、决定的,10 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 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送达方式:由申请人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到会泽县财政局 领取。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一)咨询 窗口咨询:会泽县财政局会计科 会泽县金钟镇通宝路 645 号 电话咨询:会泽县财政局会计科 0874-5686195 办公时间:会泽县财政局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2:00、下 午 2:306:00 进程查询:网络查询 http:/ 统) (二)监督投诉(二)监督投诉 投诉方式为电话、信函,投诉受理部门如下: 1.会泽县财政局,联系电话:0874-5686829 通讯地址:会泽县金钟镇通宝路 645 号 会泽县财
8、政局 邮政编码:654200 2.曲靖市财政局会计科,联系电话:0874-3115979 通讯地址:曲靖市麒麟区麒麟南路 253 号 曲靖市财政局会计科 邮 政编码:655000 3.云南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电话:0871-63956049 通讯地址:昆明市华山南路 130 号 云南省财政厅会计处 5邮政编码:650021(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 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 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复议决 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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