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doc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doc(9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5 附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 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检验检测市场营商环境,完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制度,提高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效率,依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资质认定申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以及相关材料,检验检测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由资质认定部门作出资质认定决定的方式。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认定、申请延续资
2、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增加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场所变更时,可以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资质认定。特殊食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除外。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统一管理、组织实施、后续核查监督工作。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 6 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后续核查监督工作。第五条 对实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的事项,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向申请机构告知下列内容:(一)资质认定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三)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四)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法律
3、后果;(五)资质认定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第六条 申请机构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悉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三)本机构能够符合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四)本机构能够提交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七条 对实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的事项,应当由资质认定部门提供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文本式样(见附件)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7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在其政务大厅或者网站上
4、公示告知承诺书,便于检验检测机构索取或者下载。第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可以通过登录资质认定部门网上审批系统或者现场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符合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机构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资质认定部门和申请机构各自留档保存,鼓励申请机构主动公开告知承诺书。第九条 申请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当场作出资质认定决定。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作出资质认定决定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申
5、请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第十条 资质认定部门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后,应当在 3 个月内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有关技术评审管理的规定以及评审准则的相关要求,对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并作出相应核查判定;对于机构首次申请或者检验检测项目涉及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出具现场核查结论,并对其承担的核查工作和核查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依法承担相 8 应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对于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资质认定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或者相应资质认定事项,并予以公布。被资质认定部门依法撤销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检验 检测 机构 资质 认定 告知 承诺 实施办法 试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