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会计模式的比较与借鉴(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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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日会计模式的比较与借鉴(1)一、会计法律环境的比较 日本是一个发展时间不长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影响和决定其会计体系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三个,即商法、证券交易法和法人税法,通常被称为“三位一体”体系。三者当中以商法为中心。在日本,商法是由法务省(相当于我国的司法部)主管。证券交易法以前由大藏省,现由金融厅主管。而税法则是由财务省主管。这种政出多门的会计制度,在世界上其他国家是少有的。三大法律的相关情况列示如表一。日本会计在三大法律的制约下,要进行针对性的核算和报告,来满足各方对会计信息的需求。日本的上市公司都必须编制两套财务报表,分别按照商法和证券交易法的要求编报。此外,日本的会计法规体系还包括企
2、业会计原则和注册会计师法。日本现行的会计法规体系,可以称之为“五位一体”的体系。即包括:会计原则法规、商法会计法规、证券交易会计法规、税法会计法规以及会计职业法规等五大部分。这些法规从不同角度、不同程度和方式规范了企业的会计核算和会计工作。会计原则法规侧重在会计技术方面的规定,技术性较强,用以对企业的会计核算起规范作用。商法会计法规是对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企业法人的会计核算起规范作用。证券交易会计法规,主要是对有价证券上市或有价证券准备上市公司的会计核算进行规范,这种规范是带有强制性的。如按证券交易法的规定,公司发行有价证券或有价证券上市时,必须分别提出有价证券申报书和有价证券报告书。有价
3、证券申报书必须附有公司会计报表,必须附有公认会计人士或审计法人出具的审计证明。税法会计法规,主要体现在法人税法和所得税法之中。它是为了合理计算纳税所得,而在税法中涉及到众多的会计规定。从而以间接方式规范了企业会计核算工作。日本企业从自身会计工作考虑也尽可能按税法规定进行核算。会计职业法规,主要包括公认会计士(在我国称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公认会计士进行外部审计的制度等。该法具体规定了公认会计士考试制度、注册登记制度、义务与责任以及行业管理制度等。它规范了公认会计士的业务活动,从而保证了为企业法人提供合理可靠的会计信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配合了证券交易法和商法的实施。我国的会计法律有两个层次:一是
4、与会计相关的法律,如公司法、经济合同法等法律中的有关条款;另一种是专门规范会计行为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而对实际会计工作起到指导作用的是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从上面两国的会计体系可以看出,日本会计受“三法”的影响,在信息披露方面比其他国家都要复杂。对外编制两套报表可以满足政府、股东、债权人各方对会计信息的需求,有利于他们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但是,由于报表的格式、术语及具体披露内容上存在较大差异,报表的可比性就成为一个显著的问题,另外,在会计国际化的过程中,日本也在对其自身的会计问题进行适度的调整,来吸引国际投资和资本的跨国流动。我国的会计目标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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