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东717龙门起重机倒塌特大事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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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沪东 717 龙门起重机倒塌特大事故事故经过事故经过2001 年 7 月 17 日早 7 时,施工人员按张海平的布置,通过陆侧(远离黄浦江一侧)和江侧(靠近黄浦江一侧)卷扬机先后调整刚性腿的两对内、外两侧缆风绳,现场测量员通过经纬仪监测刚性腿顶部的基准靶标志,并通过对讲机指挥两侧卷扬机操作工进行放缆作业(据陈述,调整时,控制靶位标志内外允许摆动 20mm) 。放缆时,先放松陆侧内缆风绳,当刚性腿出现外偏时,通过调松陆侧外缆风绳减小外侧拉力进行修偏,直至恢复至原状态。通过 10 余次放松及调整后,陆侧内缆风绳处于完全松驰状态。此后,又使用相同方法,和相近的次数,将江侧内缆风绳放松调整为完全松驰状
2、态,约 7 时 55 分,当地面人员正要通知上面工作人员推移江侧内缆风绳时,测量员发现基准标志逐渐外移,并逸出经纬仪观察范围,同时还有现场人员也发现刚性腿不断地在向外侧倾斜,直到刚性腿倾覆,主梁被拉动横向平移并坠落,另一端的塔架也随之倾倒。造成 36人死亡,2 人重伤,1 人轻伤。死亡人员中,电建公司 4 人,机器人中心 9 人(其中有副教授 1 人,博士后 2 人,在职博士 1人) ,沪东厂 23 人。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约 1 亿元,其中直接经济损失 8000 多万元。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原因分析1刚性腿在缆风绳调整过程中受力失衡是事故的直接原因事故调查组在听取工程情况介绍、现场勘查、查阅有关各方
3、提供的技术文件和图纸、收集有关物证和陈述笔录的基础上,对事故原因作了认真的排查和分析。在逐一排除了自制塔架首先失稳、支承刚性腿的轨道基础沉陷移位、刚性腿结构本体失稳破坏、刚性腿缆风绳超载断裂或地锚拔起、荷载状态下的提升承重装置突然破坏断裂及不可抗力(地震、飓风等)的影响等可能引起事故的多种其它原因后,重点对刚性腿在缆风绳调整过程中受力失衡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经过有关专家对于吊装主梁过程中刚性腿处的力学机理分析及受力计算,提出了沪东“717”特大事故技术原因调查报告 ,认定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在吊装主梁过程中,由于违规指挥、操作,在未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情况下,放松了内侧缆风绳,致使刚性腿
4、向外侧倾倒,并依次拉动主梁、塔架向同一侧倾坠、垮塌。2施工作业中违规指挥是事故的主要原因电建公司第三分公司施工现场指挥张海平在发生主梁上小车碰到缆风绳需要更改施工方案时,违反吊装工程方案中关于“在施工过程中,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施工方案的作业要求。如有特殊情况进行调整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以保证整个施工过程安全”的规定。未按程序编制修改书面作业指令和逐级报批,在未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下令放松刚性腿内侧的两根缆风绳,导致事故发生。3吊装工程方案不完善、审批把关不严是事故的重要原因由电建公司第三分公司编制、电建公司批复的吊装工程方案中提供的施工阶段结构倾覆稳定验算资料不规范、不齐全;对沪东厂
5、600t 龙门起重机刚性腿的设计特点,特别是刚性腿顶部外倾 710mm 后的结构稳定性没有予以充分的重视;对主梁提升到 47.6m 时,主梁上小车碰刚性腿内侧缆风绳这一可以预见的问题未予考虑,对此情况下如何保持刚性腿稳定的这一关键施工过程更无定量的控制要求和操作要领。吊装工程方案及作业指导书编制后,虽经规定程序进行了审核和批准,但有关人员及单位均未发现存在的上述问题,使得吊装工程方案和作业指导书在重要环节上失去了指导作用。4施工现场缺乏统一严格的管理,安全措施不落实是事故伤亡扩大的原因(1)施工现场组织协调不力。在吊装工程中,施工现场甲、乙、丙三方立体交叉作业,但没有及时形成统一、有效的组织协
6、调机构对现场进行严格管理。在主梁提升前 7 月 10 日仓促成立的“600t 龙门起重机提升组织体系”由于机构职责不明、分工不清,并没有起到施工现场总体的调度及协调作用,致使施工各方不能相互有效沟通。乙方在决定更改施工方案,决定放松缆风绳后,未正式告知现场施工各方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甲方也未明确将 7 月 17 日的作业具体情况告知乙方。导致沪东厂 23 名在刚性腿内作业的职工死亡。(2)安全措施不具体、不落实。6 月 28 日由工程各方参加的“确保主梁、柔性腿吊装安全”专题安全工作会议,在制定有关安全措施时没有针对吊装施工的具体情况由各方进行充分研究并提出全面、系统的安全措施,有关安全要求中
7、既没有对各单位在现场必要人员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关于现场人员如何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条款。施工各方均未制定相应程序及指定具体人员对会上提出的有关规定进行具体落实。例如,为吊装工程制定的工作牌制度就基本没有落实。综上所述,沪东“717”特大事故是一起由于吊装施工方案不完善,吊装过程中违规指挥、操作,并缺乏统一严格的现场管理而导致的重大责任事故。事故责任人员处理建议事故责任人员处理建议(1)张海平,上海电力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职工,沪东厂 600t 龙门起重机吊装工程 7 月 17 日施工现场指挥。作为17 日施工现场指挥,对于主梁受阻问题,未按施工规定进行作业,安排人员放松刚性腿内侧缆风绳,导致
8、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建议给予开除公职处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王正怡,中共党员,上海电力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副经理。作为沪东厂 600t 龙门起重机吊装工程项目经理,忽视现场管理,未制定明确、具体的现场安全措施;明知 7 月 17日要放刚性腿内侧缆风绳,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且事发时不在现场。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涉嫌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建议给予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3)陈优芳,上海大力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作为法人代表,为赚取工程提留款,在对陈春平承包项目及招聘人员未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允许陈使用大力神公司名义进行承包,只管收取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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