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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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办事指南的公示为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便企业办理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事项,切实提高行政效能,现将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办事指南向社会进行公示。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二、办理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654 号)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014 年 8 月 19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68 号公布)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川工商发201588 号)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成工商发20182
2、3 号)三、办理机关、办理地点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温江区鱼凫路 140号四、咨询电话、投诉电话028-82722576 82723642(咨询) 028-82729759(投诉) 五、是否收费 不收费六、申请条件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企业,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 3 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七、办理流程1.需网上核查的:企业申请网上核查受理决定公示2.需要实地核查的:企业申请受理实地核查决定公示八、申报材料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需提供以下材料:1.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法定代表人
3、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3. 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4. 企业信用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中:1.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在逐年补报年度报告并公示后,还需提供:补报的企业年度报告书(复印件加盖公章)。2. 未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在履行公示义务后,还需提供:企业已公示有关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 (复印件加盖公章)。3.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在其更正公示信息后,还需提供:企业已修改公示有关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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