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技术标准基本规定.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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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技术标准基本规定3.0.1 承担地基基础工程施工的单位(含专业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并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3.0.2 从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及见证试验的单位,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3.0.3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前,必须具备完备的地质勘察资料及工程附近管线、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的构造情况。 必要时,应作施工勘察和调查,以确保工程质量及邻近建筑的安全。施工勘察要点详见附录A。3.0.4 在邻近原有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地基基础工程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2、 施工前,必须了解邻近原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原有结构及基础等详细情况;2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如影响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使用安全时,应会同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处理。3.0.5 地基基础工程,必须在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及所需施工机械设备和管线安装妥善,并经试运转正常后,方可施工。3.0.6 地基基础施工前,必须做好下列技术准备工作:1 图纸会审;2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3 定位轴线、标高控制点的复测;4 必要的试验工作等。3.0.7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中,对轴线定位点及水准基点应妥善保护,并应经常复测。3.0.8 地基基础分部工程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按表 3.0.8 划分为若干个子分
3、部工程,并按子分部工程划分各自的分项工程。表3.0.8地基基础工程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 项 工 程地基与基础无支护土方土方开挖、土方回填 有支护土方排桩,降水,排水,地下连续墙,锚杆,土钉墙,水泥土桩,沉井与沉箱,钢及混凝土支撑 地基及基础处理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碎砖三合土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重锤夯实地基,强夯地基,振冲地基,砂桩地基,预压地基,高压喷射注浆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地基,注浆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地基,夯实水泥土桩地基 桩基锚杆静压桩及静力压桩,预应力离心管桩,钢筋混凝土预制桩,钢桩,混凝土灌注桩(成孔、钢筋笼、清孔、水下混凝土灌注)续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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