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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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障预售商品房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其预售款的收存、支取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是指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并与预售人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的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
2、。2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获得预售许可后、竣工验收前依法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是指预售人在监管银行设立的专门用于存取商品房预售款的账户。第四条 中山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所负责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款收存和使用,其职责为:(一)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商品房预售款收存和支取的监督管理工作;(二)负责审核预售人的用款申请资料并作出答复;(三)受理预购人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商品房预售款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各种违法违规收取和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第五条 监管银行应按本办法的规定
3、,配合做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其职责为: (一)建立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入、支出台帐,并进行日常管理;(二)协助履行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取和划拨义务;(三)配合预售人做好商品房预售款收取和划拨情况的月报表,并及时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备案;(四)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规定的其他事项。3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山监管分局按照各自职责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第二章 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的设立第七条 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必须确定预售项目的监管银行,并按照一个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监管账户的原则在监管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第八条 预售人
4、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监管银行及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信息,并在售楼场所予以公示,以便相关部门和预购人查询、使用和监督。第九条 项目预售过程中,监管银行及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原则上不得变更。第十条 预售人在开始销售商品房前,应与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及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格式文本由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山监管分局共同拟定。第三章 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4第十一条 商品房预售款应直接存入相应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预售人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收存商品房预售款,变相逃避监管。第十二条 预售人与预购人签订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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