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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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5 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评估 1-2 个领域的实验室。第三条 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目的是:检查实验室 5 年的整体运行状况,引导实验室的定位和发展方向,促进实验室建设与发展,并为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第四条 评估的主要指标为: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评估指标体系及说明见附件。第五条 具体评估工作由科技部委托评估机构实施
2、。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拟定评估细则和评估方案,受理评估申请,组织专家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建立评估工作档案并定期向科技部移交。第六条 实验室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本部门实验室和依托单位做好接受评估的准备工作,审核和汇总评估申请材料。 第七条 实验室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第八条 所有实验室原则上都应参加评估。参评实验室应认真准备和接受评估,准确真实地提供相关材料。第九条 评估专家由本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一线科学家和少数科研管理专家组成;应用基础研究比重大的领域应当聘请部分来自产业界的
3、专家。第二章 评估程序第十条 每年 11 月 1 日前,科技部确定次年计划评估的实验室名单,并通知主管部门和评估机构。第十一条 实验室主管部门在实验室评估名单下达后 3 个月内,向评估机构提交经审核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制定详细的评估方案,报科技部审批。科技部在收到评估方案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批复。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评估,分现场评估和复评两个阶段,于上半年完成评估工作。第三章 现场评估 第十四条 现场评估按学科领域相同或相近的原则将实验室分成若干组,专家组到现场对实验室进行考察,同一组实验室的现场评估原则上由同一批专家完成。每组专家总数一般 7-9人。第十五条
4、 实验室年度报告和年度考核情况作为评估的重要参考材料。评估机构应在现场评估 5 个工作日之前,将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实验室年度报告和年度考核情况提交该组评估专家审阅。第十六条 现场评估由专家组主持,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审阅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及实验室年度报告和年度考核情况、听取实验室主任报告和代表性成果学术报告、核实科研成果和专项经费使用效果、了解人才队伍建设和对外开放情况、考察仪器设备运行和共享情况、召开座谈会和进行个别访谈等。第十七条 实验室主任报告应当对评估期限内实验室工作进行全面、系统总结。代表性成果是指评估期限内在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上,以实验室为基地、实验室固定人员为主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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